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語言機

一曲肚腸斷,天涯何處覓知音
正文

沒有財產公示,反腐敗隻能是鏡中花水中月

(2017-01-07 08:34:38) 下一個
“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建立公務員財產公示製度,這個國家的反腐敗就隻能是鏡中花、水中月。”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在推行鐵腕反腐製度時的這句話,後來被當地人認為是新加坡當年從腐敗到廉潔的一個轉折。自從1883年英國首個通過包括官員財產公示製度的法律以來,占世界一大半的137個國家已經建立或執行財產公示製度。
公務員財產公示製度最早起源於瑞典。早在18世紀,瑞典人就有權查看首相的納稅清單。而英國則是最早對官員財產公示進行主濁的國家。1883年,英國議會通過《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其中規定了對競選議員的候選人必須對資金進行公示的規定。官員財產申報製度在全球得到大範圍推廣,則是從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的。隨著各國政府對經濟的幹預加強,官員權力膨脹,各國掀起製定“陽光法案”的浪潮。美國1978年通過的《政府倫理法案》,對立法、司法、行政機構的官員統一做出規定,所有官員必須填寫統一的財產登記表格如實報告財產收入。法國1983年頒布《政治家生活財產透明度法》;加拿大1994年製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與離職後行為法》。
2008年俄羅斯通過《反腐敗法》,次年正式實施,時任總統的梅德韋傑夫親自帶頭公示自己的財產。就連坦桑尼亞、尼日利亞、斯裏蘭卡、印度、越南等經濟較落後的發展中國家也相繼出台了公務員財產公示法規,中國香港、澳門、台灣也已建立起了完善的公務員財產公示製度。
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就對公務員財產公示製度進行探索,1994年更是把《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立法計劃,但“公務員財產公示”卻一直難產。
從政必須放棄財產隱私權
公務員財產公示是國際慣例,是從政的最基本要求。要想當公務員,就必須放棄財產隱私權;不想放棄財產隱私權,就別當公務員。
俄羅斯在出台公務員財產公示法規時曾遇到很大阻力,一些官員以“隱私權”、“條件不成熟”等借口阻撓財產公示立法,普京對此回擊:“如果政府中誰不願意公示自己的財產,那他一定是個貪官,是禽獸不如的東西!”
2013年10月22日下午3點,在華訪問的俄羅斯總理梅德韋傑夫做客新華網與中國網民進行在線交流時說:“我們通過了一個很重要的法律,那就是公務員公開申報財產。前不久我們通過了一個法律,那就是公務員要申報他的開支,因為他的收入和開支要有一種平衡,如果不相符的話就會對他有疑問,他的收入來自哪裏?而且最近還通過一個新的法律,是關於公務員在外國擁有資產的一個法律。一個公務員從現在開始就沒有權利在外國擁有資產,包括一些股份,而且他要關閉在外國銀行的賬戶,因為這些官員要製定國家經濟政策,所以一定要跟自己的經濟一起分擔風險。”
關於國家領導人帶頭公示財產,梅德韋傑夫認為:“很正常看待,像其他國家領導人一樣,我必須申報,我近幾年來都在申報,我當總統的時候也申報過,現在當總理也在申報。所以大家知道總統總理有什麽樣的收入,有哪些財產,我家屬的財產,我覺得這個做法很正常,全世界都這麽做,沒有什麽特別的。”
公民的隱私權不是絕對的,為了公共利益或更大的利益,在某種場合或從事某種特殊工作的人就必須放棄一部分隱私權,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例如,病人就要放棄身體某些部位的隱私權,暴露給醫生檢查,因為這是為了整個身體的健康;公民乘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物品和個人身體,都要接受被檢查探測,這是為了所有乘客的安全。同理,公務員放棄財產隱私權,也是為了公共利益,因為公務員的任何貪腐行為都是對公共利益的侵犯。例如,有人向官員行賄,行賄者絕不會白白獻出財物,而是用它們做誘餌,套取更多的收益或權力。
政府的任何開銷,都是納稅人提供的;政府的任何失誤,也都由納稅人來“埋單”。可見,腐敗是一種不義之“稅”,是腐敗官員對納稅人征收的“髒稅”。
