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low fields by the sea 海濱有低地,
Like Barley Bending 大麥俯身偃,
Singing in hard wind 巨風動地來,
Ceaselessly 放歌殊未已;
Like Barley Bending 大麥俯身偃,
And rising again 既偃且複起,
So would I,unbroken 顛仆不能折,
Rise from pain 昂揚傷痛裏;
So would I softly 我生也柔弱,
Day long,night long 日夜逝如此,
Change my sorrow 直把千古愁,
Into a song 化作靈風曲。
這首《大麥歌》,網傳是19年前被人投鉈毒害的清華才女朱令所譯。讀之文采斐然,思之柔腸寸斷。這個可憐女孩的身世,正如詩中的大麥那樣在巨風中顛仆傷痛。
朱令案,也許是中國現今最受社會大眾矚目的懸案,不單單是因為受害人曾經才貌出眾而今生不如死,而是由於在整個事件的曆程中,人們看到了太多黑暗的東西。醫院的不做為,校方的推諉掩蓋,嫌疑人的逍遙法外,司法公正被妨礙被踐踏的傳聞,都讓人們格外憤慨。這個案子民間影響太大了,每隔一段時間就會被人提起,此番因複旦投毒案,又引發了新一輪的關注潮,借助網絡,微博等社交媒體,“民意審批”聲勢浩大,並要求司法機關重啟此案。由此也引起了不少爭論,比如網絡爭論是否也應遵循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朱令案中到底有沒有過硬的證據指向嫌疑人,假設朱令案在美國法庭審理,陪審團會認定嫌疑人有罪嗎,等等,一時間人人盡如福爾摩斯。
筆者非法律界人士,對這些爭議性的問題也感到相當困惑。因為一向喜歡看法律小說和法庭戲,所以特地對無罪推定和刑事審判證據等問題做了一番小小的探究。下麵是一點摘錄和個人理解,議論而已,對不對的各位湊合著看,有疑問請谘詢法律專業人士。
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往往包含證據法、程序法、人權法等多重內涵。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中,這個原則被表述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無罪推定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不受國家執法和司法機構的非法侵犯。它確立了這樣一個訴訟證明的邏輯法則,即首先假定被告人是無罪的,然後通過確實、充分的證據去推翻這種假定;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疑罪從無。
無罪推定是一個程序法原則,而不是實體法原則,也就是說無罪推定所反映的是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對刑事案件進行實體裁判的法律依據。
在英美法係中,無罪推定的時間效力是從審判開始到被告人被排除合理疑問地證明有罪之前,所以無罪推定一般不適用一審以外的程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多起案件裁決中基本明確,無罪推定不適用於審前階段。這個想想也很自然,因為如果在刑偵階段警察就必須假設所有人無罪而不能大膽懷疑,估計世界上能偵破的案子就寥寥無幾了。大陸法係可能略有不同,比如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無罪推定適用的起點,始自“管轄機關對於所為的刑事犯行之譴責的正式通知”,終結於有罪裁判出現之時(不管其是否確定)。一般認為,無罪推定原則約束的對象是對國家權力機關,尤其是司法和執法部門。無罪推定原則對於媒體報道有指導意義而非約束力,更不能強加於普羅大眾。公眾在言論自由的框架內,完全有權利對一宗案件進行猜測評論,隻要不超出法律允許的限度如造謠誹謗,而後者基本上屬於民法管轄的範疇。
比如朱令案,網民根據各種五花八門的消息來源,對可能的投毒嫌疑人進行分析,猜測乃至指名道姓的懷疑,不必受無罪推定原則的約束。試問誰能堵住天下悠悠之口?如果有人編造事實,惡意侮辱大肆誹謗,當事人可以以名譽權受到侵害為由向法院起訴。在朱令案討論中,各種指證沸沸揚揚,大喝“XX,你就是凶手!”,被懷疑者卻從來沒有提起過這種訴訟,確實也挺奇怪的。有意思的是這種沉默本身,被一些持“有罪”觀點的網友作為懷疑的依據;而在無罪推定的背景下,沉默權是涉案嫌疑人的當然權利。所以說,看問題的角度不同,看到的東西就可能截然不同。我個人覺得,從有罪推定角度大膽懷疑,依無罪推定原則小心求證,可以幫助我們對案件有一個更深入而盡量客觀的認識。
不管是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歸根結底還是要探求事實本身,以證據說話。在朱令案的討論中,人們討論最多的就是此案到底有什麽確鑿的證據,可以鎖定嫌疑人。很多人擔心,此案由於警方當年介入調查遲緩,關鍵物證可能已經滅失;幾個有嫌疑的涉案人表現得相當抱團,沆瀣一氣,可能也缺乏關鍵人證;加之距今年代久遠,即使開案重審,也未必能有多少新的直接證據出現。所以網民發動了聲勢浩大的“人肉”攻勢,希望鎖定涉案人並施加壓力,讓他們中間有人能站出來講出真相。人們也在揣測,主要嫌疑人孫某當年被警方提審8小時,有沒有口供;也有不少人憤慨當時警方對孫的訊問因高層幹擾而過快中斷,“不然還不早招了”?
