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二(9月14日),美國司法部直接出麵要求聯邦法院暫時緊急阻止德州SB8法案(注:SB8又被稱為《德克薩斯心跳法案》)的執行。
而此前因最高法院拒絕暫時緊急阻止實行德州的禁墮胎法案SB8,該法案已經在9月1日就生效了。如今回頭來看,有關這個法案,中、英文媒體的解讀有很多,但其中存在誤解或誤導的也不少。尤其是中文自媒體,英文主流媒體也存在沒說清楚的問題。希望通過這篇文章,能對中文自媒體中出現的一些誤讀或誤導起到糾正作用。以下為德州SB8主要內容,其中有不少易發生誤解的地方,也有部分被諸多自媒體誤讀該法要求醫生必須用一種 “適合估計胎齡 ”的方法檢查胚胎或胎兒的心髒活動。在懷孕早期,這意味著陰道超聲檢查,因為聽診器和侵入性較低的超聲檢查,在這個階段不會檢測到任何動靜。然後,隻要能聽到“胎兒心跳”就不能墮胎了。SB8將胎兒的心跳(這不是一個臨床術語)定義為 “心髒活動或胎兒心髒在孕囊內穩定且重複有節奏的收縮”。這個定義包括在妊娠六周左右開始的發育中的細胞活動,盡管在這個發育階段並沒有心髒。因為妊娠期是從最後一次月經開始計算的,六周的標誌相當於月經錯過後的兩周或更少。絕大部分孕婦在這個時候還根本不知道自己懷孕了。所以,基本上都沒有墮胎的機會了。該法律允許醫療緊急情況的墮胎,但沒有對這裏的“緊急情況”做定義。這也是唯一允許墮胎的一個例外。強奸或亂倫造成的懷孕不屬於例外範圍。無法生存的懷孕(胎兒仍有可探測的心髒活動)或胎兒有致命和無法治療的情況也不屬於例外。SB8讓醫生來決定他們的病人是否符合墮胎條件。但是,任何不同意醫生觀點的人都可能會起訴醫生。在這樣苛刻的條件下,醫生被起訴的風險大增。該法允許對任何進行或“教唆”墮胎的人提起訴訟。這可能意味著一係列的人和團體,包括診所及其雇員,從醫生到接待員;為墮胎付款的朋友、親戚甚或陌生人,包括捐贈或管理墮胎基金的人;批準索賠的保險公司;開車送病人去診所的共享汽車司機;以及與孕婦分享墮胎相關信息的任何人。很多醫生一直冒著吃官司的危險為孕婦提供墮胎服務,原因之一是他們有保險。但現在受到威脅的不僅僅是醫生,還包括護士及診所的任何職員。這些人可沒有一個強大的保護網。所以,SB8通過後就有醫生說,沒辦法再繼續提供墮胎服務了,因為這已經不僅僅是“我”的問題了。“我”無法保護診所的其他員工。其他州的居民可以起訴幫助德州人墮胎的人,而他們也有可能因為幫助德州人墮胎而被起訴。就是說,一個威斯康星州人可以起訴一個加利福尼亞人教唆德克薩斯州人墮胎。除了證明沒有發生被禁止的墮胎外,被告唯一有效的論據似乎是,他們在“進行合理的調查後,認為進行或誘導墮胎的醫生已經遵守或將遵守”禁令而采取了行動。但法律並沒有說什麽是合理的調查。尤其反常的是,SB8是被告有責任證明他們沒有違法,而不是原告有責任證明法律被違反——這與正常的法律實踐相反,目的當然是讓墮胎的人難以贏得官司。6)勝訴的原告將獲得至少1萬美元+他們所付出的律師費原告每勝訴一個墮胎官司,就將獲得“不少於10000美元”的賠償,還將獲得對他們所付出律師費的補償。這些費用是被告支付,而不是政府。有些自媒體說是政府付款,錯了。(本文後麵有說明,被告律師也需要掏腰包。)相比之下,法院無權下令讓勝訴的被告獲得律師費用補償。如果指控被證明是虛假的,被指控的人仍將承擔自己的辯護費用。這裏,該法律非常荒謬:給原告很多經濟上的好處,而被告無論輸贏都要掏腰包。任何人都看得出法律的天平傾斜到了什麽程度。如果被告敗訴並支付了全部賠償金,法律規定不能強迫他們為同一次墮胎再次付費。(這一點不少中文自媒體都理解錯了。)一般,禁墮胎法律都是定義非法墮胎為刑事犯罪。隻有政府才能夠起訴刑事罪。SB8將違法墮胎定為民事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並禁止任何州政府機構執行該禁令。相反,它將這種權力授權給公民。其目的是為了讓挑戰該法律違憲的人沒有一個有效的起訴目標。根據主權豁免理論,人們不能起訴政府,隻能起訴執行特定法律的具體官員或機構。SB8的第171.211條明確規定德克薩斯州及其所有官員對SB8是否違憲等挑戰享有豁免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德克薩斯州保留了其官員提交“法庭之友”簡報的權利。這是一個強有力的工具,可以讓該州在影響案件的同時又不受監督。挑戰SB8的律師,無論是自己直接挑戰,還是作為其他挑戰者的代理律師,一旦敗訴,就要承擔對方的法律費用。注意,不是起訴人,而是代理律師要承擔這個費用。而且,如果一個訴訟隻是贏了部分,那麽輸的部分律師還是要承擔對方律師費。