俗話說:“小時偷針,長大偷金。”建立公務員財產公示製度,也是為了保護公務員。大惡是小惡之積,有了財產公示製度,就相當於給公務員戴上了“緊箍咒”,任何以權謀私的行為都會受到監督,並被及時揭露,這就警示公務員在從政的任何場合、任何環節都要做到“慎獨”,防止在貪欲的驅使下由小貪變大貪,直至走向罪惡的深淵。所以,讓公務員公示財產,就像人每年體檢一樣,是對公務員政治生命的愛護。
財產公示乃大勢所趨
公務員財產公示是政府“透明化”的要求,是反腐的有效手段。同時,公務員財產公示也是誠實的表現,很容易以此取得公眾對政府的信任,便於政府各項政策的順利貫徹落實。
世界銀行金融市場透明局局長吉恩·佩斯姆(JeanPesme)就認為公務員財產公示是有效的反腐手段:“財產公示製度使腐敗官員掩蓋犯罪活動或隱匿非法所得更加困難。公眾和反腐機關應支持20國集團呼籲的公務員財產公示製度,因為這是把公務員盜賊訴諸法律審判的一個有效措施。”
截止到2010年底,在世界銀行數據庫中的176個國家中,有146個國家建立了公務員財產公示製度,占83%,其中至少137個國家正在實施公務員財產公示法規,經合組織(OECD)34個成員國全部實施公務員財產公開法規,拉丁美洲、加勒比、東歐和中亞實施公務員財產公示法規的國家占90%,南亞、東亞、太平洋和撒哈拉南部非洲占65%以上,中東和北非為60%。
在過去20年中,全球範圍內公務員財產公示的趨勢有所加快,尚未建立這一製度的少數國家都在積極立法,估計在未來幾年內,建立公務員財產公示製度的國家會到達90%以上。
誰該公示財產
從各國立法實踐看,公務員財產公示是“由上而下”推行的,先從高級公務員和議員(人大代表)開始,然後逐步推廣到普通公務員。這是因為高級公務員掌握著更大的權力,一旦腐敗,給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失也更大。俗話講“正人先正己”,財產公示從高級公務員開始,領導以身作則,自然便於把這項製度貫徹下去。
世界銀行報告顯示,在建立公務員財產公示製度的國家裏,規定高級公務員必須公示財產的國家占100%,規定內閣成員必須公示財產的國家占93%,規定議員(人大代表)必須公示財產的國家占91%,規定高級司法人員必須公示財產的國家占62%。
公務員財產公示,並非限於公務員自己,還應包括公務員的配偶、子女,甚至還包括父母,而不論其國籍。如果隻公示公務員自己的財產,他可以把貪汙、受賄的財產放到配偶、子女和父母名下,甚至轉移到海外,這就讓公務員財產公示流於形式,起不到遏製腐敗的作用。
俄羅斯總統普京在2012年12月發表國情谘文時強調,公務員財產公示要從高級領導人做起,例如總統、總理和他們的家人。普京說:“如果一名官員在公開讚許俄羅斯偉大的同時,卻將資產轉移到海外,人們如何信任他”。在俄羅斯,必須公布財產的公務員部門,分為民政部門、軍事部門和具有潛在腐敗風險的其他聯邦機關等係統,官員以司局級以上的領導為主,腐敗風險大的部門職務相應降低。國有企業、基金會的高管也納入財產公示範圍。
韓國1981年12月通過了《韓國公職人員倫理法》,規定申報義務者為四級以上的公務員及相關人員、所有法官和檢察官、上將以上的軍官、總監以上的警官、政府企業高管、高等院校的正副校長和學長,此外,接受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出資的機關、團體的任職人員也要申報財產。需要申報的財產不僅限於公務員本人,也包括配偶(含長期同居者)和三代直係親屬的財產,但出嫁的女兒和外祖父母、外孫子女除外。
土耳其1983年出台的《公務員財產申報法》規定,需要申報財產的公務員包括所有通過選舉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員,包括村長和村委會成員、公證員、國企管理層等人員。
巴西1993年11月頒布的《高級公務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必須申報財產的官員包括:總統、副總統、部長、議員、聯邦法官、聯邦檢察機構成員、在聯邦各權力機關的一切人員。
哪些財產該公示
公務員應該公示的財產應包括一切收入、投資收益、動產、不動產、所收禮品、受到的款待等。
美國規定,公務員必須報告的財產信息包括所有收入及累計超過100美元的酬金,要詳細寫明來源、時間和數額。對從親屬以外的人那裏獲得交通、住宿、食品、消遣等,也要折合成貨幣價值,累計超過250美元就要報告。收到的任何禮品按市場價格超過35美元,則必須上報。
烏克蘭規定,公務員必須在每年4月1日前,如實提交個人上一年度在世界範圍的所有財產、收入、支出等財務狀況資料,包括所有本幣和外幣銀行賬戶。國家稅務部門負責對財產報告進行審查,如報告不實,則辭退公務員。公民競聘公務員職位也必須提交財產報告,報告失實則失去競聘資格。
