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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早醒來就被下麵雷洋案的最新消息雷倒了。
新華社微信公號12月23日報道,當天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對邢某某、孔某、周某、孫某某、張某某等五名涉案警務人員玩忽職守案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我來翻譯一下:
【我就是可以隨意踐踏法律,我就是可以無視民意、民憤,我就是可以在光天化日之下指黑為白,我就無恥了,我自己就告訴你我沒穿衣,你能拿我怎樣?!
我流氓我怕誰!】
雷洋案最大的特征是,它明明白白地告訴了每一個人,你很可能是下一個。如果允許這樣的事情不受製裁,誰都無法避免這類悲劇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可能。
但是,在諸多證據、事實、邏輯都指向警方踐踏法律,警方與官媒勾結一氣傳播謠言的情況下,雷洋最終還是被嫖娼了!而草菅人命的警方人員就依法不被起訴了!如果這個不是國恥,我不知道什麽才是!
當年64後全民政治洗腦,學習D的報社文章,學習袁木答記者問。我們敬愛的小組長周先生在小組討論中非常違背中央精神地說,64這個事,我敢說,不出10年,一定平反!現在都快30年了,事實證明周組長的預測錯得離譜。我深深吸取了周組長的教訓,不做任何硬性預測,但我敢說,雷洋案是一定會被寫進曆史的!
這已經不是兔死狐悲了。這是在挑戰每一位中國老百姓。一位網友說的好:雪崩之下,沒有哪一片雪花是無辜的。
始終忘不了一位網友在某個貼上的神回複:如果每個人都上街,天就亮了!
最新消息:雷洋家屬已提出申訴。博弈還在繼續。但是,在無法無天的、強大的國家機器麵前,一個家庭有多大的力量對抗?哪怕強大的人大校友也是可以集體被噤聲的,律師也是可以被栽上任何罪狀的。無盡的黑暗就像爆表的霧霾令人窒息。萬般無奈中,隻能祈請神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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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什麽都不信,憑什麽來反駁任何人?什麽都不信的你是不是就該住嘴呢?!
你說我法盲,還說“俺覺得,如果檢查院的說法是確切的,這種不起訴的決定,還真是依法作出的。”好吧,我就用陳有西律師的話來回你。你要真是認真辯論,倒是接話呢?偏不,又從別的地方挑戰。你就是來找茬的吧?要不為什麽不敢接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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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姐一口咬定犯罪嫌疑人冤死,莫非有確鑿的證據? 從何處而來? 請別告訴俺,那是從網絡而來。任何消息發布,隻要是用中文的,俺就將信將疑,不管它是來自新華社還是“民主”精英,網絡屁民。
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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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一起讓雷洋不白死,那就是永遠不要忘記雷洋!追蹤雷洋案進一步的發展,尋找每一個機會提起雷洋。如果我們在中國看到警察打人,讓我們一起高呼,“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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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姐一口咬定犯罪嫌疑人冤死,莫非有確鑿的證據? 從何處而來? 請別告訴俺,那是從網絡而來。任何消息發布,隻要是用中文的,俺就將信將疑,不管它是來自新華社還是“民主”精英,網絡屁民。:-)
雷洋至少還洗了腳,花了錢,和好幾名警察對打撕扯。
至少,他的死把中國警察的麵目亮在國人麵前,讓國人看到了中國司法的黑暗與腐敗。誰要是盼望能得到雷洋死亡原因與公正的判決,那就太天真了。
我們質疑正是程序問題,司法正義的前提是程序正義,監視錄像沒了,記錄儀不給律師,受害人手機的記錄也被刪除了(它恰恰由警方掌握了一段時間),您覺得正常嗎?
祝你全家新年好!
例如聶樹斌案,前五天的審訊記錄失蹤,前五十天的證人記錄失蹤。盡管司法錯誤古今中外都有,一般是指司法技術出錯,而聶案的受害人有清楚的離開單位時間和途徑犯罪現場時間——即作案時間,可這個時間聶在單位上班,有出勤記錄,警方當時調閱過,可這麽重要的東西也失蹤了,隻說明一個問題——故意構陷,因為警方有破案壓力,和呼格案一樣,抓一個大孩子屈打成招,完成任務立功受賞。
所以民間早有一句話:警匪一家。
Google 一下 Post mortem sperm retrieval 繼續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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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懂了嗎?那是專業醫生才會操作的,而且失敗率很高。你認為幾個普通警察能一夜之間無師自通、溜進停屍房就把這事幹了嗎?想象力太豐富了吧!
