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教徒的腳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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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和自由

(2014-12-08 07:22:57) 下一個

 

律法和自由

  

特裏·約翰遜

  

  背景讀經:馬太福音517-22;羅81-4

 

   巴刻說“平衡”是“多麽可怕、自我意識多強的一個詞”。總體而言,我認同這個判斷。我發現讓我感到煩惱的很少幾件事之一,是看到有些人一心想過一種“麵 麵俱到的生活”。那些認信自己是基督徒的人,他們首要的雄心壯誌就是不要“入迷”,不要離開主流太遠。這樣的人,讓我懊惱。正如維多利亞女王所說的,那些 嚐試要平衡我的人,我對他們特別“不高興”。 

  

   然而,我們卻是不斷訴諸於改革宗信仰的“平衡”,我們看到,它嚴謹、縝密的神學能消除當代信徒和當代教會的弊端。它在神的主權和人的責任之間的平衡,屢 次提供了保持基督徒人生有正確觀點所需的洞見:我們需要謙卑卻不倒退,知足卻不沾染宿命論,作見證卻不操縱人,成聖卻不消極被動或律法主義,有得救確據卻 不自以為是。然而,改革宗信仰的平衡,在律法和自由的關係上表現得最為清楚。

  

   當今關於基督徒人生的大部分教導,都沒有提到任何標準可以用來衡量或引導我們的行為舉止。典型來說,這些書籍對“成為基督的樣式”講得很含糊。關於道德 選擇,同樣是含糊地由“聖靈引導”或“做有愛心的事”來決定。自由派和福音派的整個神學體係,都否認神的律法還有任何地位。我們所處的時代,和世界曆史任 何時期一樣,是完全反律主義的時代。在這個社會上,除了絕對主義之外,簡直什麽也不能被定罪。隻要不違反多元論的信條,違反任何東西都可以。我們的社會以 生命的名義殺人,以愛的名義欺騙,以公義的名義偷竊。相對主義在今天作王,我們完全喪失了任何標準。 

  

   教會已經為它道德方麵的曖昧,以及有時候那成了倫理異端的東西付出了代價。在今天的教會中,反律主義和屬肉體的事情泛濫,而這一切大部分是以聖靈、愛和 基督徒自由的名義進行的。道德鬆懈在各處都很明顯。自由派教會的研究成果寬恕各種各樣的婚外性關係、婚前性關係、奸淫,還有同性戀。在兩千年來家庭麵對的 這場最大危機中,我們發現傳統教會在鸚鵡學舌效法世界的做法,那正是在摧毀家庭的做法!不幸的是,福音派教會也好不了多少。他們的理論更好,但他們的實踐 可悲。電視傳道人偷竊他們支持者的金錢,參與群體性交,狎妓嫖娼。基督徒對逃稅、偷老板的東西、飲酒過度、看墮落電視電影節目、違反安息日、違背婚約不以 為然。若有人對任何這些事情發出挑戰,就會被貼上“沒有愛心”、“論斷”、“律法主義”,或者二十世紀最定人為該死的控告,就是“不體諒人”的標簽。以賽 亞譴責那些“稱惡為善,稱善為惡”的人(賽5:20)。這就是今天我們教會和社會的光景。

  

  改革宗信仰一直保持著律法和自由,責任和恩典之間的平衡。這避免了反律主義的道德混亂,以及那無可避免的結果,就是屬肉體的生活;這也避免對立一方的錯誤,就是律法主義,以及它的結果,捆綁和懼怕。解決今日倫理混亂的方法,可以在下列改革宗解經思路中找到。

  

  規範生活的律法

  

  改革宗信仰一直強調舊約和新約之間的延續性,因為看到這兩約是由一個基礎性的恩典之約聯係起來。就這樣,我們“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的了”(加 3:29)。

  

