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雜貨鋪老板應招去做陪審員。他懇求法官道:“老爺,俺上有八十歲老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一家十幾口全靠俺這小雜貨鋪;要是關門幾天,俺這一家老小非餓死幾口不可。您老行行好,免了俺的陪審員義務吧!”
法官說:“您老這覺悟也太低了。要是人人都像你,老爺我的案子還咋審?”
“回老爺,要是人人都像俺,您老就沒案子可審了!”
那天收到了法院傳票傳我去做陪審員,我就想起了這個段子!
公民有兩大義務,投票和陪審。投不投票全憑自願;陪審可是帶有強製性的。傳票上說十日內不回答,罰款兩千,並有可能要負法律責任。
第一次被傳做陪審員,不知是喜是憂。 剛來美國的時候住在美國人家中,男主人抱怨他總被傳去做陪審。他的理論是因為他姓“A”,法院的小姐拿著電話本從“A”開始傳喚,中間新換了小姐不知傳到那個字母了就又從“A”開始!姓“A”的被傳的概率因而增大。
也有願意去做陪審員的。法律規定去做陪審員雇主必須給假,工資照付,還能過一次“能主宰他人命運”的權利癮,何樂而不為呢? 有同事就抱怨被傳喚了幾次每次都因某種原因被篩了下來,從沒坐在陪審席上。
是日我西裝筆挺,準時報到。先有七八位已到。無人穿著和我一般正經。見桌上有一摞表格,詢問姓名、年齡、職業,學曆,有無犯罪記錄、是否做過陪審、有無特殊要求等內容。我如實填寫不在話下。
九點鍾工作人員收了表格,並從一到二十給每人發一張號牌。我那天的名字是“第十一號陪審員”!
工作人員感謝我們來做陪審,盡公民義務,保障法製社會體係的正常運作,無上榮光。
她又說現在還不知道今天有沒有需要陪審團的案子,要我們耐心等待。她解釋說我們填的表格她會複印給法官、公訴人、和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謹供他們篩選陪審團成員時使用,然後就會銷毀,不留記錄。
嗯!我們的個人信息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
十點多鍾,確定有案子需要陪審團,我們一行二十名陪審員候選人被引到一個法庭。
全體起立迎接我們一行入場,然後把在場的人員一一做了介紹,包括姓名和職務:一名法官,一名法庭書記員和數名助手,一名公訴人,四名警官是公訴方的證人,被告人,和一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陪審員隻以號碼相稱,姓名、職務與陪審員的職責無關!
今天要判的是一起酒駕案。酒駕違法,所以是刑事案而非民事訴訟。美國的第六修正案保證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權力要求案件交由陪審團裁決。
“陪審團“的英文是Jury。字麵上沒有”陪”的意思。實際上也不是“陪“法官審案子。被告有罪無罪最後由陪審團獨立做出裁決。這裏法官的責任是引證和解釋有關法律條文,保證聽證過程的公正,而不是裁決。某種意義上說是法官在陪陪審團工作。被選入陪審團的確是無上榮光!
接下來是陪審員篩選程序。這個過程叫voir dire,是個拉丁詞,原意是“講實話”,為的是保證陪審團成員的公正性。
證人暫時離庭。法官問一些問題,都是些“是否”的問題。法官強調你要是覺得問題答案模棱兩可則回答“是”。這大概是“寧可錯殺一千、決不放過一個”的原則吧!
有些問題很有針對性。因為是酒駕案,起訴方的證人是警官,問題就包括你是否是或曾是“母親對抗酒駕(Mothers Against Drunk Driving)”等組織的成員?你是否有過和警察較勁的前科?對任何問題,如果你的答案是肯定的,就舉起你的牌號,工作人員記錄下來供篩選時參考。你要是不想被選入陪審團,這大概是最好的機會。
接下來討論此案的時間表:八成當天結案,下午四點半應該完事。有很小的可能性案子要拖到第二天。除非你有極端理由,需要的話第二天九點必須到法庭,否則也是違法!
