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5是配額製度所以違背“平權法案”的宗旨
這些天對於SCA-5的討論如火如荼,我也有一點倉促的想法,教育法案從來事關重大,就冒昧說說。我的文章主要以萬維的昭君的文章作為主要的參考來源。
我對這個SCA-5關注的是,它提倡的理念對美國1960年代以來由聯邦政府在法律、政策層次實施的平權法案的核心價值是符合還是不符合,它是高等教育的平權法案嗎?1961年出台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的核心價值是在高等教育和雇傭上不能因種族、膚色、信仰或國籍而對人們有不同的對待。(見注解1)
具體而言,這個1961年出台的“平權法案”針對的現象我推測是:當時的現實是,如果有兩個人在各方麵條件相似,雇主或大學傾向於雇傭或錄取白人。所以平權法案針對的是當時美國存在比較明目張膽的對種族、膚色的不同對待。
在平權法案的實施中,是不是出現了即使候選人條件不夠,因為平權法案也傾向於招非白人的少數族裔?並進而引發了白人為主的群體對這一法案的不滿?要有正式的結論尚需查文獻做研究。但是我看到過白人上訴法庭認為大學對他/她有歧視,而法庭結論對平權法案也是語焉不詳的案例。從而我鬥膽推測就是因為平權法案觸動了白人利益而導致了1996年加州出台了209法案,並有德州等州的跟進。昭君的文章指出:“加州在1996年通過了著名的209 法案, 也叫加州民權提案。 該提案修改加州憲法,禁止州政府在公務員招募,公共服務合同簽訂,和公共教育中考慮種族,性別,和族群因素(..."prohibit state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from discriminating against, or granting preferential treatment to, any individual or group on the basis of race, sex, color, ethnicity, or national origin in the operation of public employment , public education, or public contracting).。也就是說,加州是美國50個州中率先在公共教育入學標準中”廢除“了考慮種族因素的州。”(注解2)
在我的理解,這個209法案實際上是把聯邦平權法案放到了一邊,這個法案可以針對幾種情況,如果有兩個條件一樣的人,一個是白人,一個是非白人,根據209法案,合乎法案的做法有兩種:(1)錄用白人;(2)錄用非白人。也就是說如果錄用了白人,209法案在手,就可以不存在種族歧視。另一種情況比較棘手,是如果兩個候選人都是非白人,而條件不一樣,怎麽辦?209法案的意思是不要再在非白人中按種族來取舍,那麽這個畫外音就是非白人中誰條件好的就被錄用。以高校錄用舉例而言,如果亞裔和西裔成績明顯不同,那麽就錄用成績好的,不看種族。而因為亞裔的成績比別的少數族裔群體普遍好,所以這個法案是對亞裔(當然包括了華裔這個亞裔群體)有利的。這個法案對白人應該也是有利的。
可以說加州的209法案是與平權法案的叫板,或者說它涉及的是一個非常棘手的現象:少數族裔之間,誰是應該被政策或法案照顧得多一些的族裔?這預示了在少數族裔占人口比例很大的那些州,必然會有少數族裔之間爭奪資源的“戰爭”。
因此曆史走到2014年出現了SCA-5,也不奇怪,它提倡的理念在怡然的文章中反映得較充分:
其次,這項提案出籠的根據,是說為了使加州大學校園裏學生的構成更加真實地反映加州文化、種族、地理、經濟以及社會之多元性。(原文見下)
“a student body that meets high academic standards and reflects the cultural, racial, geographic, economic, and social diversity of California.” The intent of SCA 5 is to allow public universities to do just this by giving them all the tools necessary to ensure that they can enroll a student body that meets those standards and a student body that reflects these multiple forms of diversity in California. California's public university systems should have the discretion and authority to meet their goals set forth by the California Legislature.