   舊約聖徒和我們一樣,是靠恩典得救、憑信心得救、靠基督得救,並且按要求要遵守律法。他們真的是信靠基督嗎?是的,是借著在預表、影兒和應許中的見證信 靠。他們的信心肯定沒有我們這些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後的人看見的那樣清晰,然而仍是對彌賽亞的真信心。就這樣,有“福音”傳給亞伯拉罕(加3:8;參見創12:3)。正如耶穌所說,亞伯拉罕“歡歡喜喜地仰望我的日子;既看見了,就快樂”(約 8:56)。那麽摩西呢?耶穌說,“你們如果信摩西,也必信我;因為他有指著我寫的話(約5:46)。彼得在五旬節的時候說,大衛(在詩篇16篇裏)“講論基督複活”(徒2:31)。類似,彼得在他的第二篇講道中說,“從撒母耳以來的眾先知,凡說預言的,也都說到這些日子”(徒3:24)。先知、君王和祭司反映了基督先知、君王和祭司的工作,獻祭製度預表了“除去世人罪孽的”“神的羔羊”。舊約聖經是以基督、恩典和信心為中心的,然而神的律法仍然規範百姓的生活。我們應然認定,律法和恩典之間並不存在必然衝突。 

事實上,我們在新約聖經教導中看到這一點。耶穌說: 

 

  “莫 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 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又教訓人遵行,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太5:17-19

   

   耶穌說“莫想”,因為當時的人正是在想祂提到的事。有人指責祂鼓動廢除律法。祂用強烈的言詞斷然否認了這一點。祂來不是要“廢掉”,而是要“成全”律法 和先知。“成全”是什麽意思?不管“成全”是什麽意思,它都不是指“廢掉”。這看來是非常肯定的。然而,這並沒有攔阻某些人,使他們不再聲稱祂確實廢掉了 律法。其他人則把律法放逐到了一個“國度時代”,這實際上就是在這個時代廢掉了律法。然而“天地都廢去了”這個直截了當的短語,是把律法的規範作用擴展到 曆史盡頭。耶穌在教導祂的門徒,律法要繼續對神的百姓發揮權威作用,直到圓滿的日子。沒有任何時候不是這樣。全部律法,一直到它的“一點一畫”都要繼續生 效,直到它完全的目的“成全”為止。 

 

   如果還有什麽不清楚的,那麽隨著耶穌繼續講下去,祂的意思就變得越來越清楚。至少在神國裏的位置(可能還包括了是被排除在神國之外還是被接納進神的國) 是取決於人對律法的回應。“廢掉”誡命的,在神的國裏是“最小”的;“遵行”並“教訓”誡命的,“在天國要稱為大的。”耶穌期望,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祂 的門徒都要遵行和教訓神的律法。

 

  祂講到律法本身的時候,意思就變得更加清楚。祂引用了第六和其七條誡命(太5:21), 在每一種情形裏澄清、加深和擴展了它們含義的應用。禁止殺人,這不僅適用在奪取另外一人生命的情形,還包括導致這件事的發怒和咒詛。禁止奸淫,這不僅適用 在侵犯另外一人的配偶,還包括導致這情形的淫念。耶穌根本不是“廢掉”律法,而是引申出律法真正的含義,讓我們以正確的觀點來看待它,以此“成全”了律 法。這樣律法就得成全,發揮了神要它發揮的既審判行為、也審判動機的功用。律法是“屬乎靈的”(羅7:14),所以不但關乎外在行為,也關乎內在態度。 

 

在 傳統上,改革宗的基督徒遵循加爾文的做法,說律法有“第三種”用處。除了讓我們知罪,約束行惡之人以外,神賜下它的目的,甚至可以說是主要目的,是為了訓 誨信徒。這就是改革宗從加爾文開始,通過清教徒和《韋斯敏斯德信條》把律法這如此突出的地位傳承給我們的原因。被贖之人的心思需要引導。神的“道”和神的 “律法”不可二分,這都是神的教訓,都對所有信徒具約束力(即它是律法,不是建議或推薦)。神的話語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遵行耶和華律法” 就是行在蒙福的道中。神的話語保守我們純潔,遠離罪(詩119:1105)。它“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提後 3:16)。我們借真理的道成聖(約17:17)。我們“因順從真理,潔淨了自己的心”(彼前1:22)。

