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川普“出生公民權”言論引發的爭議,我把它梳理為兩部分:
1.是否應該取消屬地原則和“出生公民權”這個議題本身。
我個人支持嚴厲對待非法移民,但不支持取消出生公民權,不論是合法還是非法移民的後代,隻要他們生在美國。對於“定錨”問題,我認為應該斬斷鏈條,不讓人輕易有機會下錨,而不是把錨砸掉或者連根拔起。
當然,我也認可這個議題本身應當被允許討論。我的意見並不是偉大光榮正確的代表。隻有在全社會達成最大公約數的共識基礎上,這個議題本身才可能被settle。
所以,如果Trump以個人身份發表見解,他認為應該取消“出生公民權”。我會說我不讚同,但是他有權利這麽說。
包括我一直以來比較傾向支持的Ted Cruz,早在川普之前就提出取消非法移民後代的出生公民權。在這件事上,我和他看法不一致。但這不影響他的大多數觀點與我重合的事實,讓我願意支持他。與川普不同的是,Ted Cruz和許多主張對非法移民嚴厲的共和黨人都主張由國會而不是總統來解決這個問題。
是他們政治幼稚嗎?是他們不如許多川粉聰明高智商?
政治的觀點,很難說絕對的對錯,隻有和與不和。我並不因一個觀點否定一個政治人物。包括奧巴馬在內。奧巴馬政府的全民強製健保我讚同嗎?不讚同。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我讚同嗎?不讚同。大麻合法化我讚同嗎?不讚同........但是這些都不成其為我鄙視奧巴馬政府的理由。
任何一個黨派都有自己的agenda。執政的時候推行本黨的議程無可厚非。這也是民眾選舉你上台的原因。
但是,奧巴馬政府為了全民強製健保把罰款解釋為稅收;為推動同性“婚姻”,侵犯了州權對“婚姻”的民事法條定義(我不反對同性戀同居,注冊成為受法律保護的夥伴,但婚姻存在於一男一女),為推動大麻合法化,漠視聯邦法條..........凡此種種,才是我所不能接受的。這種沒有底線的對本黨議程的激進推進,不顧法律程序,不問社會共識,導致了民主黨在選舉中的徹底潰敗。
同樣的道理,保守派和共和黨人不應該在換成自己的時候就雙重標準。
這也就是這次爭議的第二個部分——川普到底錯在哪裏?如果不是觀點的話。
2.川普到底是在護憲?還是在釋憲?
許多為川普辯護的 人,都不約而同的提到了一點:美國長期以來對憲法第14修正案理解有誤。川普不過是讓它回歸到本來的原意,是在執行憲法原文,是在護憲,而不是釋憲,也談不上違憲。
好一個護憲!
憲法是什麽?憲法是由寫在紙上的原文和在美國司法實踐中得到長期踐行和考驗評判的,基於憲法產生的判例共同組成的。
憲法修正案第十四條該怎麽解釋?作為一個學術問題,我們可以百家爭鳴,可以百花齊放,上至憲法專家權威學者,下至愚鈍如我的平民,皆可暢所欲言。
但是,回歸到法律準繩之上,憲法修正案的第十四條解釋,在執行之中隻能有一個:那就是黑紙白字的原文加上一直在司法實踐中被遵行的最高法院黃金德案判例。這是一個簡單的事實。如果非要摳住所謂“原意”不放。那麽,我不妨說,我也並不認為現在的我們對當初文字的理解比黃金德案時代的大法官們更接近原意。法條的草擬者,也不見得比參與討論和表決通過的其他立法者領悟到更多法條被批準的初衷。
川普作為個人,當然可以對判例說三道四。言論自由的邊界不因職務而改變。但是,當他作為政府首腦來理解和執行“憲法本意”的時候,他就必須要按照最高法院的判例來執行,這才是護憲。否則,就是望文生義的釋憲,不論是什麽樣的掩蓋形式。
如果是一個沒有任何判例的新法條文,川普當然有足夠理由按照自己認為對的方式來處理執行。如果有異議,請去法院訴政府違法或者違憲。這是正確的打開方式。但是,黃金德案是一個曆來被承認和踐行的最高法院清晰判例,這就不是川普可以借口以為對和不對就要推翻的了。
三權分立的製度決定了,川普以政府首腦身份出現之際,應該老實遵守和執行法律。試圖以任何行政力量推翻、或者繞過、或者重新解釋這個憲法判例,就是對三權分立的越界,就是事實上的釋憲。這也是讓我所不能接受的地方。
3.不滿意黃金德案怎麽搞?
