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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夏俊峰的自由與城管的法外執法

(2013-10-03 07:10:39) 下一個

  根據報道,夏俊峰與他的很多東北同齡人不同,他沒有在京城的煙花場所“看場子”,也沒有在豪華遊輪的賭場裏當“小弟”,他是一名在東北老家賣烤串的小 販。他自己投資購置工具與原材料,承擔經營風險,付出勞動,為他人提供服務,與他人自由交易,享用自己所創造的利潤。他是一個自由的人,有尊嚴的人。

如果有人要打砸和搶奪他的工具,損壞他的食材,毆打他,限製他的人身自由,那我們就得問一問:

你是警察嗎?你從何處獲得可以使用暴力的授權?如果你是警察,你在維護法律、執行公務,那麽請你出示證件,並且告知我所擁有的權利。你應該知道,警察的 執法行為會受到廉政機構的監督。如果你要逮捕我,請你出示檢察院的拘捕令。如果你是執行法院的判決,請法院事先通知我。如果你不是上述任何一種情況,那麽 你最好待在我的射程之外。

我們的立法者如果打算允許某些機構使用暴力來維護“市容”,那他們不應該偷懶。什麽樣的行為是應該被懲罰 的,理由為何?何種行為應該施以何種懲罰算是罰當其罪?何種情況允許使用何種強製的執法手段?誰依據何種程序可以獲得使用暴力的授權?都應該盡量以書麵的 方式明確。他們可以修改《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我們的國家必須明確:

1。除警察以外,我們是否還應該允許其他可以使用暴力的機構存在,比如現在的城管、強製征地與拆遷人員?
2。我們是否應該允許不經法律規定、不經法院判決,就可以毆打他人、沒收他人財物、限製人身自由或者把一個人的房子夷為平地?

有些信奉社會達爾文主義或法西斯主義的人士可能認為,利用警察以外的力量使用暴力,執行刑法以及法院判決以外的“法外之法”,會減少“執法”的成本、提高“執法”的效率,有效“震懾”那些社會渣滓。

我不讚同這樣的觀點。我們都是兄弟姐妹,沒有誰是應該被拋棄的渣滓。至少,我們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該放棄我們的同情心,那是為了維護我們對我們之所以是人 類的信心。暴力應該隻運用於抵抗暴力。我們應該成為一個法治的國家,一個尊重基本人權的國家,一個人民可以免予匱乏和恐懼的國家,而不是一個法西斯國家。

如果我們決定,警察可以針對那些可能有武器的小販進行執法,那我們應該讓他們有必要的防護措施。不能像那幾位城管,打了人、抓了人,也不戴手銬,自己沒 有武器,也沒有防護措施,一把小刀,就可以造成兩死一傷。我們既然雇傭警察來維護法律,我們人民就應該付出必要的成本,讓他們麵對盡可能少的威脅,他們也 是某些人的孩子。

針對夏俊峰一案,被夏殺死的城管,他們的家庭如同夏家一樣孤苦無依,而那些城管所經常麵對的,很多時候,也正是夏俊峰這樣的人。我們的立法者沒有為此製定明確的法律,行政機構沒有使用授權的、受監督的警察力量來執法。這是錯誤的。

我個人認為,城管暴力維護“市容”的製度應該廢除,如果小販們行為違法,在某些情況下需要使用強製力量來製止,應該由警察遵照既定的法律去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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