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主張海洋自由航行原則由來已久,其主張原因在不同時期側重麵不同,可大致分為三個階段。既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的中立權,第一次與第二次世界大戰之間的分享權, 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主導權。從其發展曆史看,應該是海洋自由主義與海洋現實主義的結合。這對理解美國當今推行的海洋《自由航行計劃》會有幫助。
第一階段為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美國的自由航行主要是通過捍衛“中立權”,得以在海洋大國(如,英,法,西等國)間的夾縫中求生存,以確保本國的海洋通商自由。這時的自由航行主張主要是從物流和貿易角度考慮。正如當時本傑明·富蘭克林所說那樣, 貿易與生活必需品的持續交換,越是自由和不受限製,與之相關的所有國家就會越加繁榮和幸福。 約翰·亞當斯也認為,美國一直在向歐洲國家推行航行自由和商業自由的觀念。換句話說,美國早期主張的海洋自由原則的實質是傳統的商業自由原則。在戰時,如果處在交戰的雙方之外的話,自由航行的原則就成為中立國不受攻擊的“中立權利”。因此,美國早期維護其海洋自由原則就是為了保衛自己中立國地位和權利。有意思的是,美國為了保衛其中立國地位反而多次卷入戰爭。如1798~1800年間,美國與獨立戰爭中的盟友法國因中立權利打了第一場戰爭。1812年,美國又為了維護航行自由和中立權與當時的海洋首強英國進行了第二場戰爭。為了推行海洋自由主張,於1824年至1850年間,先後與十個拉美國家簽屬有關自由航海原則的條約。1856年4月的《巴黎和約》中包括了美國的自由船舶和所載貨物自由的主張和其他一些條款(如必須是有效封鎖和不得搶奪敵對國船上的非違禁品)。 但由於美國未能獲得擁有武裝私船的權利和擁有增加違禁品除外私人財產自由的兩項條款,而導致最終拒絕在《巴黎和約》上簽字。總之,這時的美國還不是海洋大國,對海洋“中立權”的訴求的背後的實質是海洋通商自由,可以確保在當時海洋強國之間求得生存和發展。
第二階段是向當時海洋強權挑戰,主張國際海洋通航自由權,建立新的海洋秩序。當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後,美國宣布中立。但是當時美國的中立權經常受到英國和德國海洋強國的侵犯。特別是德國的潛艇戰對美國海上通航造成的損失和破壞巨大,以致於威爾遜咬牙切齒地說,如果英國人是盜賊,那德國人就是殺人犯。這盜賊被抓住後可以通過戰後賠償找回損失,可被殺人犯謀害的性命卻無法挽回。威爾遜在1917年1月22日致國會谘文中還指出,海洋自由意味著每一個國家都擁有自由利用世界貿易之開放通道的權利。他進一步談到,海洋通道必須在法律和事實上,都是自由的,而且海洋自由是平等和合作的必要條件。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威爾遜在推動世界和平的“十四點”計劃中再次強調公海自由。他認為無論平時或戰時,各國領海以外的海洋上應有絕對的航行自由,除非因執行國際公約時才可以封鎖海洋的一部分或全部。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在馬漢的海權論的影響下構建美國海軍,並在建軍理念中注入海洋自由原則。當時的美國仍然不是海洋強國,威爾遜的海洋自由主張或者海洋理想主義實際上是在向當時的老牌的海洋列強發起挑戰,要求分享公海自由權。無獨有偶,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之初,美國試圖保持中立,後來通過租借法案卷入二戰。和第一次世界大戰一樣,大量來自北美“中立國”的商務船隊在奔赴英國的大西洋途中同樣遭到德國潛艇“狼群”攻擊而葬身海底,船隻,貨物和人員損失慘重。時任美國總統羅斯福重申威爾遜海洋自由觀並強調,所有的自由 (包括生存的自由) 都取決於海洋上航行的自由,為了保衛海洋上航行的自由而戰,不僅為了一切國家使用世界貿易通道的權利,也為了我們自身的安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海軍迅速崛起,特別是與日本海軍在中途島海戰之後一躍成為世界海洋軍事大國。
