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資產人士作遺產規劃一般都要設立各種信托. Trust不僅能幫你節省、甚至消除遺產稅,適當的trust還具有官司保障、兒女離婚財產保障的功能。今天和以後幾周的專欄將介紹什麽是trust, 不同種類的trust及其作用和特點。首先聲明的是,本人不是律師,本人撰寫的文章不是要提供法律谘詢,而是從一個財務規劃專業人士的角度介紹一些基本的information, 供大家參考,有不準確之處請行家指正。若需要法律谘詢,請找專業的律師,若有財務規劃方麵的問題,歡迎與本人聯係。
首先,什麽是TRUST?Trust,中文翻譯為“信托”。Trust是一種法律契約,信托設立人(grantor or settlor)設立信托,把財產放到信托中。名義上講,已經放到信托中的財產屬於信托所有。信托有三方:設立人(settlor)、委托人(trustee),也叫執行人,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可以簡單地理解為:設立人為了第三方(收益人)的利益而把財產放到信托中,由委托人根據設立人的意願來管理和分配財產。信托分兩類:可撤消信托(revocable trust) 和不可撤消信托(irrevocable trust).常見的信托多數都是可撤消信托,設立人隨時可更改甚至撤消,而不可撤消信托基本上不可更改,更不可撤消。常見的生前信托就是一種可撤消信托,在可撤消信托中設立人、管理人和收益人可以三位一體是同一個人.表麵上是把財產放到信托中了,但設立人保留完全的支配權和控製權。一般來說,這種可撤消的信托沒有官司的保障,債權人可以追討其中的財產,隻有受ERISA保護的Qualified Pension Trust是個例外,這種trust中的退休帳戶如果有雇員參加,則可以完全免於債權人或官司的追討。此外,可撤消信托也沒有遺產免稅的好處。從遺產規劃角度來講,隻有不可撤消信托才有遺產免稅和官司保障的好處。為什麽呢?因為前文說過信托是某種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如果這種轉移是終極的、不可更改的,這財產從法律上說已不是你的財產。既然不是你的財產,當然不需要交遺產稅;同理,別人要告你,也拿不到已經放到不可撤消信托中的財產。在可撤消信托中設立人、執行人和收益人三個角色可以是同一個人,而在不可撤消信托中這三個角色不可以是同一個人。
生前信托(Living Trust):顧名思義, 生前信托就是在生時設立的信托,放到生前信托中的財產,你擁有完全的控製權和支配權.你去世了, 或完全disabled (殘障),失去了行為能力,你指定的後續執行人(successor trustee)才來接管控製權. 生前信托是最常見的信托,做遺產規劃的人可能都需要設立生前信徒.生前信托的好處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已放入生前信托的財產在你過世後不需要經過法庭認證(probate)而可以直接傳給你製定的收益人, 這是遺囑所沒有的好處. 遺囑和沒有遺囑的財產在當事人過世後都要經過一個耗時又費錢的法庭認證(probate)程序.第二, 如果夫婦倆都有生前信托,人過世後可以拿到兩個遺產免稅額.遺產免稅額是每人一份,2009年是350萬,2011年降為100萬,2013年為525萬.第三, 一般的生前信托采用Trust to Person 的方式來分配財產,父母去世後子女拿到信徒中的財產.日後子女若離婚,離婚配偶可以拿走多達50%的財產.而特殊設立的信托采用trust to trust的方式,父母去世後Living Trust 變成Discretionary Spendthrift Trust (官司保障和子女離婚財產保障信托),子女可以從這個信托中拿錢用於醫療、教育和日常生活。但若離婚,離婚配偶不可以從中拿錢,若有官司,債權人也不可以從中拿錢。為什麽?因為Discretionary Spendthrift Trust是一種不可撤消信托,子女隻有收益權而沒有所有權。簡單地說,這財產不是我的,你告我但還是拿不到信托中的財產。
8/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