土耳其規定,公務員應公示的財產包括公務員自己、配偶及子女名下的所有不動產、各種收入、債券、黃金、珠寶等。
韓國規定,公務員應公示的財產包括事實上擁有的境內外所有財產和向非營利機構捐贈的財物,也包括首飾、古董、珠寶、藝術品和會員券等。
除了公示財產外,有的國家還禁止公務員及其家屬在境外擁有任何財產和銀行賬戶。2012年12月23日,俄羅斯國家杜馬以437票讚成、1票棄權的表決結果一致通過一項法案,禁止所有公務員、軍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境外擁有任何財產和開設銀行賬戶,禁止購買或持有外國公司的有價證券。如違反上述規定,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500萬-1000萬盧布的罰款,3年之內不得擔任公職。國家杜馬製憲和國家建設委員會第一副主席維亞切斯拉夫·雷薩科夫說:“公職人員不允許一條腿在俄羅斯,另一條腿在國外。”
如何財產公示
“公示”與“申報”是有區別的。“公示”就是把自己家庭的所有財產、收入和支出信息向公眾展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閱,其目的就是落實民主監督製度。隨著電子政務的推廣,公務員財產信息放到網上,大大方便了公眾的查詢監督。公眾可以通過財產公示材料,發現公務員有沒有隱瞞財產,收入與支出是否相符,如發現公務員的財產信息不實,便可揭發、舉報。而“申報”隻是把自己家庭的財產信息向上級報告,然後就被鎖進了保險箱,沒有幾個人會知道,如果知道該信息的官員也是貪官,那就必然會官官相護,這當然也就起不到民主監督的作用,更達不到反腐的目的。
財產公示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少數國家在公職人員參選前申報,任職時公示一次,卸任時再公示一次,如果任職期間財產有重大變動,還要及時公示。烏克蘭則要求高級公務員在離職10年內仍須每年報告個人財產。
美國規定,公務員財產報告在當年的5月15日截止日後的15日內向全社會公開,任何人都可以查閱這些信息。公眾出於維護公共利益和反腐的目的,也可索取公務員財產報告的複印件,起到民主監督作用。報告持續公示6年,滿6年後,銷毀這些信息,但正在進行調查的繼續保留。
法國規定,需要公示財產的公務員在任職後的15天內提交財產報告,任職期間財產有重大變化要及時提交報告,任期屆滿前最早2個月、最遲1個月內,或在辭職、被解職等原因停止職務後的15天內重新提交財產報告,公務員的財產報告在《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公報》上公示。
欺瞞行為必須嚴懲
公務員財產公示不是反腐的目的,而是反腐的手段。通過公示,如果發現貪腐問題,必須及時調查處理。
土耳其規定,如果應該公示財產的公務員任職期間未按規定時間提交財產報告,將被解職,並可處以3個月至1年的監禁。提供虛假報告者被處以6個月至5年的監禁,沒收非法所得,並判罰金500萬-1000萬裏拉,如果非法所得被轉移或使用,則用合法財產補足差額。對獲刑者,刑滿後終身不得被錄用公職。
韓國的公務員倫理委員會審查公務員的財產報告,如財產報告有隱瞞造假嫌疑,通知司法機關對財產報告人進行調查或搜查。規定時間內不提交財產報告或提交的報告有欺瞞行為者,視情節輕重,可判處1年以下拘禁或10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財產公示”絕不能空談
聯合國《反腐敗實際措施》認為:規定公務員全麵公示個人所有財產、債務和社會關係,以及每年的全部收入和經營活動,這是很有效的反腐手段。2003年12月10日,中國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上簽字,這展示了中國政府反腐敗的決心與承諾,表達了在反腐敗中加強國際合作的願望。世界銀行建立了各國財產公示數據庫,但世界銀行金融市場透明局局長吉恩·佩斯姆稱,從未收到過中國提出的協助反腐請求。
為了防止公務員侵害公共利益,就必須建立財產公示這種預防性製度,這要優於事後懲罰,因為一旦腐敗事件發生,損失的不但是納稅人的財產,還有政府的信譽。

[ 打印 ]
閱讀 ()評論 (2)
評論
離離源上草 回複 悄悄話 豬頭三的女兒尊榮,也是國家秘密
portfolio 回複 悄悄話 習近平反腐鬧劇。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