第三階段時,作為世界海洋大國要確保國際海洋自由航行主導權,以及美國全球海洋經濟和軍事利益, 遏製對其海洋利益有威脅的“過度的海洋主張”。如在前文《中國南海:美國為何不簽海洋公約?》中曾提到,1945年《杜魯門公告》發表後引起國際海洋藍色圈地運動,以致於一些國家和地區出現要求200海裏的領海的“過度海洋主張”。顯然,這是杜魯門當初始料未及的, 因為“過度海洋主張”導致公海麵積銳減,這顯然不符合當時的美蘇等海洋大國的利益。60-70年代,那些包括中國,印度,巴西等在內等海洋弱國,加上剛脫離殖民統治的國家逐漸在海洋政治方麵形成多數,並且通過帕多提案來限製海洋大國的利益範圍。客觀地講,這一挑戰和當年美國向世界海洋列強挑戰並無二致。盡管許多沿海弱國國家並沒有對其領海主張的實際控製能力,可一旦形成法律條約就會對海洋強國產生約束而直接影響其海洋利益,如前文中的提到的海洋和海底資源分配等。
對此,卡特在1979年製定推出Freedom of Navigation Program ,既《航行自由計劃》秘密計劃,旨在防止沿海國家的“過度海洋主張”(excessive maritime claims)對美國海洋主導權的挑戰,以確保美國海洋利益。現代海洋大國的利益應該包括經濟利益(貿易、捕魚,資源開發利用, 環境保護等)和國家安全與軍事利益(全球機動,兵力投送、情報搜集、水道水文測量,海難救災等)兩方麵。卡特之後的美國曆屆政府都出台新文件以加強《航行自由計劃》。如1982年裏根政府的《美國行使海上航行和飛越權利計劃>,1990年老布什政府的《國家安全指針49號》文件,1995年克林頓政府的總統決策指針/國家安全委員會32號和33號文件以及2003年小布什政府時期出台的《美國航行自由計劃和敏感區域報告》等等。顯然,《航行自由計劃》的目的很明確,就是為美國全球利益服務。與此同時,客觀上講美國也為國際社會賴以生存(占90%)的國際海洋貿易提供了安全保證(如局部戰爭或者海盜猖獗引起國際重要海峽要道被封鎖,如直布羅陀海峽、霍爾木茲海峽和馬六甲海峽等)。
據美國92年發表的報告顯示,《自由航行計劃》開始實施(1970-1992)的22年裏,大約美方對30幾個國家每年進行約35次軍事宣示行動,到了(2000-2011)的10年中軍事宣示行動一下激增到幾百次。通常美國執行軍事宣示行動時保持低調以降低其威脅性,並且事先通知受到挑戰國的政府,故而一般沒有引起世界輿論對軍事宣示行動的過多關注。但是有兩次例外。一次是美國海軍在錫德拉灣對利比亞和另一次在黑海對前蘇聯執行軍事宣示行動後,引起美國國內和國際社會的關注。美國認為錫德拉灣是國際水域,而卡紮菲不認同。於是,美軍方於1981年、1986年和1989年攻擊與利比亞並重創卡紮菲的軍事實力。國際輿論(包括西方盟國,前蘇聯和阿拉伯國家)對此次衝突事件持批評態度,認為是美國利用《自由航行》有意挑逗以便對利比亞進行報複乘機摧毀利比亞的導彈基地。1988年2月那次對蘇聯的軍事宣示行動,美國海軍第六艦隊奉命駛入黑海的蘇聯領海,以挑戰蘇聯領海內“無害通過”的主張。當美國軍艦進入蘇聯12海裏領海水域後,蘇方黑海艦隊派出護衛艦和警戒艦前去攔截。美方置之不理繼續深入蘇聯領海,之後蘇方軍艦采取撞船的方式捍衛主權,於是發生那著名的“我艦奉命撞擊你艦”一幕,並造成美方軍艦受損。比較兩次軍事宣示活動,一般認為對利比亞的那次軍事上是成功的,但是因”動機不純“在政治上是失敗的,遭到國際社會譴責。而對蘇聯的那次則相反,雖然美軍艦受損但在政治上卻達到了目的,因為經過談判,蘇美雙方1989年發表共同聲明,實際上承認了美方軍艦可在蘇聯領海行使“無害通過”的權利。
中國是美國執行《自由航行計劃》針對的主要對象之一。美國軍事對中國的宣示行大約始於1986且次數不多,到了2007以後每年多次實施軍事宣示。這種挑戰源於中美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解釋的4點主要分歧:(1)軍艦在領海內的“無害通過”定義;(2)軍艦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活動權限;(3)領海基線劃定範圍;(4)軍事測量和海洋科學研究的屬性。中國方麵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明確自己的權利(如92年的領海及毗連區法; 96年的領海基線的聲明;02年測繪法等)。而美國認為中國對以上4點的主張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解釋不一致,而有違背國際法。可見,建立國際海洋法或者公約並不難,難的是對海洋法細節的定義,屬性,範圍和權限具體理解和解釋以及解釋權的權威性。
