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如何處理各種形式改革的輕重緩急的問題,對改革者來說比對革命者要尖銳得多”。相比之下,隻知玩弄權術、擅操宮廷政變的慈禧太後的領導能力是不夠的,王照說她“但知權利,絕無政見”,陳夔龍說她隻看重“利害切身”,都是一個意思。
每逢某些重要曆史事件十年、百年的整數年份,史學界一般少不了要舉行一定規模的研討活動,發表一批論著。不過,對於距今整整百年的晚清統治者所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史學界提得較少,法學界卻談得很多。個中差異,耐人尋味。
一般來說,法學家與哲學家比較看重文本與思想的存在,史學家卻習慣於追問文本的實際成效,不為文本所左右。法學家與哲學家一般喜歡借曆史的口說話,史學家卻習慣於讓曆史借自己的口說話。早在2005年,當晚清政府派遣五名大臣出洋考察憲政之舉剛過百年時,法學界就推出紀念“百年憲政”或“憲政百年”的活動,紛紛組織論壇,發表演講和著述。三年之後的今秋,適值《欽定憲法大綱》出台100周年,法學界仍以“百年憲政”或“憲政百年”為主題,陸續鋪開有關紀念活動,洋洋灑灑,撰述如流。
應當指出,若以史實與學理而論,“百年憲政”或“憲政百年”的提法並不確切,它很容易使讀者產生誤解,好像早在晚清時期我國就有基於“憲法之治”的憲政了,很容易給曆史化妝。從晚清曆史的真實性出發,我們頂多可以稱作“憲政思想百年”、“憲政思潮百年”或“憲政規劃百年”。至於實踐的層麵,它不過是“預備立憲”,而不是“立憲”。姑且不說清朝的預備立憲與民國時期的預備立憲之間有何關聯,也不論民國之後的憲政究竟如何,僅就憲政的源頭而言,就不存在“百年憲政”的曆史。基於同樣的道理,“清末憲政改革”之說也不夠嚴謹。一方麵,清末預備立憲並不等於就是清末憲政;另一方麵,預備立憲屬於原創性的從無到有,不存在改不改革的問題。與其稱“憲政改革”,還不如叫“專製改革”更準確。
至於有些法學研究者甚至以2001年為起點,將“憲政百年”的時間上推到1901年,那是因為他們把清朝最高統治者慈禧太後一班人在逃亡西安途中匆匆發表“新政”上諭的時間1901年1月29日誤作預備立憲的啟動時間,有待糾正。不過,如果從憲政思想的源流來看,除開19世紀後半期開明官紳郭嵩燾、張樹聲、鄭觀應、湯壽潛等人的言語不論,以1901年作為一個重要起點也未嚐不可,因為就在這一年,與稍後的預備立憲有些複雜關聯的梁啟超的名文《立憲法議》得以發表。至於有人把慈禧太後發表“新政”上諭的時間稱做“1901年春”或“光緒二十七年”,亦不準確。因為1901年1月29日仍屬冬季,而不是春季;是日的農曆是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十,也不是“光緒二十七年”,對於年份之交的季節與農曆換算,還需要格外小心,不能憑想象去推測。
毋庸諱言,晚清十年的“新政”在經濟、軍事、教育、政治等領域全麵啟動,屬於全方位的改革。實業的興辦,新建陸軍的編練,新式學堂的大規模興起,留學生的成批派出,科舉製的徹底廢除,還有預備立憲的啟動,“新政”相對於前此中國曆史上的任何一次改革,無疑都具有進步意義。問題在於,清末新政是在慈禧太後為首的清朝掌權者接連斷送幾次改革機會之後匆匆登場的,相對於日新月異的世界曆史潮流和社會各界之於清朝統治者的要求來說,這些成績就顯得不夠。況且慈禧太後還是戊戌變法的鎮壓者,她的改革誠意就不易讓人放心,連張之洞、劉坤一合撰的變法三折都顯得小心翼翼。還有,慈禧等人自身的素養能否足以承擔如此浩大的改革工程,也讓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