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挾屍要價”洞穿的何止是人性的底線
喬誌峰
鄭州派出所運屍15公裏要價3千元。7天前,32歲的周三江倒在鄭州東區的馬路邊上。周三江72歲的老父親來鄭州商都路派出所辦理死亡證明時被索要 3000元運屍費,而且不開發票。從周三江的死亡地點到醫院太平間15公裏,警察和太平間工作人員均表示,這是“不成文的規定”。警察辦理火化申請和繳納 運屍費捆綁在一起,不交錢就不給辦理火化申請,就不能辦理死亡證明。(6月15日《大河報》)
前兩天,剛在媒體上看到了《醫院太平間被個人承包,停屍67天要價4萬多》的新聞,今天就又曝出了警察插手“天價運屍”、索取“天價運屍費”的醜 聞。兩者都讓人再次發出“死不起”的感慨,但兩者還是略有不同:前者係醫院將太平間承包給私人,漫天要價,涉嫌價格違法;後者則是警察挾公權牟私利,性質 和影響更加惡劣。
讓我們還原事件的一些細節,看看當事警察“宋警官”在事件中充當了一個什麽樣的角色。“宋警官”先對家屬宣稱3000元運屍費是他當場墊資,所以 3000元必須交給他;家屬實在湊不夠錢,“宋警官”表示講價得找太平間的馬師傅;家屬當著宋警官的麵撥通了馬師傅的電話,馬師傅要求周有欽不要當著警察 的麵打電話;記者立即和家屬到派出所門口與馬師傅通話。馬師傅在電話中說:“拿不出來那麽多錢,你們找警察說說好話,讓他們便宜點,給個2000到 2200就行。”按照馬師傅的定價,家屬又找宋警官“砍價”,最終宋警官答應“便宜500元”,點清鈔票後,宋警官為周有欽的兒子辦理了火化申請,並讓周 有欽持火化申請找法醫辦理死亡證明……通過以上細節,相信大多數人都能得出判斷:整個“挾屍要價”的過程中,“宋警官”都是主導者和局麵的掌控者,握有絕 對的定價權和最終決定權。他之所以這麽“牛”,就在於他手裏掌握著辦理火化申請的權力。
如果說警察沒有從“天價運屍費”中分一杯羹,恐怕誰都不會相信,說不定他還占了大頭,太平間隻不過依附於權力賺點殘羹冷炙罷了。至於“宋警官”一開 始所謂的“墊資”,隻不過是一個索取金錢的由頭或者說是遮羞布罷了。從其“作案”手法嫻熟、流程嚴密的程度來看,該同誌不像是第一次幹這種事。說不定,這 早已成為了某些不良警察撈取外快、發家致富的慣用伎倆。
警察插手“挾屍要價”,不僅洞穿了人性的底線,更是涉嫌違規甚至違法:不為群眾開具相關證明,是失職瀆職;以此為要挾索要錢財,是不是有貪汙受賄和 敲詐勒索之嫌呢?“宋警官”究竟幹過多少類似的齷齪事兒?還有沒有其他警察也這麽幹?鄭州市警察隊伍的警風警紀究竟怎樣?鄭州市公安局應該先來個自查,如 有必要,省公安廳、省紀委也應介入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