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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天,大家關注的“香港國安法”正在北京緊鑼密鼓地製定。但是內情如何,我們外界很少知道。從這幾天香港媒體的報道中可知,有一份“香港國安法草案”的文件流出。雖然不知文件的真實程度如何,但無風不起浪,我們暫且相信媒體的報道。
這份草案有兩點爭議,一是“草案”規定,由特首指定香港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有港人認為這破壞了香港的司法獨立性;二是“草案”規定觸犯國安法,最高可判十年刑期,有港人認為十年刑期過分嚴厲。
實際上這兩條意見都有些站不住腳。國安同國防、外交類似,是國家層麵上的事務。香港司法再獨立,也管不了國家事務。從理論上講,由香港法官審理國安案件,如同由香港法官審理涉及國防、外交的案件一樣,有些不倫不類,有違反基本法的嫌疑。因此說“草案”破壞香港司法獨立,是沒有多少道理的。
觸犯國安法最高可判十年刑期,這個規定是否過分嚴厲?這應該對比一下中國內地的相關法律,我們知道有判死刑的案例。前麵說過,國安是國家層麵上的事務,既然香港同內地是一個國家,那麽同樣是觸犯國安法,如果對香港人另搞一套標準,則涉嫌違反了“一國兩製”中的“一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