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原笑

救國之雄心壯誌,盡付笑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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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何來?

(2012-07-28 15:19:40) 下一個
或有問曰:“天賦人權!果然耶?”

曰:“未必!”

設有初生孺子,置之無人之荒野,無人能奪其權,可得享其天賦之人權乎?必曰:不可得也!”

再設大山深處,止有甲乙二人,離群孤居,毗鄰卻無親。更設甲有一子而乙無所出。該子可有權利要求二人以養乎?必曰:求甲則可,求乙則有不可也!”

再設同為甲乙二人,若是甲奮力自養其子成人。及甲乙身老,皆無力自養,二人可有權利要求是子以養乎?必曰:甲可,乙則不可也!”

再設同為甲乙二人,若是甲生該子,卻無力以養,送與乙養。及其成人,甲乙並老而無養,二人可有權利要求該子以養乎?必曰:乙可,甲卻不可。甲雖沒有求養之權,是子卻有養甲之義也!”

再設同為甲乙二人,若是甲可養卻不願為養,棄子於野,乙拾而養之。及其成人,甲乙並老而無養,二人可有權利要求該子以養乎?必曰:乙可,甲卻不可。”

又問:“若此,該子亦有養甲之義乎?”

曰:“甲絕情於前,其子斷義於後,未必不可。但仁者不忘其本,其子養之亦無不可!”

又問:“假設更擴甲乙之群,其可與不可,亦若是乎?”

曰:“依然如故!”

或更問曰:“假使更擴甲乙之群而為社會一體,失養之人可有權利要求社會以養乎?”

曰:“人與社會,正若是子之與甲乙二人也!有責則可,無責則有不可。至於有心無力者,仁者亦不棄焉!至於有力無心者,為良政者必先用刑罰督之,使其務得先盡其責,及其失養亦當有權求養。惟為無良之政者,先縱其失責,後憐而養之。此實先害其人,後害社會,是為小仁而害大義也!”

或又問曰:“甲生其子,其子未曾盡責於甲,何得有權求甲以養也?”

曰:“甲生其子,契約以俗便成。若是甲履其約,及其身老,其子亦得履約。若是甲無力完約,或甲不願履約,其子亦當不果其約,不亦可乎?權責之轉換,有如財貨交易。社會有道德法律維護,行業有習慣規則因循。先得後付,先付後得,凡此皆無不可也!”

或更問曰:“人權可見平等乎?”

曰:權出於責!有責則有權,無責則無權。責大則權大,責小則權小。責同則權亦同。人之權利,豈可盡為平等耶?

或更問曰:“然則,何得而有天賦人權之說?”

曰:“所謂天賦人權,必出乎未盡其責而求其權者之口也!必出乎為強盜、小偷、寄生蟲及貪懶無賴之輩之口也!”

至此或為謝曰:“於今我知人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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