如果你真的認為黃金德案最高法院的釋憲有錯誤,隻有兩個合法途徑來改變它:
1.修憲
2.通過最高法院形成新的判例,來推翻舊的判例
這兩件事從分權的角度來講都和川普的職責沒關係。從現實操作來說,修憲對川普來說太難,最高法院重判?怎麽把案子Load到高院去?
當然,他還可以使個壞,指示手下的行政機構故意與現行最高法院的判例反其道而行,然後被人以違憲告上最高法院。然而,我並不認為保守派的大法官們就會支持川普的“釋憲”。這或者是川派陣營的想象,或者是民主黨的“危機宣傳”。我對保守派大法官們能夠堅守原則仍然抱有信心和期盼。
但是,在出生公民權危機之外,真正的危機的確就擺在我們眼前————川普的行為對憲政發出了挑戰,而且應和者頗多。
也就是說你是以發展的眼光來對待憲法 :) 那咱總統先生這次是不是Literalism?
同意你指出的憲法的重大意義是規矩了國家各方麵的關係,政府機構之間、政府和人民、人民權力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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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 '桉椏' 的評論 : 我應該屬於Modernism/Instrumentalism
由於擔心《1866年民權法案》中保證的公民權遭將來的國會立法廢除[19],或是被法院判定違憲[20][21],法案通過後國會馬上就起草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並遞交各州批準(整個過程都在1868年完成)[22]。第十四條修正案中的許多規定確立了對公民身份的憲法保證:“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和他們居住州的公民”[23][24][25]。這一公民權條款由來自密歇根州的聯邦參議員雅各布·M·霍華德於1866年5月30日提出,是對眾議院聯席決議起草的第十四條修正案初稿的一個補充[26]。參議院對霍華德的提議展開了激烈的辯論,辯論主要集中在其譴辭用句上是否會比《1866年民權法案》產生更廣泛的影響[27]。霍華德表示這一條款“隻是簡單地將我看來已經成為法律的內容作一次宣示,那就是根據自然法和國家法律,所有在合眾國出生或歸化合眾國並受其管轄的人,都是合眾國的公民”[26]。他也補充認為公民權的賦予“當然不包括那些外交官或是受聯邦政府認可的他國官員及其家人,但是應該包括所有其他層次的人。”
哪個事實證明川普要推翻黃金德案?如果川普不呆傻癡涅為何要挑戰黃金德案?也就是說綠卡持有者和公民的出生子女政策根本不會變,挑戰的是非法移民這個類別,高院從沒案例可尋,也就有了討論的餘地。
希望你冷靜下來好好想想,有時候第一反應不一定準確
正如文中所說Modernists do not reject originalism - they recognize that there is value in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but the contemporary needs of society outweigh an adherence to a potentially dangerously outdated angle of attack.
我認為originalism在可能的情況下,是最佳的憲法解讀。但是發生矛盾的時候也不能刻舟求劍。所以我支持在憲法出現爭議的情況下引入最高法院的判例來解讀。文字是死的,起草人的想法也有曆史局限性。最高法的判例保證憲法老而不死,繼續充滿活力的運轉。
但是,人人都來解讀一套憲法內涵自然是天下大亂的。所以,我個人認為美國憲法一個重要的意義在於規定了哪些事情政府不能幹,哪些權力不屬於聯邦和政府,如何進行製衡。我個人認為這是憲法最重要的框架,在這一點上我是strict originalism.因為正是這樣一個框架保證了各方鬥而不破。
美國憲法起草的曆史本來就是各方政治妥協的產物。很多看似語焉不詳的地方,我認為其實都是有意的留下空間。但是這個空間不是留給政府的,而是建立在這個鬥而不破的框架前提下,保持一個靈活度來達到動態平衡。可能社會對憲法的爭論永不會休止。但在這樣的框架下,它是一個良性的動因,而不會成為破壞性的撼動。
所以,放到這件事情來說,我覺得我接受任何憲法框架下的outcome,取消或者不取消。前提是,必須在憲法框架下,合法的程序。如果破壞了三權分立的製衡,也就破壞了鬥而不破的框架。離開了這個框架,不管是originalism還是modernism還是democratic,都沒有什麽意義了。
不知你是否讚同一二? 僅作探討。
確實心煩。
東升公社 發表評論於 2018-11-01 17:36:53
回複 'tellmey' 的評論 : 你有權做你的理解,但川普不能亂講話,這正是博主所論述的。
講幾種理解憲法的角度。你看看你是屬於哪一種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