繼續笑吧。
現在所有的證據都是警察的一麵之詞,精液也是可以事後的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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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雷洋死後再采取他的精液?哈哈哈,真是高見!
雷洋案,目前在走法律程序,我們可以靜觀其成。但是,在中國,很多非法律因素,很多政治因素會起作用的,比如律師會不會在此期間忽然被起訴“偷稅漏稅”了,這就是中國的國情,我們無法逃避。
你說“檢察院在判決書上也明確聲明,警察偽造了證據。這如果發生在美國,警察偽造證據,可能就不大會隻因為玩忽職守而不予起訴了。”那麽我說,在中國也不該這樣。陳有西律師就說的很明白。所以,我們不能接受現在的不予起訴。
至於你眼裏的“煽風點火,製造動亂”,我認為是發出自己的聲音,要求自己的權利,可以說也是一種法律程序。當初共產黨搞得是武裝暴動,完全是不同的。我要說,每個人都上街,天就亮了!”是最和諧,代價最小的方式。上街是合法的好伐?不讓上街或是想方設法的刁難才是違法、違權行為呢!現在當權的就是認為有能力壓下去,可以不顧百姓的訴求。如果每個人都上街了,超出他們能夠控製的範圍了,當局的態度就不得不改變。為什麽不能上街爭取自己的利益,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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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你依照中國法律討論這個案件。如果真的是從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識的角度來探討那麽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可以在他的律師帶領下繼續上訴,直至最高法院。如果最高法院仍然維持原判,那麽結果隻能是那樣。在眼下的中國,無論是政府裏的各層官員,警察,還是老百姓,素質都很低。檢察院在判決書上也明確聲明,警察偽造了證據。這如果發生在美國,警察偽造證據,可能就不大會隻因為玩忽職守而不予起訴了。
在現實的中國,還有另一種可能,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層層上訪,象“我不是潘金蓮”裏的主角那樣,到處告狀。當然,正如你在你的博文裏所指出,你可以學著當年的共產黨,再一次煽風點火,製造動亂,祭出當代是“無盡的黑暗就像爆表的霧霾令人窒息。”的主題,鼓動“每個人都上街,天就亮了!”。但俺永遠不會相信,用革命推翻共產黨以後的政權,會搖身一變,成為真正存在民主自由監督的政權。俺隻想指出,天朝經曆了無數次的改朝換代,但沒有任何一個朝代是聖潔的和偉大的,因為自古以來,那裏就是一片渾沌的醬缸世界,充滿著愚昧和落後。我不相信任何主義能夠救中國,隻相信醬缸國經過漫長的漂白以後,在國民素質和社會文明交替上升以後,才能最終走向文明。條件是,那種漂白必須得在和平的環境下進行。
即使是警察錯捕,被捕者在當時也必須配合,不得像雷洋那樣拒捕甚至襲警,否則被捕者即使本來無過錯,但拒捕就是錯。
被錯捕者隻能在事後提請公訴或賠償。
在美國,警察采用暴力來製服拒捕者的例子不計其數,因此而意外死亡的也很多,從未有警察因此而被起訴的。
還有,下麵是我查來的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為什麽是根據第一百七十三條,而不是第一百七十二條呢?玩忽職守都玩出人命來了,還隻是“情節輕微”?忽悠誰啊!判決書上還說 “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這也是情節輕微?
所以,陳有西律師說得非常清楚,不是玩忽職守的問題!