一號到六號陪審員候選人被叫坐到陪審員席位。然後法官、公訴人,和辯護律師三人討論對每位候選人的評價,有問題就叫候選人上前問話。如果有候選人被認為不適合此案,就類推叫下位候選人替補。如此折騰了半個多小時,辭退了四位候選人,正好替補到第十號。 我以為沒我的事了,不想書記員又叫第十一號。這樣我們七位坐在了陪審團席上。
沒被選上的候選人到樓下休息。若今天沒有其他的案子需要陪審團他們就可以走人了!
接下來法官解釋有關法律。反複強調幾點:被告是被假設清白無罪的。證明被告有罪的責任落在起訴方,此案的起訴方是州政府。被告沒有任何義務和責任證明自己的清白,因為在定罪前被告是清白的。陪審員隻能以法庭上聽到的雙方辯論做依據,根據常識和經驗作出自己的判斷。不能用以前讀到的聽到的跟本案有任何關聯的信息。
開審了!先由公訴人開場。他定調此案係是由“錯誤的選擇(Bad Judgement)”導致。被告是二十出頭的女子,酒後開車!然後大概講了一下你會聽到什麽樣的證詞。最後建議為社會的安定和被告本人的安全,陪審團應判被告有罪。
被告辯護律師開場,說這恰好是個“正確選擇(Good Judgement)”的例子。他的當事人停車休息,恰好說明她做了最安全的選擇!他強調他的當事人工作努力、誠實可信!陪審團應判她無罪!
接下來公訴人召喚了四位警官依次出庭作證。警察的證詞、被告的證詞加上辯護律師的開場白和雙方對證人的盤問,我基本明白了事件整個過程。
女子是建築工,幹力氣活的。那天早晨四點半起床去工地上班,下午下班回家吃了晚飯;大概晚上十點鍾去聽音樂會,其間喝了一瓶啤酒。早晨一點鍾音樂會結束,饑腸響如鼓,於是在附近找了家還開門的餐館吃飯,期間又喝了一瓶啤酒。然後開車回家,卻走錯了方向,GPS不工作,手機又沒電。於是下了高速公路,停在了路邊。
早上六點有人打了911。第一名警官恰好當時就在那條路上,最先找到現場。車燈亮著,發動機還在轉,一名女子睡在方向盤上。敲窗給把她敲醒,女子不知身在何處;問要去哪兒?說了個一百公裏以外的地兒。
後來又有兩名警官到來,他們接管了這個案子。他們的證詞說女子一身酒氣,也沒有通過Field Sobriety測試。Field Sobriety測試就是走直線,單腿直立等雜技表演。
每每辯護律師盤問警官證人都要問到那位警官哪所警官學校畢業,畢業多久了,辦了多少酒駕的案子。試圖說明警官們辦案都是帶了有色眼鏡的或已先入為主了。
有一名警官事件發生前一個月剛從警校畢業。當時是他寫的事件報告,報告中說女子單腿直立時另一隻腳落地兩次,沒通過測試。辯護律師趁機追問,你知不知道你們警察學校的手冊上允許“兩次落地”?警方、起訴方、法官都沒有要求驗證這個說法。也許是認定辯護律師在誓約下不會瞎說。
女子沒通過測試,被帶到警察局,就有了第四個證人,Booking Officer,他作證說她當時全身酒味且語無倫次。
警察局有監控錄像,公訴人說他要出示兩段錄像作為證據。此時已將近下午一點,法官宣布休庭一小時,陪審員可以給家人打電話但不能談論此案,陪審員相互之間也不可談論此案。
在小餐館吃了個中餐盒飯,陪審員們又聚在一起。俗話說既來之則安之。既然不讓談論此案,那就談談我們這七名素不相識者何緣聚首?我們都被傳招今天來做陪審員候選人不假,這不受我們控製。但為什麽我們得到的陪審員的號都是低數碼因而被選入了今天的陪審團,而相對高數碼(12到20號)的候選人話都沒問就放回家了?也許這個選擇我們可以控製。一個理論是說我們都回應傳票回應的太早。果然,我們七人都是收到傳票當天或第二天就上網答複了;都是怕忘記了在限期內回複被罰款兩千!