SB8有不少“發明”,每一個發明都居心叵測。比如這個發明就是想讓律師都不敢為被告參與墮胎的人服務。1973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羅伊訴韋德案(Roe v. Wade)的判決奠定了美國憲法保護孕婦選擇墮胎自由的基礎。1992年的凱西案(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進一步肯定了羅伊訴韋德案。德州SB8的設計是通過執行機製建立起法律絕緣層,使得因該法律被起訴的人很難挑戰該法違憲。而且,哪怕法院真的允許違憲這樣的挑戰,SB8也在細節上設置了層層阻礙。凱西案的判決是,“如果一項限製的目的或效果是給尋求在胎兒成活前進行墮胎的婦女設置實質性障礙”,那麽這項限製就是不允許的。SB8則引進了“不適當負擔”這樣的語言。即隻要墮胎過程不存在“不適當負擔”,就沒有違背凱西案。而SB8說除非被告能夠證明有“不適當負擔”,否則法官不得認定有不當的負擔。SB8甚至試圖限製誰可以提起訴訟,聲稱隻有最高法院可以給該法沒有給予起訴資格的人,授權起訴資格。當然,這又是SB8的一個奇葩“發明”。10)如果該法律的一部分不成立了,其餘部分依然有效可分割性是一項常見的原則,即在法律的部分內容被發現違憲或無法執行的情況下,保護法律的剩餘部分。但SB8法案的可分割細節到了罕見的程度,它用了近600個字來闡述法律的某些部分可能被認定為違憲的方式,並強調了對每一個部分的可分割性。其做法被法律界人士稱為“異常冗長和具有爭議性”。羅伊訴韋德案和凱西案為美國婦女提供了墮胎的憲法保障。違背這兩個案子的判決就是違憲。所以,德州的SB8違憲是不容置疑的。但SB8的做法是,我就是明目張膽地違憲,但是我讓你無法挑戰我違憲。其中非常有效的一個設置就是禁止任何政府官員執行該法律,而是授權普通公民充當這個角色。那麽在還沒有一個真正的案子發生時,就無法確定誰該是被訴人,就無法事先提起訴訟。從上麵羅列的每一個細節可以看出,德州的SB8在很多地方沒有遵循常規。而所有不遵循常規的效果都是讓敢於挑戰SB8的人承擔特別大的法律和經濟風險,比如嚇跑律師,比如讓本來敢於以身試法的醫生,因為顧慮到診所的其他工作人員也會被起訴而不敢接任何墮胎病例。我在“德州禁墮胎法的最大成功,是為右翼大法官提供了那些理由”一文中說過,保守派大法官可能也沒膽量明目張膽地推翻羅伊訴韋德案。他們需要有表麵上過得去的“理由”。現在高院拒絕暫時緊急阻止SB8的實行,就是因為德州的立法者巧妙地在SB8中為他們提供了很好的“理由”。德州共有大約24個提供墮胎服務的診所。自9月1日起,所有的診所都停止為孕婦提供6周身孕後的流產服務了。至少目前來看,沒有人敢冒險,因為牽涉到的人太多了,風險也不尋常地大。至少是暫時的,德州禁止墮胎的效果達到了。SB8的另外一個效果是,其他紅州都在紛紛效仿,推出保守派一直想要卻在最高法院無法通過的法律。不久是禁墮胎,還可以用於其它違憲的法律上,因為他們知道現在的最高法院是他們的。有人說,那麽自由派也可以用同樣的方法推出控槍法案等。說實話,這是一種比誰更沒有底線的方式。不希望美國走上這樣的道路。但是,我很想知道,如果自由派也把同樣設計的法律送上最高法院,那些保守派大法官會如何裁決?
現在,讓我們先看看司法部要求聯邦法院緊急停止德州SB8法律的執行會是怎樣的後果吧。
本文內容主要參考自《紐約時報》Here’s What the Texas Abortion Law Says一文,原文鏈接如下:https://www.nytimes.com/article/abortion-law-texas.html
本文由作者授權原創首發於“加拿大和美國必讀”公眾號“細說美國”專欄
我後來發現我可以耍賴,就算法院判我輸,要賠錢。我就是不賠。法院沒有精力去追債。警察那麽多犯罪分子都抓不到,根本不會來替這種小金額收賬。
德州如果真的有人告什麽醫院前台,汽車司機等協助墮胎的,這些被告完全可以忽略法院的傳票,不去出庭。然後當然會輸,被判罰款。然後你就耍賴,不交罰款。看這幫家夥能把你怎麽樣。你以為監獄裏麵有很多空房,政府巴不得抓你去坐牢嗎?
你需要補一些基本常識。英美法是判例法,其判例就相當於法律條文,下級法院都必須遵守。法官不僅能解釋法律,還能創造法律。那麽高院的判例和創造的法律,就等同於憲法了。
你們左派的法律是抽大麻的時候學的嗎?
Roe V. Wade是案例,怎麽等同憲法?案例總有一個開始,你是說1973年高院的判決違反了之前的憲法?所以Roe V. Wade就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