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打出“開房找我、放過小學生”口號而備受關注的網絡紅人葉海燕,又因砍傷侵入其房屋者,再次受到強烈關注。
對於砍 人的前因後果,各方說法有所出入。葉海燕事發前的微博顯示,她認為有關部門“派人”到其家中騷擾,對她打出“開房找我”口號實施報複。當地警方也出具了事 件說明,認為進入葉海燕房屋的人係“討要說法”,原因是葉於2012年在網站上公布了一些個人信息。葉與進入其住處的人員發生衝突,葉以菜刀傷人,被行政 拘留。另外,網上還流傳著一段音頻,記錄了部分衝突過程,其中可以確定進入其房屋的人員較多,且態度不好。葉海燕明確要求對方離開,對方卻威脅稱“打你又 怎麽啦”。
綜合以上信息,可以基本確認的事實是,男男女女多人未經同意進入葉海燕的租賃房屋,雙方言語衝突,葉海燕要求對方離開,對方不理會,導致衝突升級,最終演化為葉海燕傷人。
一般來說,有傷害結果即意味著具有過錯甚至罪過。但是,特定情形下卻並非如此,最為典型的即是正當防衛。
《刑 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 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個人權利受到侵害,可以使用暴力,以給對方造成傷害的方式保衛自己的權利。如果構成正當防衛,那麽 傷害行為本身即合法,進而不但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承擔拘留等行政責任。
就本案來說,葉海燕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主要取決於對方“討要說法”的行為是否侵害了葉海燕的某種權利,以及葉海燕的反擊行為是否過當。
所謂“討要說法”,並不是法律術語,而是一種生活語言。從法律上說,“討要說法”可能合法,也可能非法。
按 照當地警方說法,對方上門是因葉海燕於2012年在網站上使用了某些個人信息,故此“討要說法”。假設這一說法可以得到證據證實,但葉海燕使用個人信息的 做法是否違法、葉海燕是否需要為此承擔法律責任,也完全屬於普通民事糾紛,應起訴並交由法院判決。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當自己認為對方侵犯了自己權利的時 候,可以到對方所處房屋內“討要說法”,而對方也沒有義務在此情形下必須給個說法。
當然,“討要說法”雖無法律依據,但也並非當 然違法。因為被討要說法的人,也許同意給一個說法,而這種同意即構成了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協議,進而使“討要說法”具有了合法性。問題是,本案中的葉海燕並 不同意給對方說法,並且認為對方根本不是討要所謂網站信息的說法,而是對她個人近期發貼行為的報複。無論葉海燕的說法有無證據證明,但其態度至少可以證 明,對方“討要說法”的行為因缺乏合法性而應該終止。
更加明確的是,葉海燕以語言方式明確要求對方退出其房屋,而對方顯然不聽。這便產生一個問題,葉海燕是否有權要求對方退出?
葉海燕在錄音中聲稱對方進入的是其住處,如果事實如此,則對方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但吳法天在網上發貼認為該房屋是葉海燕的經營場所,不是住宅,進而對方不屬於“非法侵入住宅”。
《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於何為住宅,學理和司法實務上並不是以是否用於經營加以區分,而是認為,與公共場所隔離開的空間均屬於“住宅”,甚至並不封閉的空間,比如院子,也可被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住宅”。
對 侵入住宅罪研究較為深入的日、德刑法學界一般認為,設立侵入住宅罪的目的是保護公民個人安寧。我國刑法界一般也認可該觀點。按此理論,其實區分一所房屋是 用於經營還是用於居住,又或者是兩者混用,並沒有法律意義。法律的精神是,隻要包括租客在內的房屋使用人禁止別人進入,別人即不得進入。至少在其明確要求 進入的人員退出的時候,該人員必須退出。對此,日本刑法還專門規定了“拒不退出罪”。
總體而言,筆者傾向於認為,進入葉海燕房屋 的人員構成“非法侵入住宅”。至於是否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人認為《刑法》第245條規定的是行為犯,即不看結果,隻要有該行為就構成犯罪。也有人 認為此條受刑法基本原則製約,需要達到一定後果才構成犯罪。筆者同意前者,因為若後者說法成立,刑法便不存在行為犯,而這與司法實踐不符。更重要的是,自 古以來,侵入住宅都是極嚴重的罪行,中國古代就曾有律法規定,夜間侵入住宅的可以將其殺死,白天侵入的可以將其致傷,根本不問對方侵入的理由。
最後,在對方男男女女多人侵入葉海燕房屋,甚至口口聲聲“打你又怎麽啦”的情況下,葉海燕持菜刀致對方受輕傷,是否防衛過當?
就 網上流傳的音頻反映的情況來看,葉海燕一方人單力孤,明顯處於弱勢。與其同屋的似乎隻有她女兒,一位未成年人。此種情況下,葉海燕若不找一定武器,是不具 有防衛能力的。同時,若其不給對方造成一定傷情,恐怕對方仍不會退出房屋,甚至會對葉海燕予以傷害報複。從保衛住宅不受侵害以及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角度來 說,恐怕很難說葉海燕的自衛行為過當。甚至就算葉海燕造成對方更嚴重的傷害,可能都不為過。
綜合以上,筆者認為葉海燕沒有任何罪過或過錯,不應對其予以任何處罰。籲請當地公安機關放人。
(王秋瑞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吳法天,我能不能就到你家去、什麽也不做,就不走,在桌邊看著你吃、在床邊看著你睡!!!你可以報警抓我,但警察為什麽就不抓那十幾個擅闖民宅並且行凶的歹徒?難道因為它們是警察派去的嗎???
上門行凶的都不抓,這是不是告訴我們這是一種最佳的散步方式!!!
我想請問當地政府和知情人,葉海燕被捕後,她的女兒在哪裏,是否有人代為照顧?有沒有飯吃,還能不能繼續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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