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文章分類
歸檔
正文

20世紀40年代後期和50年代聯合國與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CRC)在行動權限上的交集 zt

(2016-02-22 12:11:55) 下一個

20世紀40年代後期和50年代聯合國與 ICRC在行動權限上的交集

鑒於這一修改後的描述,人們或許在發現聯合國與ICRC之間在製度上的區 隔並不像人們常說的那麽絕對時,就不會那麽驚訝了。關於人權法與人道法之 間關係的很多敘述都認為,在1948年至1968年間,這兩個機構不存在職責上的 交集或者共同關心的領域。實際上,ICRC和聯合國往往被描述為,盡管在規範 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在這些年裏始終彼此保持距離。但事實上,這似 乎有些言不符實,因為這些年裏這兩個組織在共同權限領域多次進行合作。(71) 例 如,1948年11月,秘書長請求ICRC和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聯盟協助實施一項呼 籲為希臘兒童返回希臘提供便利的聯合國大會決議。(72) 1949年11月,大會對這兩 個國際紅十字組織在此方麵做出的努力表示“衷心感謝”。(73)

還有證據表明, ICRC在發展與其職責相關的人權法方麵也發揮了積極作用。它不僅派高級代表 參加了1947年和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起草會議,(74) 還參加了1949年至1968 年人權委員會18次會議中的至少6次 (有些是在紐約)。(75) 它還向人權委員會就任 意拘留和庇護權問題所做的研究提交了評論。(76) 正如有可能找到ICRC積極關注人權法的早期例證一樣,有證據表明聯合國 在早期就關注人道法並同ICRC一起合作。特別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聯合國 大會敦促各國協助遣返二戰戰俘。關於戰俘的法律同人道法的聯係顯然比同人 權法更緊密,絕對屬於ICRC的核心職責範圍。因此,如果這兩個機構在這些年 裏的合作果真微乎其微,那麽我們可以想見,戰俘問題顯然應該歸ICRC獨自處 理。(77) 但恰恰相反,聯合國大會1950年和1953年的決議顯示,大會直接援引《關 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第三公約》,呼籲各國政府依據國際標準行事。78 在1950年 的決議中,大會要求秘書長召集一個由紅十字國際委員挑選的合格且公正之人 組成的三人委員會——如果召集不成,則由秘書長本人——本著人道精神解決 戰俘問題。這清楚地表明聯合國認識到其職責與ICRC存在交集,並且再一次表 明這兩個組織往往會做好合作履行這些職責的準備。 與此相似,1953年聯合國大會不但針對戰俘問題而且針對敵對行為援引了 人道法。這是聯合國大會討論傳統上屬於ICRC職責範圍的事項並且明確提及人 道法的又一個早期例證。在關於朝鮮衝突的決議中,大會憶及:

作戰時戰俘及平民應受人道待遇之基本法律條件業經一般國際法規定, 並經關於戰俘待遇之1929年與1949年日內瓦公約及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1949年 日內瓦公約重予確認。”(79)

大會稱其深願“國際法規定之條件及舉世公認之人道標準獲得普遍與充分 尊重”,進而對北朝鮮和中國共產黨軍隊使用“不人道手段”虐待聯合國指揮 下之士兵及朝鮮平民之行為的報告深表關切。大會接下來明確提及《日內瓦公 約》共同第3條: “對於謀殺、殘害及虐待被俘軍人與平民或犯其他暴行之政府或當局一律 予以譴責,因此種行為破壞國際法之原則,違反人類品德之基本標準,有損人 權及人格尊嚴與價值。”(80) 這一大會決議具有重要意義,因為它表明聯合國遠在1968年之前就不但針 對受保護人員而且針對作戰行為援引了人道法。其重要性還在於,它把針對戰 俘和平民的侵犯行為歸類為同時違反人道法和人權法的行為。這不僅確證了聯 合國大會認為人權法適用於武裝衝突時期,還清楚地表明大會認為這兩個法律 部門的適用有時存在交集。它還進一步證明,在1968年之前,ICRC與聯合國這 兩個機構之間的區隔並不像人們常說的那麽深刻。 對於主流敘述何以根深蒂固的可能解釋。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