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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少奇:率先提出“黨可以不受法律約束”

(2017-02-03 09:19:12) 下一個
作者:李悔之
(一)執政黨不受法律的約束
   1955年1月間,張鼎丞(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向劉少奇匯報工作後,劉少奇作了許多指示,他說:“我們的法律不是為了約束自己,而是用來約束敵人,打擊和消滅敵人的。”
   1955年7月間,劉少奇又在北戴河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指示說:“我們的法律是要保護人民去同敵人鬥爭,而不能約束革命人民的手足。如果哪條法律束縛了我們自己的手足,就要考慮廢除這條法律。”
   從劉少奇的上述指示來看,他認為法律是由黨領導製定的,明確把執政黨置於法律之上。這種觀點與“執政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活動”的法治理念相距甚遠。實行的結果,就是導致在“反右派”、“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期間隨意破壞法製,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
   (二)政法機關必須掌握在黨的手裏,作黨的馴服工具
   有關這方麵的文件和指示非常之多,下麵引述幾例:
   1955年7月間,張鼎丞和梁國斌(最高檢察署副檢察長)在北戴河向劉少奇匯報工作(彭真在座),劉少奇說:“憲法已經規定了,逮捕和起訴都要經過檢察院。如果不經過檢察院批準,捕人是違法的。所以檢察院要很快把批捕、起訴全部擔負起來。黨委決定要捕的,檢察院要閉著眼睛蓋章。這樣做也可能有錯,這在黨內可以講清楚,但對外,都要由檢察院出麵擔起來。……如果檢察院不做黨的擋箭牌,民主人士就會利用這點來反對黨,結果可以說等於是檢察院反黨。”他強調說:“必須告訴檢察院的同誌不準鬧自由主義,不能因為你們閉著眼睛蓋章,有了錯案就說‘這個案子不是我批的,我不負責’。如果有人這樣講,就是泄露了黨的機密,就是和黨鬧獨立性。檢察院要做黨的擋箭牌,在黨內可以講清楚,對外,就要講這些案子都是經過檢察院批的,都由我負責。這樣才對。不然,就是違犯了黨的紀律,要受黨紀的製裁。”劉少奇還再三強調:“檢察院必須掌握在黨的手裏,這個機關同公安機關一樣,同樣是黨和人民同反革命分子作鬥爭的銳利武器,必須掌握在自己人手裏。必須保證檢察機關在組織上絕對純潔。”
   1955年9月19日,羅瑞卿(時任公安部長)在全國21省市公安廳局長會議上講話中說:“公安、檢察、法院都是黨的工具,是黨的保衛社會主義建設、鎮壓敵人的工具,這點必須明確。但是在憲法上又規定了‘人民法院獨立審判,隻服從法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所以,關於檢察院和法院在對內和對外的講法上要分開。當然,如果有些檢察院、法院的同誌以法律上的規定來對抗黨的領導,那就錯了。凡是對這點認識上有偏差的,必須糾正。”
   1957年9月4日,在中央法律委員會擴大會議上,羅瑞卿發言中批評“某些司法、檢察、法院強調司法獨立,垂直領導,不聽黨委的話。”會議最後由彭真做總結,要點有三:1 政法部門普遍存在著右傾思想。2 反右派鬥爭。右派分子在政法戰線上的進攻極為猖狂,攻擊我們是“以黨代法,黨政不分,無法可依,有法不依”。3 黨委的領導。政法機關這個專政的武器必須牢固地掌握在黨的手裏。黨委應當領導政法機關的全部工作(包括所有案件),各級政法部門必須無條件地服從黨委(包括中共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的絕對領導,加強向黨委的請示報告。
   1957年10月8日,彭真在八屆三中全會上發言,第二部分是“關於政法工作問題”,他說:“在司法行政和法院係統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一部分人想借口‘司法獨立’來擺脫黨特別是地方黨委的領導,同黨分庭抗禮。”
   1958年6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就召開第四次全國檢察會議向中央寫了一份報告,其中談到:“經過一年來的反右派鬥爭,全國檢察機關共挖出右派分子一千五百多人(注:此前,檢察係統的幹部編製最多時為四萬三千人)。”會議批判了片麵強調垂直領導,忽視黨的領導或者把黨的領導抽象化的錯誤路線,進一步強調:“檢察機關必須完全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做黨的馴服工具。必須聽黨的話,黨叫做什麽就堅決做什麽;黨不允許做的事情,就一定不要做。會議認為黨的領導的問題,是檢察機關最根本的問題。”
   從1958年6月23日至8月20日,召開了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重點是揭發批判“司法部黨組所犯的嚴重錯誤”,把司法部黨組全體成員6人及正司級黨員幹部3人共9人打成“反黨集團”(此案直到1978年12月才由中共中央宣布平反)。最後形成的會議文件認為:“司法戰線近幾年曾犯過違反黨的方針的嚴重的原則性錯誤,主要是右傾的錯誤,而思想受資產階級法律觀點的影響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會議認為,“主張審判獨立就是反對黨的領導,是以法抗黨,是資產階級舊法觀點借屍還魂。”
   會議結束後,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向中央報送的《關於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的情況報告》中,特別強調:“人民法院必須絕對服從黨的領導,成為黨的馴服工具。……法院工作服從黨的領導,不僅要堅決服從黨中央的領導,而且要堅決服從地方黨委的領導;不僅要堅決服從黨的方針、政策的領導,而且要堅決服從黨對審判具體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麵的指示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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