筆者這裏不想具體分析朱令案中的基本事實和種種疑點。作為網民,我們道聽途說所了解的“事實”,“證據”,幾乎可以肯定是不全麵和不盡準確的。 大概可以判斷的是,朱令案缺乏直接的人證物證,而需要建立在大量環境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和邏輯推理的基礎上。很多人的焦慮也正源於此。其實,環境證據並不等於弱效力證據。按照維基百科的定義,一個證據如果需要經過推理才能與結論(事實)相聯係,就屬於環境證據,比如犯罪現場提取的嫌犯指紋,DNA等,本身不直接證明做案事實,但是可以證明嫌犯在案發現場出現過。單一的環境證據可以有多種解釋,而多個環境證據結合起來,相互印證補充,形成補強證據(corroborating evidence),可能非常令人信服。事實上,有許許多多的案件,是完全基於環境證據而做出判決的,如著名的Laci Peterson 謀殺案,Timothy McVeigh 俄克拉荷馬城爆炸案等等。刑事訴訟 ,尤其是以環境證據為基礎的案件,控方必須建立從證據到(有罪)結論之間存在明確而有效的聯係,強大的邏輯推理是關鍵。如果這種聯係為所法庭信服,接受,則罪名成立。
那麽法庭做出有罪判決的證明標準是什麽?這取決於案件在哪個法律體係下審理。在英美法係中,“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是刑事訴訟證明中的最高標準。這裏需要介紹一下,英美法係以可能性或確定性的不同程度來劃分訴訟中的證據,比如美國法律把證據劃分為九等。第一等是“絕對的確定性”,任何法律目的均不作此要求;第二等即“排除合理懷疑”,為刑事定罪裁決所必需;民事案件裁決,依賴第三等“清楚和有說服力的證據”或者第四等“優勢證據”即可,所以辛普森案刑事罪名不成立,而在民事訴訟中慘敗。
在陪審團製度下,經過庭審采認的證據是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由陪審團基於理性,常理和道德進行判斷,具體標準見仁見智。如果試圖量化,以絕對確定性為100%,那麽有罪可能性的比例要達到多少才算“排除合理懷疑”呢?在一項對美國聯邦法官的調查中,171位給出有效調查的法官中,126人認為最低標準是90%或更高;而針對陪審團的調查表明,許多陪審團中大多數陪審員認為70%的可能性就符合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標準。可見,法官們很在意不能冤枉一個好人,而陪審團傾向於不輕易放走壞人,嗬嗬。
大陸法係奉行自由心證原則,一般采用的是審判者“內心確信”的證明標準。一般認為,內心確信與排除合理懷疑其實是同一證明標準互為表裏的兩種表述。而在中國的法律中,沒有明確自由心證的原則,而是由法官“依法獨立判斷證據”,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求“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具體是指達到以下標準:(1)據以定案的每個證據都必須查證屬實;(2)每個證據和待查證的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3)所有證明在總體上已足以對所要證明的犯罪得出確定無疑的結論,並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在無罪推定的前提下,要達到這樣的標準,可以說要求是非常高的。
回過頭來看朱令案,據報道公安機關早在1998年就“鑒於直接證據不足,案件繼續偵查難度大…而結辦此案”。一個有重大社會影響,案情貌似也不太複雜的投毒案,這樣的結果顯然難以服眾,所以民眾輿論現在最大的訴求就是希望司法機關重新開啟此案的調查,或者公開有關信息,包括警方當年收集的證據。能否做到?現在看來濃霧重重,似乎要等老天開眼。
