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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曆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製度 zt / 沒想到連這個都會需要重溫 :)

(2016-01-08 16:46:32) 下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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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公民實施的以戶為單位的戶籍人口管理政策。戶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長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管理方針的製定與實施均建基於此項製度。中國戶籍製度的特點是,根據地域和家庭成員關係將戶籍屬性劃分為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這種做法在建國初期曾起到積極作用,但隨著城鄉交流的日益廣泛,該製度已引起愈來愈廣泛的爭議與指責。2005年底,中國開始著手改革戶籍製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遼寧等13個省、市、自治區相繼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
中國現階段的戶籍製度根據血緣繼承關係和地理位置把戶口劃分為了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這種城鄉二元戶籍製度在城市和農村之間豎起了一座高牆,是對公民身份的一種不公平的等級界定,帶有一定的歧視性。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和社會生活民主化的今天,現行戶籍製度已經引起了越來越多的爭議,戶籍製度改革是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持有農村戶口公民和整個社會的迫切要求。
戶籍製度戶籍製度
中國戶籍製度的功能與影響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一個不斷演變的過程,其變遷大致經曆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著重戶籍的登記管理職能,這時的戶籍管理政策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對人口居住地點與基本信息的登記上麵,並不涉及公民的自由遷徙與利益權利的分配等問題;第二個階段著重戶籍在限定人口自由流動方麵的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針對人口的鄉城流動行為進行嚴格的約束與規製;第三個階段著重在相關的利益分配方麵,其最突出的表如今於將涉及諸如就業、教育、住房、醫療、社會保障等與公民切身利益相關的諸多福利權益與戶口相聯係。
1950年8月12日,公安係統在內部頒發了《特種人口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正式開始了對重點人口的管理工作,這是新中國戶籍製度開始的起點。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製定並頒布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這是建國後最早的一個戶籍法規,從而基本統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製度。
1953年,在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的基礎上,大部分農村建立起了戶口登記製度。
1954年,中國頒布實施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製度的指示》,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製度,開始統一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兩年的時間,國家連續頒發4個限製和控製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誌,中國政府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製和政府管製。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在事實上廢棄了1954年憲法關於遷徙自由的規定。
1975年,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後一直沒有恢複。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頒布了《關於城鎮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農轉非”內部指標定在每年萬分之二。同時,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製度也在同樣的背景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5年9月宣布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終於使戶籍製度做出了相應的初級改革。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製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製度的意見》,明確規定: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者興辦第二、三產業的人員,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係親屬,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係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準予在該城市落戶等幾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製度改革的意見》,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建國以來,中國戶籍管理製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為嚴格控製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後,半開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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