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生活在一個高節奏信息化的社會裏,每天都有太多的突發事件,大大地分散了我們的注意力。盡管每天各種犯罪案件(偷盜,搶劫,凶殺,強奸,等等)層出不窮,絕大多數案件,除了受害者,罪犯及其親朋好友外,都被社會很快遺忘。隻有那些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涉及名人政客敏感話題的,才會被全社會關注,形成所謂輿論--大多數人的觀點。
能讓輿論經久不衰的案子,常常是司法判決與社會輿論有明顯差異的,輿論對司法不公最為敏感。因為除少數特權階層人士以外,社會上絕大部分人都希望有公正的判決。
社會輿論是隨著不斷公開的犯罪事實而逐漸形成和發展的。一般說來,檢方與辯方總是希望通過公開一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甚至有意無意地散布一些謊言,來影響輿論的走向。這自然就會造成雙方乃至多方的大辯論。
毛主席說,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在短期內蒙騙少數人是容易的;要長期蒙騙多數人就很困難了。
通常情況下,沒有確鑿的證據就不可能形成一邊倒的社會輿論。所以,對輿論來說,已經有足夠的事實來證實嫌犯的罪行/清白。輿論之所以長久不休,不是為了破案,而是為了抗議司法不公正。
王子想用以下幾個例子說明。
1.賀梅監護權案。最初的報道基本上是賀紹強的一麵之詞:“白人強搶華人女兒”,這使得華人無不激憤,紛紛表示支持賀家的權益。然而,隨著事態的發展,賀紹強強奸未遂被學校開除的事實逐漸被公開,最後是賀家與貝克家簽訂的過繼協議曝光。盡管還是有極少數人為賀辯解,華人社區的輿論一麵倒地譴責賀家的無恥行為;稱讚貝克家的善心。最可憐的是賀梅,被法庭以血緣至上的法則交給賀家帶回中國。幸運的是,貝克家還不計前嫌,繼續給賀梅姐妹溫暖。
在此案件裏,輿論譴責了賀紹強,但還是服從了法庭的判決。
2.辛普森凶殺案。輿論自始至終認定他有罪,可惜其精明的律師抓住警方辦案的漏洞,竟然逼著法庭撤消對其不利的證據,讓他無罪開脫。一時輿論大嘩,最終在民事法庭上訂了其罪。
輿論對此民事案有明顯的作用。
3.英國斯蒂芬·勞倫斯凶殺案。1993年,黑人青年勞倫斯及好友布魯克斯在倫敦西南部某公交車站候車時,一夥白人青年用種族歧視語言辱罵他們,雙方扭打的結果是勞倫斯被連刺兩刀倒地,在醫院不治身亡。之後有5名嫌疑人被捕,其中3人接受非公開審訊,證據不足,無人獲罪。舉國嘩然,一邊倒的輿論希望嚴懲殺人者。其父母得到英國各階層聲援,要求重審凶嫌。2011年5月,英國某上訴法院裁定重審本案。2012年1月,法庭裁定本案嫌疑人種族謀殺罪名成立,判處兩名凶手終身監禁。
由此可以看到,輿論在這個20年的舊案的重審起了關鍵作用。
最後說朱令案。
孫維(或孫維及其同夥)作案的假設符合所有已知的朱令被投毒的基本過程與相關事實,輿論一邊倒地譴責她(或她們)。相信警方早有足夠的證據,隻是懼上而不敢辦。十多萬人上網,反應的是民意,不是在破案,因為此案早已被破。
王子之所以寫出各種證據,隻為駁斥鉈粉混淆是非的企圖,以及回答不明真相者的疑問。
但願警方能順應民意,頂住壓力,重審此案。
當然,美國/英國能做到的,中國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