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選舉人資格
年滿三十五歲、美國居民滿十四年的美國公民。(憲法第二條第五節)
副總統候選人資格和總統候選人同。(憲法十二修正案)
總統和副總統不能來自同一個州。(憲法十二修正案)
一人不得被選作總統超過兩次。行使總統職權超過兩年的一人不得被選作總統超過一次。(憲法二十二修正案)
二、選舉方式
總統、副總統由(總統)選舉人選出。(憲法第二條第二節、第三節)
三、(總統)選舉人產生辦法
每個州按照州議會規定自行選出。(憲法第二條第二節)
美國公民的投票權不能因為種族、膚色、是否曾為奴隸而受到剝奪和削減。(憲法十五修正案)
美國公民的投票權不能因為性別而受到剝奪和削減。(憲法十九修正案)
美國公民在初選,和任何總統選舉、(總統)選舉人的選舉、國會議員的選舉中的投票權不能因為沒有交稅而受到剝奪和削減。(憲法二十四修正案)
美國十八歲以上公民的投票權不能因為年齡而受到剝奪和削減。(憲法二十六修正案)
五十州和哥倫比亞特區以外的美國屬地不產生(總統)選舉人。
四、(總統)選舉人數量
每個州的聯邦眾議員的數量由十年一次的人口統計的人口數量決定。(憲法第一條第三節)
每個州有兩名聯邦參議員。(憲法第一條第三節)
哥倫比亞特區的(總統)選舉人數不能超過人口最少的州。(憲法二十六修正案)
等同每個州的參、眾議員總數。(憲法第二條第二節,3 USC Ch1)
“州”包括哥倫比亞特區。(憲法二十三修正案,3 USC Ch1)
按照2010年統計局根據人口數字變化的分配,50州共有435名眾議員(大概71萬人分配一位),哥倫比亞特區3名(人口最少的幾個州隻有一個眾議員 + 2參議員 = 3)。五十個州有100名參議員。共有(總統)選舉人: 435 + 100 + 3 = 538 名。半數為269,多數為 > = 270。
五、(總統)選舉人資格
參、眾議員和政府官員、雇員,不得做(總統)選舉人。(憲法第二條第二節)
參加叛亂的曾宣誓效忠憲法的聯邦和州議員、官員、雇員,不得做(總統)選舉人。(憲法十四修正案)
六、選舉(總統)選舉人的日期
國會決定選舉(總統)選舉人的日期。該日期全美同一。(憲法第二條第四節)
前次總統選舉後第四年的十一月第一個星期一以後的第一個星期二。(3 USC Ch1)
2016年大選,這一天是08/11/2016。
七、(總統)選舉人選舉總統的日期
國會決定(總統)選舉人選舉總統的日期。該日期全美同一。(憲法第二條第四節)
(總統)選舉人接受任命後的第一個十二月的第二個星期三後的第一個星期一。(3 USC Ch1)
2016年大選,這一天是19/12/2016。
八、總統選舉程序
(總統)選舉人按照憲法投票選舉。(憲法第二條第三節、憲法十二修正案、3 USC Ch1)
憲法和聯邦法律沒有要求按選區選民意願投票,但部分州有要求。曆史上曾經多次出現過不忠(總統)選舉人違反本選區選民意願投票的情況。
(總統)選舉人製作、簽名六份選票。每張選票分別包括總統得票數、副總統的票數、和(總統)選舉人名單。六分選票一份寄給現任參議院主席,即現任副總統(憲法第一條第四節);一份寄給州務卿;一份自存;兩份寄給檔案館,一份按照參議院主席指示保存,一份存檔;一份寄給選取法官。(3 USC Ch1)
九、計票
接下來的一月六日下午一點在眾議院由參議院主席兩院聯席會議計票。(3 USC Ch1)
取得多數(總統)選舉人票的總統候選人當選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取得多數,由眾議院在得票數前三名的總統候選人中通過一州一票選舉決定總統。。(憲法十二修正案、3 USC Ch1)
取得多數(總統)選舉人票的副總統候選人當選副總統。如果沒有候選人取得多數,由參議院在得票數前兩名的副總統候選人中通過一位參議員一票選舉決定副總統。(憲法十二修正案、3 USC Ch1)
現任副總統即參議院主席宣布選舉結果。(3 USC Ch1)
十、就職
接下來的一月二十日,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3 USC Ch1)
未及校對,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