  

有 人會說:“啊,這聽起來像是律法主義。”律法主義是什麽意思?律法主義是這三件事中的其中一樣。第一,企圖通過守律法得救。靠行為稱義是律法主義。第二, 超過聖經要求人為製訂的規矩。用聖經找不到的規矩捆綁其他信徒的良心。第三,外在遵從律法,內心卻不順從。滿足於僅僅遵從字句,卻不接受律法的精義,這樣 的人是律法主義者。但順服神,這並不是律法主義。樂意和準確地讓自己的生活遵從神的律法,這不是律法主義。 

   

  另外一個人可能會問,“那麽聖靈的帶領又怎麽說?我還以為,在新約時代我們應當受聖靈引導,不受律法引導呢?”我讀神學院的時候寫過一篇35頁的論文,論述羅馬書8:4節。請看這節經文,然後告訴我聖靈帶領信徒到哪裏去。使徒保羅說神“在肉體中定了罪案”。目的是什麽? 

   

  使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這不隨從肉體,隻隨從聖靈的人身上。(羅8:4 

  

  “隨從聖靈”的結果就是“律法的義成就在我們身上”。不要讓賜下律法的聖靈(記住“律法是屬乎靈的”)和帶領信徒的聖靈對立起來。這本是同一位聖靈。 

  

  另外一個人說:“那麽愛呢?我以為我們作決定依據是要做有愛心的事,而不是一本規矩的手冊說什麽。”我們的回答就是,這裏和上麵的情形一樣,都是設立一種虛假的二分法。律法要求的,就是要做有愛心的事。請看羅13:8-10的思路: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愛是不加害與人的,所以愛就完全了律法。

 

   “愛人如己”是什麽意思?今天我們文化裏講的事,可能和聖經講的毫無關係。好萊塢對愛的觀念是和聖經觀念對立的。一些人用愛這個詞表達強烈的感情,其他 人是指寬容不同的生活方式,另外的人則是指色情。人可以用愛這個詞來指他們想要的任何內容。但如果一個人要知道在愛這件事上神對我們的要求,他就一定要去 到聖經那裏,而聖經引導我們去到律法那裏!“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8節)。這怎麽說呢?他說,“像”,然後列舉了十誡中的幾條誡命。“像”,就是到底什麽是愛。愛人如己,就是你不對你的鄰舍犯奸淫,殺人,偷盜,貪戀財物等的罪。換言之,就是遵從十誡中第六到第十條誡命。這就是“愛人如己”,“不加害與人”,就“完全了律法”的意思。 

 

   很多基督徒之所以不認識律法的功用,是因為他們是通過法利賽人和猶太主義者的眼光,而不是詩篇作者的眼光來看律法。結果就是他們看不到律法的恩典性質。 新約聖經對律法的駁斥,指的是律法主義者剛硬、沒有愛心、對人缺乏體恤的見解,而不是律法本身。與此相反,詩人抓住了義人態度的實質,他熱心地宣告,

 

  “我何等愛慕禰的律法,終日不住地思想”。( 119:97

 

  這應當成為我們的看法。請聽他是怎樣喜悅律法的:

 

  “都比金子可羨慕,且比極多的精金可羨慕”。(詩 19:10

 

  很多改革宗教會習慣在每個周日的敬拜中誦讀十誡。為什麽要這樣做?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3:20)。為什麽認識我們的罪很重要?知罪就帶領我們到基督那裏,求祂救我們脫離罪。律法是一位師傅,把我們引到基督那裏(加3:24)。但這並不是事情的終結。到了基督這裏,祂又把我們送回到律法那裏,借此讓我們看到自己的本分。就這樣,在加爾文那個年代的日內瓦,人們在認罪之後誦讀律法,為要強調說明,律法賜給我們的主要目的,是指引我們基督徒的行事為人。

