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律法主義(特裏·約翰遜)
在傳統上,改革宗的基督徒遵循加爾文的做法,說律法有“第三種”用處。除了讓我們知罪,約束行惡之人,神賜下它,甚至可以說賜下,主要是為了教訓相信的人。這就是從加爾文開始,通過清教徒和《韋斯敏斯德信條》,改革宗傳統把律法這如此突出的地位傳承給我們的原因。
被贖之人的心思需要引導,神的“道”和神的“律法”不可二分,這都是神的教訓,是對所有信徒具約束力(即它是律法,不是建議或推薦)。神的話語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遵行耶和華律法”,就是行在蒙福的道中。神的話語保守我們純潔,遠離罪(詩119:1,105)。它“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 (提後 3:16)。我們因真理的道成聖(約17:17)。我們“因順從真理,潔淨了自己的心”(彼前1:22)。
有人會說:“啊,這聽起來是律法主義。”律法主義是什麽意思?律法主義是這三件事中的一樣。
第一,它指企圖通過守律法得救。靠行為稱義是律法主義。
第二,它指超過聖經要求的人為製訂的規矩。用聖經找不到的規矩捆綁其它信徒的良心,這是律法主義。
第三,這是指外在遵從律法,內心卻不順從。滿足於僅僅遵從字句,卻不接受律法的精義,這樣的人是律法主義者。
但順服神,這並不是律法主義。積極和準確地讓自己的生活遵從神的律法,這不是律法主義。
(摘自《恩典切中要害的時候》,改革宗出版社出版。標題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