拜托,這些事與別的國家無關,美國政府與人民根本就不知道, 也沒有發表過任何意見。卻被假設在美國發生,作了冤大頭。實事求是,中國的事情,自己去解決,不要無中生有往別人頭上扣帽子。
也許我是法盲。用雷洋家屬聘請的律師陳有西的話來回答吧。
雷洋案明顯不能定性為玩忽職守罪
對於雷洋案涉案警察被控玩忽職守罪,雷洋案代理律師陳有西給予否認,他在聲明中稱,涉案警察犯有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濫用職權罪,以及幫助偽造證據罪等三罪,絕不是過失的玩忽職守這麽輕描淡寫。
第一個罪名,現在檢察院刑拘的罪名,公布的是玩忽職守罪。我們的意見,認為這是故意犯罪,絕對不是玩忽職守,不是過失犯罪,是蓄意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這個罪是十年以上到無期徒刑到死刑,這是罪名的較量。
第二個罪名,一個公民在街上走,走得快一點你就認為他嫖娼,弄十分鍾就不會動了,醫院還沒到就死了。這樣的行為,任何一個中國公民都不會有安全感。
因此,這樣的事情,你五個警察和輔警,街麵巡邏,專項任務守候,治安執法完全超出了必要的職權規定的範圍,警察濫用自己的治安執法權,無端懷疑老百姓。已經構成了濫用職權犯罪,絕不是過失的玩忽職守這麽輕描淡寫。
第三個罪名,幫助偽造證據罪。警察已經涉嫌犯罪,卻讓他上官媒電視上為自己圓謊,向全國人民撒謊。
什麽都沒有開始查,首先想到的就是掩蓋,死因都沒有鑒定,外圍都沒有調查,就確定是心髒病猝死,是嫖娼了畏罪逃跑導致猝死,塗黑一個已經被搞死的人。
開動宣傳機器,讓北京電視台、人民日報、新華社記者、央視來向全中國為捗嫌警察辯解。
讓足浴女說“打飛機”了,說雷洋已經交待過嫖娼了。是心髒有病掙紮死了。這些,都是五個警察以外的人幹的。
街頭錄像哪裏去了?執法記錄儀哪裏去了?手機拍攝哪裏去了?證據有沒有被偽造、隱藏,這就涉嫌隱匿偽造證據罪…
判決書俺覺得是中肯的,其中說明了警察“不正確履行職責,存在不當執法行為,執法行為超出合理限度,致執法對象發生吸入性窒息;不履行職責,在發現雷某身體出現異常後,未及時進行現場急救、緊急呼救和送醫搶救,致執法對象未得到及時救治,以致發生死亡結果。且事後故意編造事實、隱瞞真相、妨礙偵查。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符合玩忽職守罪構成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
如果這發生在法治健全的美國,肯定也是被如此處置的。如果你自己不是法盲,不是發泄仇恨為了推翻共產黨,你肯定也會同意檢查院的判決的。這次檢查院沒有為了平息民憤,讓警察當替罪羊,而是力挺法律,應該值得稱讚。
中國在走向文明的過程中,最最需要的是建立一個健康的法治體係,否則一切都是空談。
我有看到一個說法,雷洋是去一個小店拐了一下,所以路線才不那麽“合理”。
其實,不管路線如何,這點時間如何嫖娼!還有付款簽字!還留下精液!!!
偏就有信的!
我想關鍵還是“linmiu”說的,沒有真相,如何有正義?
其實要說清你回答的兩個問題非常容易,調錄像就是了。為什麽雷洋案我們就是見不著錄像呢?現在攝像頭滿世界都是,這個咋就見不著呢?
謝謝你特意回複!可惜太多人是不承認邏輯的,或者有自己的中國邏輯。
也許他就幹民警的,那就不好説啦
1、沒嫖他跑什麽?肯定幹了見不得人的事兒了。
回應:就算嫖了,也不是死罪。他為什麽跑,無解;跑不能反證他嫖了。這是基本邏輯。
2、他襲警了,這在哪裏都是重罪,要在美國,早被直接槍斃了。
回應:他襲警這個事情現在隻有當事警察作證,沒有第三方證詞。事發當地的錄像早被抹了,不是雷洋自己或其家人抹的。
沒有真相,如何有正義?程序有問題,警方在物證上做手腳,是不是做賊心虛?
雷陽為什麽要逃脫,聽到他最後的喊聲:他們是黑社會!你即使便衣執勤,那為什麽沒有亮出警察證?雷陽以為遇到綁架了。
如果用美國警方亂殺無辜來比較,那也沒有什麽可比性,因為美國公民人人可以持槍,警察的工作具有極高的危險性,出於先下手為強警方會在緊張中胡亂開槍,但中國不存在這種問題。
不要說是碩士畢業就是普通百姓都知道,沒有嫖娼,還用這麽激烈的反抗嗎?還是心裏有鬼嗎!
一個老嫖客,拒捕,襲警,自己意外死亡,還有什麽可說的。這要在美國得被擊斃多少次。難到城裏道德敗壞的老嫖客有這麽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