由於中國視南海主權為“核心利益“, 而美國聲稱南海自由航行是“最高利益”,加上中美兩國對國際海洋法的解釋不同,以及雙方都有貫徹自己海洋法立場的軍事與外交的意誌和能力,這就大大增強了兩國衝突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如1994年,美國航母“小鷹號”在黃海與中國潛艇“不期而遇"。2001年3月的東海“波第其號”事件,2009年3月的“無瑕”號間諜船對峙事件。另外,美方每年幾百次的空中抵近偵察,使得中國沿海空中摩擦也愈發頻繁。如2001年4月南海撞機事件,2014年8月,2015年2月和2016年5月發生的空中攔截事件。2012年以來,美國的“回歸亞洲”戰略以維護南海航行自由為由介入南海地區,包括最近的雙航母戰鬥群進入中國南海展現軍事實力,南海形勢驟然升溫。盡管雙方已經建立避免擦槍走火的磋商機製, 但仍然具有發生局部戰爭的危險。不難看出,美國的《自由航行計劃》是確保美國全球海洋利益的重要工具。美國沒有簽署國際海洋公約, 因此在執行該計劃時試圖保持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致性,以獲得在世界範圍內進行軍事宣示的某種合法性。美國解釋和運用海洋自由原則和國際海洋法時,皆以其國家利益為準則。
總之,美國的海洋自由航行原則伴隨著美國從海洋弱國到海洋強國的發展史,在三個不同階段突出不同的側麵。美國的海洋自由航行原則早期服務於中立權求生存,中期服務於海洋分享權挑戰海洋列強,而後期服務於確保本國對國際海洋主導權。90年代初蘇聯解體後,美國成為世界上唯一的全球性海洋大國。維護這種海洋主導地位成為美國最高利益之一,自然推行《自由航行計劃》就變得至關重要了。推行基於國內法製定的國際《自由航行計劃》是一種遊離於國際海洋法之外的計劃。顯然,這種基於單邊主義的特權計劃靠的是國家實力。目前中國還不具備這種實力,中國海軍也還不是像美,英,法等國海軍那樣的”藍水海軍“, 但是可以預測這種情況會很快發生改變。
中國南海:美國為何不簽海洋公約?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要搞清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的由來。討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實質問題就離不開《杜魯門公告》和《帕多提案》。
UNCLOS實際上最初是由於海底劃界而產生的。也就是說,國際海洋公約起始於國際海底地界劃分而非領海和島礁的定義和劃分。人所共知,國際海底區域蘊藏著豐富的石油、礦物資源和生物資源。可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世界各國並沒有對其引起足夠重視,因此對海底劃界就談不上什麽主張了。不過這種狀況持續到1945年因美國《杜魯門公告》而發生根本性改變。美國總統杜魯門於1945年9月28日發表公告(Truman Proclamation)並宣稱:“處於公海之下但毗連美國海岸的大陸架底土和海底的資源屬於美國,受美國的管轄和控製。” 該公告也使美國作為一個沿海的國家首次對其領海範圍之外的大陸架提出權利主張,表明主權國家可以占有原先屬於無主的國際海底資源。如果用現在通俗的話說是就打響了國際“海底圈地運動的第一槍”。因此也被認為是國際海底政治曆史的轉折點。既然“有人做初一“,當然會”有人做十五”。果不其然,隨後幾年其他大約30幾個國家紛紛效仿以求獲取相同的權利,那些沒有跟進的沿海國家出於種種原因也未加以反對,這也給予美國的單方麵圈地行動某種程度上的合法性和認可。這種狀況持續到直到1958年日內瓦召開的第一次海洋法會議,會議通過了”大陸架公約”。公約由美,蘇主導和製訂了海洋漁業和海底資源分配的技術開發標準,從而確立了發達國家在海底資源分配中的支配權。此後,雖然聯合國1960年召開過第二次海洋法會議,但是沒有產生任何新的決議,直到1973年紐約第三次海洋法會議,海洋法(大陸架)公約才發生實質性改變。
