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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間文物收藏幾大法律障礙

(2016-01-19 22:46:26) 下一個

一 ,文物鑒定結論似是而非 關於文化藝術品真偽辨別和價值判斷一直困擾著中國收藏界,即便國家級博物館花費巨資購買的書畫也一再引起真偽爭議。文物鑒定工作意義重大還因它直接決定該 文物能否進入民間流通領域,我國目前從事文物鑒定的專業機構主要是國家文物局下屬的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和各省市的文物鑒定委員會,此外大的博物館一般也有 自己的專業鑒定隊伍。國家鑒定委員會主要是受文物部門委托對一些正規館藏文物、出土文物進行鑒定,而民間流散的大量文物、藝術品的鑒定一直處於模糊狀態。 根據我國目前文物鑒定製度,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和各省文物鑒定委員會有權對文物的定級作出鑒定,該鑒定結論對於民間文物流通來說就是是否合法的關鍵,由於 文物的特殊性,不同鑒定機構和不同專家對於相同文物的鑒定產生不同結論屢見不鮮,實際情況不容樂觀民間文物收藏幾大法律障礙

二,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國民收入穩步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把古玩、 字畫等收藏品收藏當成比較可靠的投資手段,他們看中的是這類藏品的保值增值能力,民間收藏正在成為人們新的投資熱點,現在已經成為收藏界的主力軍。據資料 統計目前全國已有民間收藏品交易市場和拍賣行200餘家,民間收藏活動出現了空前活躍景象。民間收藏市場的繁榮發展離不開完善的法製環境保障,尤其對其中 民間文物收藏,不僅需要相關法律法規予以保護,更要有合理的約束。但目前我國對於民間文物收藏立法規範至少存在以下幾大法律障礙,對民間文物收藏活動正常 有序發展已形成消極影響,有待完善。 一、“文物”界定上的法律困惑 民間文物收藏活動,碰到的首要問題是如何界定文物的範圍。何為文物?我國《現代漢語》詞典解釋為:“曆代遺留下來的在文化發展史上有價值的東西,如建築、 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種藝術品等。”曆代遺留下來的東西多了,不可能都是文物,因此,隻有通過文物鑒定才能最終確定其是否文物,哪些是受國家保 護的文物,哪些是不屬於受國家保護的曆史遺留物。我國現行文物法沒有對於文物作出明確界定,而是采取列舉方式規定文物的範圍:“下列文物受國家保護,包括 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與重大曆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 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築;曆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曆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 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反映曆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製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從法律對於文物定性看,要成為得到國家法律明確保護的“文 物”,必須屬於“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物質性載體,而不是以其存在時間是否久遠為標準,一件年代久遠的舊物,若不具備“曆史、藝術、科學價值”,也 非文物。
民間文物收藏幾大法律障礙

三 、民間文物流通買賣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文物法正式確立了民間文物收藏合法地位,該法第五十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繼 承或者接受贈與;(二)從文物商店購買;(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五)國家規定的其他 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一)國有文 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二)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 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四)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 一般認為文物法確立了公民個人擁有和流通文物的合法性,隻要非國有文物、非珍貴文物,公民合法擁有的都可以流通,方式有交換、買賣等。所謂珍貴文物,是指 具有重要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國家規定的一、二級文物,三級文物要確定為珍貴文物的,應經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確認,其中,一級文物是指具 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級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轉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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