還有些疑問。為什麽我們陪審團是七個人,而不是影視作品常說的十二人?為什麽是單數,難道我們需要單數以打破平局嗎?有人提醒,法官說過無論裁決有罪無罪都要陪審員達成一致,不會有平局出現。
我們七人,六男一女,各種膚色。有兩位華人,比例不小啊。看來職業都與法律無關。美國的公正是要平民的社會公正、老百姓的公正。陪審員也許在自己的行業裏是精英,在這裏都是普通老百姓。
下午繼續開庭後看了女子在警局打電話請她的朋友來為她保釋的錄像。我倒沒覺得她的表現像警官證詞說的那麽糟糕,也許那時她已清醒了很多。然後被告人作為被告唯一的證人坐在證人席上。辯護律師顯然是盡力引導她說對她有利的證詞,以得到同情分。公訴人幾次抗議,法官也有幾次警告。但事與願違,女子反而確認了第二杯喝的是威斯忌而不是她最初說的啤酒。
坐在陪審席上我一直有兩個疑問:為什麽警察沒有做酒精度測試?費了這麽大勁警官們力圖證實的是她“在酒精影響下睡覺”,卻不是“在酒精影響下開車”! 警察畢竟沒抓到當時她在開車啊!
第一個問題我一直沒有機會詢問。第二個問題顯然是我的誤解所致。
陪審團做獨立決斷前法官解釋作結論的依據。被告人是被起訴“在酒精影響下操作車輛(Operating Vehicle Under the Influence)”罪。是“操作”而不是“駕駛”。操作的定義有三條:1 人坐在駕駛位置,2 鑰匙插上了或馬達在轉,3 車在公共馬路上。(大概是這三條,不讓記錄難免記憶有錯)。按這個定義,女子當時在(夢中)“操作”早就坐實了,警察隻需要證實女子當時是“在酒精影響下”。
不愧是個法治國家,每項罪名定義精確,許多問題不辯自明。
證據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或是推理推出來的。女子被抓時自已跟警察說了很多於自己不利的話,這些話都用在警官的證詞裏了,都成了直接或間接證據。現在真正理解了那句“你有權力保持沉默”的意義了。那可不是廢話一句,沉默就是金啊!!
法官最後說:我今天的任務已經完成。剩下的判決工作要由你們陪審團來做。記住,用你們的常識,我解釋的有關法律,和法庭上的證詞。有些被我認定不宜的問題,即使被告人或證人已經做了回答,這些回答不能用做你們斷案的依據。
最後,按本州法律陪審團應由六位成員組成。書記員將隨機叫號,使陪審團人數減少到六位。
書記員高叫“第十一號陪審員!
我們被領出法庭,門外一位工作人員指示:第十一號陪審員請跟我來。我還納悶,我們就七人,那會有十一?忽然想起今天我全天的名字就是“第十一號陪審員”!
休息室裏我用手機上網查找有關信息,還真有個6+1的說法。陪審團要求六位成員,但法庭額外指定一位或多位alternative juror,也就是替補隊員,以保證萬一哪位陪審員審判過程中因故不能繼續履行陪審員的職責審判還能繼續進行。
大約等了二十分鍾,一名工作人員來領我,告訴我那六位已達成一致的裁決,請我回陪審團。
全體起立,書記員高聲問對該案陪審團達成了什麽一致裁決。陪審團的臨時負責人高聲回答了裁決結果。書記員又高聲重複了一遍。法庭閉會!
我們七人魚貫而出,在法院台階上握手言別,然後眾人都消失在茫茫的人海裏了。我們來自各行各業,今天在一起做了一份普通卻極有意義的工作;明天又要回到自己工作崗位為自己的生活而勞作了。今天的經曆是片過雲,但卻不是人人都能享有的經曆。
我突然有了種莫須有的榮耀感。抬頭望了望藍天,戴上墨鏡,手握鑰匙,走向車庫。耳邊響起了007的主題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於美利堅合眾國
作者投稿
華夏文摘第一三八四期(cm1710b)
謝謝欣賞!
謝謝欣賞!
陪審團判她有罪;量刑是法官的事兒。這些應該是公共信息,應該能查到;我沒有跟蹤。我想陪審團判決過程應該保密,泄露出來會成為翻案的依據;別找那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