與其說始於1973年的海洋法會議,倒不如說那是一次曆時九年(1973-1982)的漫長的條約整合和談判而最終形成現在的國際海洋公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 值得提及的是著名的《帕多提案》,亦稱《馬耳他提案》。自《杜魯門公告》之後, 其後果和產生的影響使得從海底劃界迅速演變為海麵劃界的紛爭。國際社會隨即出現利用擴大領海管轄權地方法來增大海底麵積的趨勢且變得激烈起來。一些南美國家甚至提出200海裏領海的要求。這在40年代是相當激進的,因為幾個世紀以來當時傳統領海範圍通常隻有3海裏。當然,沒有軍事實力和法律上話語權,所謂“主張“ 僅僅是停留在口頭上,對於那些沒有實力的沿海國家來說沒有實際意義。然而到了1960年代,國際上興起非殖民化運動,許多國家脫離殖民統治而獨立,於是 世界上一下出現了幾十個新的國家。這些國家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拒絕以前未曾參與海底劃界秩序和規則。他們認為這些舊規則確保了發達國家在海底資源分配中的特權,主張建立和參與製定國際海底資源新的分配製度。 換句話說,就是想通過投票權和參與,以期望改變了原有的國際海底劃界的遊戲規則。《帕多提案》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提出的。1967年,馬耳他大使阿維德·帕多(Avid Pardo)在第22屆聯合國大會上提出一項建議:“國家管轄範圍之外的海床和洋底應專門用於和平目的,其資源應宣布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帕多認為,如果將這一區域宣布為“人類的共同遺產”可以防止發達國家以武力搶占國際海底資源。聯大會議據《帕多提案》發表的宣言:”任何國家都不得私自占有海底資源;海底區域隻能用於和平目的,反對在海底建立各種軍事化設施;海底收益應該主要用於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發展;建立一個國際機構對這一區域進行管理、監督和控製。“。1970年第25屆聯大會議的”原則宣言“和相關議案進一步確立和接受了”帕多提案“的基本原則,既:國際海底區域被宣布為共同遺產,任何國家不得私自占有;海底收益用於促進國際社會的發展;建立一個國際機構對海底資源分配進行統一管理等。隨後,以這一原則形成了國際海洋公約中的重要部分和基本藍本。其實想想看,可能不隻是海洋。這個近半個世紀前提出的”帕多原則“或理念或許會影響和應用到其他諸如北極圈和月球的資源分配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1970年25屆聯大的《原則宣言》以108票讚成,0票反對和14票棄權通過。顯然不難想象,投棄權票的國家多為對海洋開發能力較強的發達國家。另外,中國大陸是1971年才恢複聯合國席位, 也就是說,此前中國並未參與聯大重大提案,決議和宣言等(如25屆聯大的2750A,2750B和2750C的三項與海洋法有關的重要決議)。中國積極的參與國際海洋公約的製定應該是1971年以後的事了。
毋庸置疑, 國際海洋公約的建立是不符合海洋大國(MARITIME STATES)或者發達的沿海國家的利益。當初《杜魯門公告》提出領土延伸獲取臨近海域的海底資源時,沒有想到大家隨之效仿而最終產生自己不希望的後果。其實美國直到70年代初還是支持200海裏的經濟專屬區,也提供大量人力,物力和技術的支持, 但是最終經過權衡利弊在1982年國際海洋公約形成之後而放棄。
由於發展中國家對海權意識的覺醒與參與,發達國家在海洋政治方麵逐漸成為少數,這也意味著喪失對海洋資源分配的主導權。為此, 美國采取了我行我素的態度和自成一體的做法。 1982年 9 月 2 日,裏根總統拒絕簽署《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後,隨即與英、法和德三個發達國家在華盛頓簽訂了《關於深海底多金屬結核礦暫時安排的協定》的“四國協定”。協定主要目的是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正式生效之前,在4個發達西方國家內部先形成一種有效的互惠安排和相互授權機製,已達到在海底開發中掌握控製權。例如,82 年英國政府利用該協議,從法、德和美國三國手中得到海底礦區資源開發的授權許可。顯然“四國協定”將擁有海底先進開發技術的發達國家綁定在一起,形成一個遊離於國際海底開發製度之外的一個獨立體係。《暫時協定》之後,由於海底資源分布和商業勘探信息保密的因素而出現海底礦區重疊問題,對於該問題美國雖然不受國際海洋公約約束, 但其利益也無法受到國際海底管理局的保護。於是,美國又與法,英,德,意,日, 比,荷等八個發達國家之間簽署了《關於深海底問題的臨時諒解》的協議,已保證簽署國之間的采礦,勘探和管理等公司獲得海底勘探許可證,達到互通機密信息避免礦區重疊問題。
