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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或配偶死亡), 房子怎麽辦?

(2015-01-24 21:02:24) 下一個

有一位客人在很多年前夫婦一起花了20萬買了一個房子,可是在2006年他們離婚。當時先生要房子,太太要錢。他們根據當時附近同類房子的出售決定房子值80萬。先生給了太太40萬,太太填了Quit Claim Deed 就離開了。 現在這位先生要賣這個房子。房子現在值100萬。 他的會計師說他要幫他的前太太交增值稅(capital gain),虧大了。
另外一位客人也是在很多年前夫婦一起花了30萬買了一個房子,他們當時持有joint tenancy 房產。不幸先生在2002年去世了。現在她想賣房。 如果她的房子賣了100萬,她問了會計師她要交多少稅。會計師問她2002年時有沒有做估價(appraisal)。如果有,一半可以提高到2002年的價。(取決於你如何擁有房產 how to hold title, 有的可以全部提高, 請詢問律師)。 可是她在2002年沒有請人估價,當時她的房子應該有60萬左右。 她現在想請評價師來鑒定2002年的價值。 問了好幾個評價師,他們說評價係統數子隻保留7年。現在都過了十多年,很難找資料,加上最近利率低,他們都很忙。她現在還在找評價師。 各位朋友,如果你們認識評價師願意幫忙,請跟我聯係。 謝謝!
結論是不管是離婚,還是配偶死亡,在當年就把估價,稅等考慮進去,免得賣房時頭痛。 多請教會計師和律師。 哦,對了,你可以加入成員,交月費($40),這樣可以無限製的詢問律師。 比交$300 至$500 一小時的律師費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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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solution4re 回複 悄悄話 笑薇,Quit Claim Deed 是放棄產權,從此這房子100%給他了。 問題是前妻是拿到錢後才放棄產權。 這先生賣房100萬,減去20 萬,增值80 萬。 實質上,他是100-80 = 20 萬 是離婚後的增值,離婚時,房子增值是80-20 = 60 萬,這60 萬隻有一半是他的責任 (30 萬),實質上他的增值是50 萬, 不是80萬。 這樣清楚嗎?

同樣道理配偶去世時,有joint tenancy 房產,價格有一半可以step up. 跟據我的那位客人的數字來算,原價30 萬,2002年先生去世時是60 萬,賣價100 萬。 如果沒有估計房產,增值是100-30=70 萬。 先生去世後,房子增值了100-60=40 萬。 如果在2002年,先生去世時,有估計房產,她的先生那一半(joint tenancy 房產,其它的不一樣)就去掉增值,她的一半是增值了15 萬。 加起來40+15=55 萬 而不是70 萬。
配偶去世時,房產是否自動成為另一方所有是依賴於怎樣hold title。 下麵的link 有關常用的
hold title 方法,因為跟遺產,稅有關,在選擇哪個方法時,請詢問律師。
http://www.firstam.com/assets/homebuilder/homebuyer/vesting-ways-to-take-title.pdf
笑薇. 回複 悄悄話 另外一個問題,quit claim deed 不是就給要房的一方,這房子100%給他了,怎麽是替前妻補交稅? 請指教。
笑薇. 回複 悄悄話 沒看懂。為什麽要在一方去世時,重新估計房產?對方去世,房產不是自動為另一方所有嗎?這和是否去世有何關係?又與稅收何幹? 希望能對我這樣沒有此方麵知識的人解釋一下。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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