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君

生於七十年代,農村人,學習差。執著從軍,終遇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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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編的比唱的還好聽

(2015-02-03 17:38:39) 下一個

法律之荒謬,不僅僅體現在某些方麵的缺失,還體現在某些方麵管的太寬——“常回家看看”是一首流行歌曲,唱著唱著竟然唱成了法律,也可謂是天下奇觀。

“常回家看看”當然沒錯,自古以來就被視為美德,孔子曰:“父母在,不遠遊”——可是,聖人的教導再神聖,它也未曾被編入法律“強製執行”,我們破了幾千年的天荒,點解還點讚?

為人父母者,當然願意看到孩子盡孝,假如本來就常常探望自然滿意,或者聽到歌曲被觸動而增加了探望也會感到歡喜——但是,假如編入法律,不看就“違法”之後,兒女才開始回家探望,享受這“依法盡孝”的父母心中滋味如何?

法律有法律該管的事情,有很多該管的還沒有管到;但法律也有真的管不到的事情,法律隻能保障人們基本的權利義務,無法保證讓每個人都成為道德楷模。

從關於老年人的權利義務方麵來說,有些的確應當“入法”甚至“入刑”來規範,比如必須盡到贍養義務、不能打罵虐待、公交公園等對老年人實行優待,等等,這些應當入,也完全能做到量化、舉證和順利執行。

然而“常回家看看”如何執行呢?——能否具體量化為一年看幾回?是不是看六次就合法,看五次就違法了?自家關起門來的事情如何舉證?是自訴還是公訴?是不是為了避免掉入違法陷阱,每次回家都錄個像取個證?

——本來一家人其樂融融,看五次看六次大無所謂,說不定這道法律能把親情變成數字遊戲,說不定還起了爭執互相算計,這“法律”是幫忙還是添亂?

毫無可行性的“法律”就不應該成為法律,君子曰:請您想好了再說!

要成為法律就得釘是釘鉚是鉚,能量化、能舉證、能保證執行,否則上了也白上,沒實際意義。法律不是倡議書,更不是流行歌曲,口號喊的再美,說的比唱的還好聽,有什麽用呢?

舉個例子——《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多年,未成年人被保護的如何?——是學生不再被體罰了?是幼女不再被性侵了?還是小孩不再會被單獨丟在家裏被餓死了?

這部《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剛剛施行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犯了同一個毛病:通篇是口號,說的比唱的還好聽,該管的也說,不該管的也大說特說,看上去能把小孩跟老人保護的天衣無縫,實際上大量廢話沒有任何可執行性。

而必須該管的部分,不僅缺項漏項,有項的也缺乏具體細則——不列明情形,不聯係刑律,通篇都是假大空,措辭比散文還優美,在發生具體的傷害時,才發現它根本用不上,完全是空中樓閣。

就好比南京的幼童被活活餓死了,法律拿失職的監護人沒辦法,沒有剝奪監護權的具體條文;又好比各種虐童的“麻辣教師”,在公憤中被抓起來又放掉了,原來虐童沒有入罪……這樣的例子多了,你說《未成年人保護法》有什麽用?

請讓文學家繼續去弄文學,請讓歌星繼續唱歌,要編法律請讓真正懂法律的人來,編一條就要有一條的作用,不求它們比散文優美,不求它們比唱歌還動聽,但一定要嚴謹能落到實際,能1234明明白白的把事情管起來,這才叫法律。

暫時管不到的事情你就別管,能把基本權益的事兒管好就謝天謝地了,一些道德上的事兒,我們有聖人,有公知,有大學教授,還有父母傳幫帶,就請法律暫時不要多操心!

“百善孝為先”——自古以來我們最講究孝道,盡孝比事業重要,比金錢重要,比權謀等一切都重要,然而如今古風不再,有其大環境的作用——“解放後”對傳統文化的摧毀,“改革後”拜金主義的興起,近年來對權勢的追捧,把人們的價值觀扭曲的不像樣子,既不接民族傳統的軌,也接不上世界現代文明的軌,成了獨立運行的怪胎。

這跟我們唯經濟發展為綱的片麵模式有關係,跟我們基本普及性福利的缺失有關係,跟把住房、教育、醫療等公益事業統統用來賣錢有關係!——這些逼著所有人拚命掙錢來獲得基本的安全感,而把“孝道”冷落在一邊,甚至把家庭撕裂。大量的留守兒童、留守老人,證明了一切,雙方都理解,雙方也都無奈——誰不想“常回家看看”?農民工最想,那麽他每年回六次家探望父母,工地能給帶薪假期麽?小白領也想每個月請假回老家,老板能保證不把他開掉麽?

遠隔千裏無法盡孝,有點空閑也都要忙於賺錢,這是很多人現實和無奈的選擇,並非全都是道德淪喪。若真想改變這一困局,從大環境上入手可能更有效果——讓腐敗消除,把麵子工程變為民生福利,把公益事業還給公益,把樓堂館所的錢用來蓋小學,讓起點公平,讓規則公正,讓底層人士活的輕鬆而且受人尊敬……相信孝道能更快回到我們中間,“常回家看看”不再是歌是夢。

而上麵這些,都是法律該管的事情——從前有軍閥立法:縣政府的房子比小學好,縣長就地正法——這才叫做“重視教育”,效用超過一百部空話連篇的《未成年人保護法》。

西方國家法定全民福利,不惜花掉大部分的GDP,所以公務員捉襟見肘如履薄冰,人民卻不慌不忙,該回家就“回家看看”,該休假就帶薪休假,你可以炒我但我不怕——他們雖然沒有孔子,但有充分的條件“盡孝”,我們所麵臨的道德問題反而化於無形——這才是根本性的“權益保障”,無論對老人還是其他弱勢群體。

該管的敢管嗎?——公車超標不違法,自行車超載違法,這就是法律,大惡不懲,專治雞毛蒜皮。

別再調戲無奈的人民了,法律編的比唱的還好聽,隻能迎來一陣噓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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