soon as soon as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 一蓑煙雨任平生。 料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正文

《憨人傻事實話》之一

(2016-02-05 13:26:03) 下一個

我為什麽要投反對票

    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選舉和表決辦法》(以下簡稱《選舉和表決辦法》)時,我投了反對票。

    我為什麽要投反對票呢?

    本次會議有一項選舉的議程,補選武漢市副市長二人。在《選舉和表決辦法》(草案)的第六條有這樣的規定:“在主席團確定候選人名單以前,提名代表如果要求撤回提名,或者被提名人本人表示不願意被提名,大會主席團應尊重提名代表和被提名人的意願,予以同意。”在小組會議討論這個草案時,我便提出:這項規定中的:“主席團……予以同意”的含義不明,如果是指同意提名代表撤回提名,這毫無意義,因為代表依法聯名提名和撤回提名,這是代表的法定權力,無需主席團同意,隻需將所提名的候選人不列入候選人名單就可以了;如果是指對被提名人表示不願意被提名而予以同意,同樣毫無意義,因為被提名人的個人意願,也是無需主席團同意與否的;如果是指被提名人本人表示不願意被提名,主席團予以同意後,便可將代表依法聯名提出的候選人不列入候選人名單,那麽,主席團就侵犯了人大代表的職權,這是和《地方組織法》相抵觸的,應當修改。但這個意見反映到大會主席團後,未被采納。一位主席團成員向我作了解釋,主要是兩條理由:一是這樣規定是有依據的,中央某部門一位領導人就是這樣講的:如果被提名人本人表示不願意被提名、主席團予以同意後,便可將代表聯名提出的候選人不列入候選人名單。二是湖北省人大的選舉辦法是這樣規定的,我們是拿過來原文照抄的。

    我以為,地方人大製定辦法,隻能依據國家法律。湖北省人大的選舉辦法,不是地方性法規,是專為它某一次會議而製定的,隻對它那一次會議有效,不能作為我們製定選舉辦法的依據。領導人的講話,如果符合法律規定,是可以參考的;但如果領導人的講話本身就和國家法律相抵觸,那我們隻能依據法律而不能依據誰的講話。這位中央某部門領導人的講話是同《地方組織法》相抵觸的,不能作為依據。同時,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我們黨的組織和黨員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任何人都沒有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權。因此,我不能接受那位主席團成員的解釋,而我的意見又不能被采納,所以在舉手表決《選舉和表決辦法》時,我舉手表示反對。

    這件事發生在黨的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明確提出依法治國以後,更是值得我們深刻反思。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選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事情上,是有法可依的。人大代表依法聯合提名候選人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是體現人民當作主的。因而人大代表的這種職權是不容侵犯的。該市的這種作法正是侵犯了人大代表的職權,當屬一種違法行為。之所以出現有法不依的情況,主要是受了那位中央某部門領導人講話的影響。而受那位中央某部門領導人講話影響的決非一省、一市。我希望通過對這件事的澄清,大家的言行都統一到《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的十五大的戰略決策上來,統一到憲法和法律上來,不再做有損黨的威望和憲法權威的事情。

附:給李鵬委員長的信

李鵬委員長:

您好!

    有一件事我猶了許久,最後覺得還是應當求助於您。

    事情的經過見我附上的《我為什麽要投反對票》。需要補充說明的是:找我談話的是一位市委副書記(文中不便提市委職務,隻說是主席團成員),她對我說:你千萬不能在大會上發言。我說: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選舉辦法如果不作修改,我一定要發言。她說的兩條理由,我都向她解釋清楚了,她還是要求我不要在大會上發言。這種不讓人大代表在人大的會議上發言的做法本身就是錯誤的。她是以黨組織負責人的身份同我談話,故她不知道這種做法的錯誤。1950年8月,河北省宣化市第三屆第二次人民代表會議上,會議主持人和有的黨員幹部不讓出席會議的代表充分發言,毛澤東主席就給華北局第一書記薄一波、第三書記劉瀾濤發指示:“宣化市此種行為似應在報紙公開揭露,予以批評,借以教育全黨。”(見《建國以來毛澤東文稿》第一冊,管459頁)而現在不讓人大代表在人大會議上發言似乎是很正當的,做起來很理直氣壯。所以不僅受不到教育,而且這種錯誤行為大有發展的趨勢,很不利於推行依法治國的戰略方針。同時,中央某個領導人(這個領導人是張全景同誌,當是任中組部副部長)違反《地方組織法》的錯誤講話公然寫在地方人大的選舉辦法上,當成高於法律的聖旨強製推行。這不僅是對國家法律的藐視,也是對黨中央依法治國方略的嘲弄。黨的十五大既已確定實行依法治國的方略,就必須切實實行,而不應隻看作一句口號。凡是違背法律的言論和行動都必須堅決糾正,不管這個話是誰講的,這件事是誰做的。真正做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我的建議和要求:請委員長批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這個問題作出準確的法律解釋,公開澄清。或者將《我為什麽要投反對票》一文,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加上按語,在《中國人大》上公開發表。以上要求和建議是否有當,請委員長裁奪。

致以

敬禮!

                            武漢市第十屆人大代表  萬文周

                              200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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