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白銀市的高承勇在超過10年的時間裏殺害和強奸了甘肅和內蒙古的11名女性。近日,經過20多年,這起案件經過DNA檢測技術被偵破,DNA檢測技術也再一次聲名鵲起。
這起大案偵破的一個關鍵細節是,上海複旦大學的科研人員運用該技術查明了高承勇家族的祖籍村莊,引導警方找到了他。在過去的多次殺人案件發生後,戶籍在白銀市內多起案發地附近的大批男性都接受了基因檢測,但高承勇不在其中。於是,警方認定凶手是生活在城裏的一個高學曆犯罪分子,沒有在周邊農村地區開展檢測。今年早些時候,警方向複旦大學現代人類學實驗室求助,由此取得突破。(9月2日《參考消息》)
隨著DNA檢測技術偵破這起大案以及在其他案件中的作用,幫助偵破此次殺人案的專家的意見也獲得了很多人的同意:“但願將來我們能把DNA錄入身份證。這會讓世界對所有人來說都更加安全。”果真如此嗎?
DNA是每個人生命的核心隱私,在1990年人類基因組計劃啟動之時,相應的基因隱私的討論和規則也出台,其中的核心是,對人類基因的隱私要采取保護,基因研究的結果要遵循不傷害、知情同意、利益共享和基因平等的多項原則。
當然,上升到法律層麵的認知也體現為,對於人類基因組計劃中受試者的權利,法律應該確認,並且給予保障;對於侵犯公民基因隱私權的行為,法律應該界定,並且給予懲戒;對於基因研究以及成果運用所產生的權益,法律應該確認,並且給予保護;對於基因歧視行為,法律要予以禁止並進行嚴懲。
例如,當一個人的基因隱私被泄露時,就有可能在工作、醫療和保險等方麵受到歧視,根據不同民族的基因特點研製生物武器也能成為現實,因此提取每個公民的DN A並檢測就應當有一定的限製,公民個人DNA的使用也應在一定規則下進行。
以刑事鑒識為例,目前,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警察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但是,這種做法有一個公認的前提,即知情同意,在取得公民同意的情況下才能抽取個體的樣本以提取DNA進行對比分析。不經當事人知情同意就提取DNA的做法屬於侵犯隱私權,有違公正,因而即便獲得了某種證據,也不可能被司法認可,這一點在充分采用DNA證據辦案的國家已經被明確提了出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沒有遵循知情同意取得的DNA或以欺騙、恐嚇等手段獲取的DNA是否作為有效證據也陷入爭議而無法取得共識。2009年,美國馬裏蘭州警方以攻擊罪逮捕嫌犯阿隆佐·金,並提取其DNA。警方把金的DNA與資料庫中的DNA對比時發現,其DNA與2003年一起強奸案遺留的DNA一致。根據這一證據,金被判一級強奸罪而被終身監禁。但是,金的上訴律師提出,以攻擊罪為名所采集的DNA樣本不能用做強奸罪的證據。
對此,2012年,馬裏蘭州上訴法院判決,在金的案子中,法院批準采驗DNA的理由是其所涉的一起暴力攻擊案件,而非強奸案,因此對金的DNA比對屬於“無理搜查”,侵犯了憲法第四修正案規定的公民的憲法權利。2013年2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開庭審理“馬裏蘭州訴金案”,9名大法官分歧嚴重,該案無法下定論。
另一方麵,DNA提取之後如何保存也是一個問題。現在國際上一個通用的做法是,隻有有前科的人的DNA樣本才能保留在DNA數據庫中,英國司法當局於1995年建立全國的DN A數據庫,後來英國政府又於1999年批準警方管理DNA數據庫,以利於警方保留那些被定罪的人的遺傳信息。然而,英國DNA數據庫到後來不僅存貯有犯罪者的DNA數據,就連那些沒有定罪的人(嫌疑人)的DN A數據也保留於DN A數據庫中,為此引發了巨大爭議。
從美國和英國DNA提取和保留的做法和遵循的原則來看,把每個人最隱私的DNA提取出來並把DNA的信息錄入身份證的做法顯然不符合人類基因組的倫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