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未著製服執法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第五條(一)民警著便裝執法沒有任何問題:
第五條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執行偵查、警衛等特殊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警方在什麽情形下可以對雷洋進行盤問,本案中警察盤問雷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
第二章 職權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三、警方在何種情形下可以帶離雷洋;
第二章 職權
第八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四、警方強行帶離雷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見上麵,符合。
五、警方使用約束性器械是否符合程序;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製措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條 為製止嚴重違法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警械。
第十二條 為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製措施。
第二章警械的使用
第七條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
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
、製服性警械:
。。。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
責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