 

  基督徒的自由得保守

 

   改革宗對律法觀點的精義,在於它糾正了放縱的自由思想主義者,卻又不落入律法主義。具有諷刺意義的是,一些最律法主義的團體,恰恰是那些最大張旗鼓否認 律法在基督徒人生中占有任何地位的人。具有代表性的是,他們在廢除了律法的同時,加上了眾多聖經以外的要求,如不許喝酒,不可跳舞,不可看電影等等。他們 這些特別的規矩支持了這種觀點,就是人需要律法,如果人沒有神的律法,就要製定他自己的律法。

 

   改革宗信仰堅定不移地主張,在道德律應用的範圍之外,基督徒有自由。正如改革宗強烈堅持人需要絕對準確遵從神的律法一樣,它也支持在聖經沒有觸及的領 域,人有良心的自由。沒有其它傳統像改革宗那樣在律法的運用方麵如此嚴格堅定,也沒有其它傳統像它那樣在擯棄人的命令方麵如此有力。我們可以看下麵的例 子。

 

  基督徒在使用財富方麵有自由。改革宗傳統認為,財富在道德上是中性的。縱情使用財富能變為拜偶像(西3:5), 但人也可以以一種榮耀神的方式使用財富。可以把財富施舍出去。有些過分熱心推崇簡樸生活的人,搶奪了中等收入的人享受神賜給他們財富的權利。責備他們是用 負罪感來操縱人,這樣的責備是正確的。他們把財富看作是一種絕對而不是相對的概念。誰是富人?住在茅草棚中的部落首領?誰是窮人?擁有電視機和空調,住在 貧民窟的家庭?沒有一個人能論斷另外一個人應該如何使用他的財富。命令所有人按照單一生活標準或生活方式生活,這就是律法主義了。

 

  基督徒在飲食方麵有自由。飲食的問題提供了機會,讓聖經在羅馬書14章和哥林多前書8-10章,以及歌羅西書2:16-23中的一部分,對基督徒自由這個問題作了擴展闡述。使徒保羅問道,“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什麽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嚐、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說到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都敗壞了”。(西2:20-22

 

  我們必須絕對地譴責貪食。我們必須嚴厲地譴責醉酒。但濫用和使用是不一樣的。耶穌潔淨了一切食物(可7:19)。 一些人出於個人偏好而選擇不吃某些食物,這是可以的。但我們有自由吃喝我們喜愛的食物,即使不是低脂肪食物也是如此!在這裏也存在著毫無喜樂的律法主義傾 向,奪去生活樂趣的人為規矩的傾向。我們的自由包括了適度喝酒的自由。一些人把完全戒酒當成偶像,是時候該把這偶像砸碎了。我們說話太嚴厲了嗎?人為的律 例遮蔽了恩典。使徒保羅說那些“叫人戒葷”的人是實踐“鬼魔的道理”(提前4:1-4)。我們一定要保護自由。

 

   在職業選擇方麵,人有自由。我們可以在我們希望工作的地方工作。當然人不能做“基督徒妓女”,或者像匪徒米奇·柯汗希望的那樣做“基督徒匪徒”。但是, 在所有正當合法的工作範圍內,職業並無貴賤之分。做世界工作的人並沒有失去“神的最好”。神呼召所有基督徒來作基督徒的事奉,但不是呼召所有人做專職基督 徒事奉(林前7章)。在這方麵我們有自由。

 