The increasing diversity of California, as well as recent U.S. Supreme Court decisions upholding university programs in other states where race is used as a factor, makes this the right time to ask voters to revisit Proposition 209 and ask whether it is really the best prescription for our state. SCA 5 amends Article I, Section 31 (Proposition 209) of the California Constitution to enable California's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to find ways to make sure their campuses reflect the growing diversity of the state. Removing California's public university system from the provisions of Proposition 209 will reflect the state's commitment to educate our workforce for tomorrow's economy. (注解3)
上述這些說法背後的理念是什麽?就是說,為了反映當時當地的人口多元化背景,法案提倡的是要讓學生的種族、文化背景與當地人口的比例相符合。這是配額製的思路和做法,這實質上是違背了平權法案的初衷的,平權法案不是配額製。這與美國1960年代以來強調的平權法案似乎是在公然地唱著反調。
其能出台並獲州參議院的通過,說明的是少數族裔中的大佬西班牙裔為自己群體爭取教育資源在政治上已經獲得了多數支持的現象。
美國的種族關係異常複雜,有許多原因,但是我認為其中原因之一是,少數族裔群體之間的關係影響了與主導族裔(白人或歐裔美國人)的談判能力和結果。由於政治正確的忌諱,對白人如何因種族特權而欺壓少數族裔的議論和研究多,而少數族裔之間的利益之爭則顯得次要或不能提了。但是這個次要的主題並不因為次要就不對人們的生活起作用。隨著少數族裔的人數對比的變化,這個問題已經不是冰山一角而是猶如房間裏的一頭小象,無法回避了。
美國教育資源嚴重的不均衡起始於幼兒園階段,小學階段,直到12年級。不是用SCA-5的等到了高等教育中錄取采取配額製度就可以真正改善的。SCA-5出台的初衷可以理解,但是不是說可以理解就值得真的實施。改善教育要從針對不同地段決定了公立學校的教學質量入手,因膚色較黑(darker –skin minorities)的社會經濟地位較低的少數族裔多少仍然被局限在特定的居住區,而導致所受教育的質量差,這可能是西裔、非裔等非亞裔的少數族裔在教育上處於不利境地的症結。改善教育的實質是這個痼疾,但是談何容易!20世紀後半葉出生的亞裔學生受益於父母是自願移民的背景,但也是靠自己的努力、花時間準備學業考試、積極參與各種社會活動,而達到一個分數較高、能力也並不低的總體水平。當然不排除有人高分低能,但是因為一些個別的地方就說整個華裔群體學生都是高分低能也照樣是一種過度推論,也是stereotype,是與說黑人都很懶惰或墨西哥裔愛偷東西一樣性質的stereotype。同樣應該引起我們自己的警覺和反省。
所以我同意SCA-5是明顯的平權理念的倒退的說法,而且就1960年代以來的平權法案本身而言,它本身會製造少數族裔之間,具體而言是亞裔和西裔、非裔之間的衝突,因為平權法案中至少在高教這一塊是不把亞裔作為少數族裔的,亞裔“享受”到了主導群體的待遇。這真是一個怪味豆一樣的東西。現在的問題是:誰會幫助亞裔來爭取高等教育方麵的該有的平等權利。誰會真正願意對各族裔平等對待??或者說可能嗎?亞裔光靠自己爭取在現階段是勢單力薄的,這才是難題所在。
209法案的出台本身是對平權法案的挑戰,然而它對亞裔在高教係統被錄取有利,SCA-5是一種少數族裔之間爭奪教育資源的博弈結果。到了少數族裔之間相爭的時候,原來的一些美國倡導的泛泛而言的追求多元文化的理念也在受到挑戰。教育方麵要公平對待每一個候選者看來還是很難做到。因為人們有利益在裏頭。這隻能說是一個真正的政治時刻了。
2014年2月25日匆匆
注解1:見昭君的文章“漫談Affirmative Action”。“Affirmative Action 最早始於1961 年由肯尼迪總統簽署的Executive Order 10925 。該行政法令宣告成立了Committee on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簡稱“平權委員會”), 並要求與聯邦政府有合同關係的公司在雇用和其他的員工決策上必須采取“積極的平權行為”,以此確保在雇用決策中沒有對非裔和其他的少數族裔的歧視。1964年,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獲得通過,將反歧視的範圍擴大到性別種族,膚色, 宗教,和國家背景。之後,約翰遜總統簽署了“行政法令第11246號”,要求與政府有合同關係的雇主在“所有的雇用決策中”都采用“積極的平權行為”。1967年的Age Discrimination in Employment Act, 和1973 年通過的Rehabilitation Act of 1973 ,以及1990年的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則將40-70 歲的人群,和有體能和精神殘疾的人也加入了“被保護人群”。”來源: http://blog.creaders.net/dreamweaver/user_blog_diary.php?did=82975#sthash.36BzjzOY.dpuf
注解2:見昭君文章,“淺析加州SCA-5d背景及亞裔的策略”,出處:http://blog.creaders.net/dreamweaver/user_blog_diary.php?did=174514
注解3:見怡然文章,“在美國華裔需要如此自我反省嗎?” ,出處:http://blog.creaders.net/yiranshu/user_blog_diary.php?did=174567
It is really good to Chinese.
平權運動是反對歧視少數族裔----主要是黑人和西裔等膚色深的少數族裔。是為了提供他們進入高教和工作領域,給他們一個機會在較高的起點開始。我覺得是反映了美國社會追求人人平等的理念的法案。隻是執行起來可能是過頭了,引起了被壓製了利益的主流群體的不滿。所以這個法案也許很快就會成為過去時。如何實現平等(機會平等而不是結果均等)的確是美國這個多種族社會的大難題。
Thank you very much for your comments.
But, I even more appreciate the democratic system in US. You know, Xu Zhiyong is now in prison simply because of his peaceful抗爭 for fairness in education.
Actually, SCA5 legislation process is an excellent demonstration of how
democracy works and how to peacefully solve racial conflicts through
democratic process.
If racial conflicts can not be solved peacefully through democratic process,
violence/bloodshed will happen just like what is happening in Tibet and
Xinjiang. Do you like that?
It is a good training course in democracy for our Chinese people. Hope someday
this can happen in China.
Affirmative Action 不是 Equality Action, 而是為過去的不平等來矯枉過正。也就是說,它認為,過去黑人吃虧了,現在要比別人多拿點補回來,最終取得平等。這就是它宣揚的“平等”。此平等不是真平等。
我們認為,這種補回來的做法是荒謬的。因為吃虧的是上兩代人,受益於 Affirmative Action 的人沒有吃過任何虧,如果要補償的話,應該補償那些現在還活著的老人,而不是新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