美國簽署《暫時協定》和《臨時諒解》以求在發達國家之間達成“互惠國協議”,達到從事深海底礦產開發活動的目的,其理念認為國內立法高於國際法,其行為既可不受國際海洋公約的束縛又可獲取實際利益。好處不言而喻。美國認為發達國家達成“互惠國協議”從事深海底礦產開發活動具有合法性,隻要其他國家接受這種協議,也就為雙邊和多邊的海底開發活動的奠定了法律基礎,從而達到規避國際海洋公約目的。從地理角度看美國也是得天獨厚,雖然東西兩海麵臨浩瀚的印度洋和太平洋,海岸綿長卻鄰裏關係簡單且沒有什麽領海,島礁和領土衝突和漁業紛爭。美國認為得到的都已得到了,加入國際海洋公約沒什麽好處反而會受到約束,自然是不加入更符合自身利益。
當然,美國國內對國際海洋公約也有不同態度。其主要的一點是指責他人因“過分的海洋主張”而違反國際海洋公約時顯得底氣不足,沒有說服力。這就像一位不承認“紅停,綠行“交通規則的人,指責另外一位闖紅燈的人。有意思的是,一直以來美國海軍傾向於推動美國國會簽署國際海洋公約。當然,這是為其推行的自由航行計劃(FREEDOM OF NAVIGATION)創造方便條件。軍方認為,簽署公約可以確保美國海軍和空軍在國際海域航行自由和領空飛越自由。09年時任海軍作戰部長的JON GREENERT海軍上將在寫給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主席赫爾姆斯的信中也提到,不加入海洋法公約會導致對航行自由造成了負麵影響,包括削弱美國在發展海洋法中的國際影響力和打破維持沿海國家的利益與海洋自由保證人角色之間的平衡。另外,也可以看到美國軍方學者(如戰爭學院,海軍軍事學院等)經常發表有關簽署還是不簽署海洋公約的辯論文章。例如:
1. Why to Forget UNCLOS, by Dan Blumenthal & Michael Mazza
http://thediplomat.com/2012/02/why-to-forget-unclos/
2. China's War on Maritime Law, by James R. Holmes
http://thediplomat.com/2014/09/chinas-war-on-maritime-law/#/disqus_thread
總之,美國拒絕國際海洋公約是利益使然。而這種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單邊主義選擇和話語權靠的是強大的經濟,軍事和政治實力。一般來講,國內政治是有法律基礎可言,而國際政治則大多服從於國家利益訴求,並且往往會超越意識形態(IDEOLOGY),法律(LAWS),宗教(RELIGION)和原則(PRINCIPLES)。對於一個實力強大的超級大國,往往還可以看到的是將其國內法律向國際外延以支持在國際上對國家利益的訴求。
1. 在中國較大的5各朝代中(唐,宋,元,明,清),“內與外”或國家和民族是一成不變的嗎?
2. 中國在工業革命前是經濟,技術,國力領先西方的,那會兒需要媚外嗎?鴉片戰爭後,中國的軟弱是文化使然,還是落後所致?
3. 國際社會也需要秩序。可以一味訴求本國利益而遊離於二戰以來建立的國際秩序嗎?
在西方國家住得越久越發現,出於人類的共性相同,其文化差異並無實質差別。例如,古代中國強盛時期君王也是國家利益優先,對周邊國家的“恩威並舉”與現代西方國家的“胡蘿卜加大棒”異曲同工。由於東方文化圈還沒主導過製定國際社會遊戲規則,因此還不能斷言“東不如西”。俺認為東亞的儒家文化理念(諸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會有機會證明在處理國家之間關係是有其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