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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事件 - 公權與民權

(2016-05-13 08:17:11) 下一個

雷洋事件 - 公權與民權

城裏有關雷洋事件的評論中,我最認同的是這兩句話:

“對公權力,法無授權即是禁止;對民權,法無禁止就是允許”。

這是因為,民權(人權)天賦。

我的理解,這裏有幾層意思。第一,我個人的基本權利是與生俱來的,是大自然(或造物主,老天爺,上帝,真主)給我的。它不是任何其他人,包括父母,或者一個機構,一個政府,一個國家,賦予的。因此,除了大自然(或造物主老天爺上帝真主)和我個人自己以外,誰也沒有權力來任意剝奪我的這些與生俱來的權利。即使是給與我肉體,培育我精神,撫養我長大的父母,也沒有權力來任意剝奪我的基本權利。

第二層意思是,我的這些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是生來就完滿自足的。也就是說,每個人生來,就擁有了百分之一百的人的基本權利。任何後天的東西,如組織,政府,國家等,都不可能使我的天賦權利更加完滿。隻要不是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的,就是允許的。

第三層意思是,政府和國家這些後天的機構,是沒有任何天賦的權利的。這些機構的權利,也就是公權力,隻是人們為了保護自己的天賦權利而渡讓出了自己的部分權利。也就是說,公權力是民眾犧牲了自己部分的天賦權利,把這部分犧牲的權利授權於政府的。所以,政府所擁有的一切權利,都來自於民眾的授權。凡是民眾沒有授權於政府的,政府就沒有這樣的權利。所有越過授權範圍的,都是違法的,是被禁止的。

正因為公權力是民眾授予的,公權力的目的必須是維護和保護民權,而不是保護公權力。公權力必須始終在民眾的監督之下運行。正因為公權力是民眾授予的,民眾也就有收回授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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