   在休閑愛好方麵,人有自由。人能參加體育運動,享受音樂和閱讀。神沒有要求一個人總是為神的國度做工。在基督裏,人有自由放鬆和享受世界。再說一遍,這 一定要在神律法的約束之內。人絕不可把安息日變成世俗尋歡的日子,或在不道德的事情上尋找休閑。但正如清教徒理查德·薛伯斯所說的,“神創造了世界上的 事,讓我們通向天堂的道路變得甜美起來。”在婚姻決定方麵,人有自由。人可以選擇結婚或不結婚(林前7:27)。唯一的限製就是人要與“在主裏麵的人”結婚。神絕對禁止一個基督徒和不信的人結婚(林後6:14以及後麵的經文)。但如果你想保持獨身,你可以這樣做。如果你希望結婚,你可以結婚。如果一個人想和蘇珊而不是撒拉結婚,他可以這樣做。在這方麵,人有自由。

 

  在上述每一種情形裏都有律法和自由,自由和規範。恩典不意味著放縱犯罪(加5:13)。自由不是無法無天。福音沒有廢掉標準。使徒保羅問,“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信定義了律法正確的角色和功用,標明了它的局限。信建立了律法的領域和自由的領域。

 

   當人不認識律法和自由之間的關係,就會飽受負罪感的折磨。隻有在有實在的罪責,因著幹犯神的律法而來的有罪記錄時,負罪感才是正確的。有這樣的情形時, 人要為罪悔改,除去負罪感。但我們絕不可使用負罪感作為積極的推動力。如果你犯罪,你要悔改。要做正確的事,因為你要討神喜悅,而不是因為你有罪疚感。

 

   你應該為喝一杯酒而有負罪感嗎?除非引發出醉酒,否則就不應該有負罪感。你應當為買一部新車而有負罪感嗎?除非對此的願望成了偶像崇拜,否則就不應該有 負罪感。你應當為沒有為教會奉獻更多金錢而有負罪感嗎?如果你盡了十一奉獻的本分,就不要有負罪感。那麽吃上一頓豐盛舒適的大餐呢?吃得開心是罪嗎?不一 定。隻有貪食才是罪。如果你犯罪,要悔改離棄罪,除掉罪責。今天教會存在著極多通過負罪感來驅動人的現象。聖經以外的、不符合聖經的義務被堆積在人的背 上,用負罪感重壓著他們,奪去他們的喜樂。坦率來說,這些是邪教的招數和作風。在邪教裏,每一件事情都由一條法律控製,個人自由被剝奪和壓製。領袖決定誰 與誰結婚,誰做哪一種工作,誰在哪裏生活。這是捆綁。你看到有這樣的事,或者這樣的傾向,就要快快逃走。 

 

  我們要問的是,這是聖經命令的嗎?如果是,我們就一定要如此行,完全地行,準確地行。如果不是,我們就有自由按照喜好和智慧的引導來決定行或不行。

 

  恢複秩序 

 

  詩篇19篇和119篇列舉了因認識律法而來的福益,這些福益包括智慧、得潔淨、純潔、安慰、引導。一貫遵守神的道德律生活,你就是生活得有智慧了。人難以高估因遵從十誡而來的祝福。一份對康涅狄格州紐黑文(耶魯大學所在地)的研究報告表明,1960年到1990年間犯罪數量異乎尋常地增加:殺人案從1960年的6宗增加到1990年的31宗;強奸案從4宗增加到168宗;搶劫從16宗增加到 1,784宗;嚴重攻擊從72宗增加到2,008宗;入屋盜竊從567宗增加到4,476宗;汽車偷竊從475宗增加到3,459宗。 紐黑文的情況或多或少就是全美國的情況。罪案猖獗。我們都嚇壞了。法庭和監獄人滿為患。現在的情況是好人被囚禁在自己的屋子裏,被關在防盜門窗之後,罪犯 則是自由而行。令人遺憾的是,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教會並不是團結一致發出推動神的道德律的聲音。在神學方麵存在著混亂。最近的情況是災難性的。雖然教會 裏沒有暴力罪行,但性關係不檢點、財務管理失當的事情是多得臭名遠揚。被使徒保羅稱為“真理的柱石和根基”的教會(提前3:15),變成了一根鹽柱。然而我們在社會或者教會裏遇到的每一件問題,十誡都有講到。十誡教導的價值觀能恢複我們社會的秩序。隻有改革宗信仰才一貫堅持十誡對今天發揮的規範性作用,所以能對今天的道德混亂提出一種解決之道。可以證明這一點嗎?我們認為可以。