最近看了朱令家的代理律師張捷的博客,下麵這一段提出了一個新的可能:
“……對於案件結案以後,我們要注意的就是刑訴法204條第三款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對於殺人罪的自訴在中國是沒有的,這個提議看來是匪夷所思的事情,在中國的自訴案件也是非常罕見的,自訴在以往僅僅限於家庭糾紛等案件,後來擴大到私人之間的輕微犯罪,但在西方自訴卻非常的普遍,在英美國家實行的是當事人主義的司法原則,也就是追訴更多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中國卻基本是監控主義的國家,對於罪犯的追訴是國家司法機關,受害人在這樣的追訴過程當中權利極小,基本是完全被限製的……另外還要說的就是當年修改刑訴法,增加的這204條第3款,當年就是朱令的姥爺建議加入的,朱令的姥爺是燕京大學相關專業的高才生,當年是法院的顧問,對於這樣的案件重啟,自訴就是一個方向,當年增加這自訴的204條第三款,就是要給當事人一個救濟的手段,這個條款也應該能夠成為保護朱令的一個手段,因此在公訴無法開啟的時候,我們建議要自訴一次,起碼要讓鉈受一次公審,到底有沒有罪,法庭是否公正,要放到聚光燈下給世界看一下! ……”
前景如何,且讓我們拭目以待。我衷心希望朱令案的鐵蓋子有被揭開的一天。如果被懷疑人冤枉,還她(們)以清白;還可憐的朱令一個公道;還社會一個正義;還民眾一個朗朗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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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Wikipedia
維基百科
孫長永 閆召華:《無罪推定的法律效果比較研究》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8150
何家弘姚永吉:《兩大法係證據製度比較論》
韋成:《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12835
張捷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c1101d0102egab.html
我覺得朱令案到了今天,已是積重難返。我們可以想象一下,即使事情是如官方描述的最白蓮花的那種情形,警方一直“獨立辦案”,“未受幹擾”,卻因“證據滅失”而“深表遺憾”,司法機構實際上也不能不反省當時辦案時的疏漏,和如今在證據采信規則上的缺陷。假設時間回到1995年的5.5日,警方重新開始偵辦此案,會有什麽不同?司法機關需要什麽樣的“鐵證”才能坐實一樁沒有物證的投毒案?這兩個問題,一個牽涉到刑偵的水平和責任,一個牽涉到司法製度的構建。有係統性的缺失而不能反省自新,必然是既會放走壞人也會冤枉好人,這樣的司法才讓人們擔心,談何保一方平安?
朱令案牽涉的,當然遠超出司法的技術層麵。司法不獨立,何能公平公正?任何一個個人,在各種公權公器利益角逐交換傾軋的過程中,都是微不足道的,既不能自主也無法逃脫,朱令如此,鉈黨如此,各個大大小小的人物都如此。個人的呼號,公眾的呐喊,在一個密閉的鐵屋子中轟鳴回蕩,暫時也形不成氣浪衝開屋頂。也不要指望某個領導人的青天開眼。隻有當各種力量角逐中的均勢被打破,作為一顆棋子的個人命運才可能得到改寫。
但我們卻不必灰心沮喪,做我們認為所應該做的。因為秉持善良和對正義的一點信仰,會給人心中帶來陽光和力量,長遠來講也推動著社會的進步。
其實朱令是不是文采出眾,跟人們今天對她的遭遇的同情和對凶手的憤怒沒有太多關係。有些人拿這首詩曾經被誤認為朱令所譯而大做文章,以此證明網民情緒化,輕信等等,很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