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1)
清朝中晚期,一個縣的知縣(就是現在的縣長、民間稱之為縣太爺的那主),一年朝廷規定發放的年薪(俸祿)是多少銀子?45兩!45兩銀子在當時的消費概念是什麽?就是下一次高一點檔次的館子,包一桌好一點的宴席就沒有了的概念!再說直白點,按當時的行情換算吧,大概也就可以買到3頭黃牛!
作為一縣之行政首長,老百姓的父母官,這點俸祿銀子夠幹什麽?養家糊口尚且差強人意(對人丁興旺的大家族來說),更別講迎來送往、官場應酬了。因此,在朝廷給的這點薪水遠遠不夠開銷的情況下,怎麽辦?直接的貪汙?恐怕不行!一來呢,朝廷對官員貪汙的懲治力度是相當大的,按當時規定,官員貪汙50兩以上(含)銀子按“大清律”當判“斬立決”,也就是說貪汙了50兩以上銀子,一旦座實,立馬殺頭,沒有商量的餘地!這不象“秋後問斬”,還有個疏通、打點回旋的餘地。50兩以下,按貪汙金額大小,革職罷官,充軍補役,永不敘用。二來呢,上交國庫的稅賦明細、火號銀子等每年都有上級“督察官”清算核實,一旦有個紕漏和疏忽,或者被人告實,一樣如上處理,還要株連同僚和下屬,損失更為慘重!
因此,各級官吏在大清朝直接搞貪汙,是不敢滴,也是行不通滴,“犯罪”門檻太低、成本太高、處罰太重!
貪又不敢貪,錢又不夠用,這官也當得太…窩囊了吧?當得也太沒意思了吧?“當官當官,隻為吃穿”,“千裏為官隻為財”,在那個特定年代,“十年寒窗”為的是“金榜提名”啊,“金榜提名”為的是“入朝為官”啊,“入朝為官”為的是“榮華富貴”啊,“榮華富貴”為的是“一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啊…因此,朝廷很低的官吏俸祿製度和不成正比的花銷支出催生了特殊的清朝官員收入“明規則”!
這種增收渠道的“明規則”在清朝被稱之謂:份子。何謂“份子”?就是各級官員在正常朝廷給的俸祿銀子的基礎上,可以合理合法地“吃”一份所管轄地區範圍內的各種涉公稅賦收入和各級官員相互間來往走動的慣例“孝敬”、“打點”、“禮尚往來”和下麵“正常賄賂”等等統統“合法化”的額外銀錢收入。而且形成默契、形成製度、形成規矩,“公開、公平、公正”,並使之合理、合法化,明碼標價、童叟無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