 

   我們豈不是因為權柄崩潰,父母、學校老師和校長、警察和我們選出的官員都常常不受人尊敬、受到抵抗而身陷麻煩嗎?第五條誡命豈不是建立了父母的權柄,以 及與之相隨的神之下所有人類的權柄嗎?神的律法豈不是要求我們服從所有合法的權柄,定今天如此盛行的對抗和藐視為有罪嗎?

 

  豈不是因為人不再視人的生命為神聖,隨著廉價對待生命而來的墮胎、殺嬰、自殺、殺人和牽涉斷肢肢解的可怕罪行,我們今天身陷麻煩嗎?這第六條誡命豈不是保護所有無辜生命,要求社會視人的生命為神聖嗎?

 

   我們今天豈不是因為婚姻分崩離析而落入大麻煩嗎?這崩潰的根源豈不是人拒絕第七條誡命和它對所有婚姻外性關係的譴責嗎?第七條誡命豈不是一次就建立起了 防止私生、性病、離婚、家庭破裂、單親家庭、同性戀、以及所有從這些症狀而出的罪行的基礎嗎?遵從這條誡命,豈不是比遵從任何其它單一條原則更能治愈這令 人頭痛的傳染病,更能使整個社會秩序得痊愈嗎? 

 

  我們今天豈不是因為對別人財物尊重得如此之少,對毀壞、“作踐”和偷竊別人的東西如此不以為然而身陷麻煩嗎?第八條誡命豈不維護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命令“不可偷竊”,要求人毀壞他人財物要賠償嗎? 

 

  我們今天豈不是因說話讓我們能信得過的人如此之少而身陷麻煩嗎?老百姓和廣告商、政治家、商人、店主,實際上所有人之間出現“信任鴻溝”的根本原因,豈不就是我們喪失了在第九條誡命背後的誠實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嗎?

 

   甚至那些遵守法律的人,也是按照律法主義和法利賽人的方式加以遵守,違背法律的精義(以及第十條誡命),結果為了防止鑽空子,我們的政治和立法製度就必 須膨脹得難以辨認,滋生出一種法律精英階層,他們控製其餘人的生活,而這一切都是在違背將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變得內在化和精義化的第十條誡命,我們豈不是因 此身陷困境嗎? 

 

  最後,豈不是因為我們變成了道德相對主義者,沒有絕對的標準來判斷行為,所以不得不接受所有的生活方式和道德選擇都同樣有理,這就落在麻煩之中嗎?第一到第四條誡命豈不是因為確立隻有一位神,所以隻有一個真理,一套律法,因此就構成了社會的道德根基嗎? 

 

   教會需要重新獲得從改革宗的基督教信仰注入的道德活力。英國清教徒、法國胡格諾派、蘇格蘭盟約派和整個改革宗傳統的道德異象,都可以醫治我們今天的弊 病。當然我們並不幻想單靠律法就能救人、改造人。我們的建議不是借著律法改變世界。唯獨福音具有這種能力。對於任何希望提醒我們這一點的人,我們要說這 “完全正確”。但給人力量的,是整全的福音,而不是它的刪減版。整全的福音包括了稱義和成聖,恩典和責任,應許和律法,特權和順服。讓大使命提醒我們,它 包括“凡我所吩咐你們的”(太28:20)。 

 

  就這樣,我們當向一個頹廢、反律的世代恢複神的律法及其絕對的是非標準。然而我們這樣做,不要帶上律法主義的捆綁。我們如此行的時候,當維護基督徒的自由,基督徒人生的喜樂,以及福音的恩典性質。我們對教會和國家說,請歸回你的道德根基上來!

 

  (本文選自《恩典切中要害的時候》,甘林譯,改革宗經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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