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文章說到房產公司東給我發“哀得每頓書”(最後通牒),我自然不敢掉以輕心,第一步先求法律上站住腳。我給律師客戶打電話,請求法律谘詢。她讓我把lease 和房東要 “終止”租約的信傳真給她看看。在電話裏我問了她幾個問題:第一,當然最重要的是房地產公司有沒有權力單方麵變更租約;第二,如果我不搬走,房東是否可以強製讓我搬走;第三,如果打官司,我能贏嗎?如果贏了,我能有什麽benefits? 第二天,她給我回話,講了幾條. 第一,從lease 看, 房東無權把你趕走, 除非你自己走. 因為lease說得很明白: in the event the landlord discontinues the operation in the building, 房東才可以給你換地方或是終止契約.而現在房東隻是要翻修部分office以轉租給大客戶謀利. 是他們毀約(break the lease), 你沒錯, 不用怕他們.第二, 他們無權也不敢把你辦公室的東西扔出去.不要說你沒有違反lease, 就是你幾個月不交房租,房東也不可以擅自把你的東西扔出去.房東必須事先申請法庭裁決.隻有法庭下order,請警察出麵才可以把房客趕出去.如果沒有法庭的order, 房產公司若是動你的東西,那他們就吃不了兜著走. 第三, 若打官司你肯定會贏,但你贏了也沒有什麽油水,因為你沒有多少損失.
聽了律師的分析,我也就吃了定心丸. 說實話,我並不想去打什麽官司.打官司一要耗時間, 時間我耗不起. 而且打官司還要花錢,法庭給我的賠償很可能還不夠付律師費.既然是房東毀約, 我沒有錯,我就來個不理睬, 以不變應萬變, 看他們還有什麽招? 我把律師給我的意見通報給我的 “戰友” Vincent, 他也信心大振, 最後我們達成一致:不理landlord,該幹嗎幹嗎.
看終止租約的威脅沒把我們嚇住,房產公司一計不成又生一計. 那年11月底給我的bill突然加了87美元的律師費,對Vincent更狠:加了425美元的律師費. 也不知道房東為何厚此薄彼, 可能是因為他的lease 更長,更需要盡快趕走. 但這一招因我們成竹在胸,毫無作用.我們早有共識, 以不變應萬變. Lease 規定的房租我們會按時交, 但憑白無故加的律師費我們不付. 從11月底到12月下旬, landlord未再騷擾我們,我們也沒有去招惹他們,雙方脫離接觸. 進入 “冷戰” 期. 但我知道這是雙方在比拚意誌和耐力,誰能沉住氣,堅持到最後誰就可能勝利;而沉不住氣的一方則可能妥協讓步.我不怕,因為第一, 我遵紀守約,沒把柄讓他們抓,是他們毀約;第二, 我不怕耗,而他們則耗不起. 他們8月份要我們re-locate 到大樓的另一邊,11月、12月份不斷地有工程人員到我們的office來測量房子的大小、尺寸,說是馬上要開工裝修。我們兩個“釘子戶”不走他們就沒法開工。但他們已與大的tenant簽了約,必須在規定日期前完成改建工作,所以他們耗不起,他們比我們更著急。兵法雲:知己知彼,百戰不殆。正是知道了敵我雙方的形勢,不管landlord怎麽耍花招,我是“任憑風浪起,穩坐釣魚船”,以不變應萬變,無招勝有招。我隻告訴landlord一點,搬到同樣大小,同樣麵對後院草地的office 可以考慮,若想改lease 從年租為月租則“免談。”
那年12月底的一天我正要離開辦公室回家時,房產公司突然打來電話,說答應我們的所有條件,年租約維持不變,搬到同樣大小的office,也有門,正對綠樹藍天。我說要看看再說。我的戰友Vincent也受到了同樣的offer, 而且他的新辦公室還更大一些,因為小的已沒有了。Landlord並答應替我們搬家,替我們重新裝電話和internet. 我和Vincent 商量了一下,覺得這樣的條件可以接受,於是和他們重新簽了約。說起以往的糾葛,房產公司把一切都歸咎於經辦的agent, 說她太“孩子氣”(childish), 把自己的責任推的一幹二淨,真是老奸巨滑!通過這件事,我認識到與landlord有糾紛時,第一不要怕,盡管它是大公司,你是小租客,一切按lease 辦;第二,谘詢律師意見,隻要你合法,就可和它周旋到底;第三,要有理有利還要有節,見好就收,因為畢竟你還想在這繼續租下去,不想搞的對方下不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