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8日消息,第九巡回法庭維持了此前一家地方法院對蘋果電腦競爭者Open Computers電腦下達的禁令,禁止其繼續侵犯蘋果軟件版權,並認定在此案中蘋果公司(Apple Inc.)並未濫用其軟件版權。
預裝翻版蘋果軟件被訴 Psystar反訴蘋果濫用版權
Open Computers由佛羅裏達州的Psystar公司推出,其上預裝有由蘋果的Mac OS X係統的翻版,但每台電腦均附有一份未經啟封的Mac OS X正版係統盤;在2009年蘋果放出新的雪豹(Snow Leopard)係統之後,Psystar也隨之推出了新版本的Open Computers;生產商Psystar本以為銷售仿製機附加正版軟件的做法萬無一失,但這依舊引來了蘋果公司的起訴。
蘋果向法院起訴Psystar侵犯其軟件版權,實行不正當競爭,並違反數字千年法案(DMCA,點此查看相關法律常識)。被告隨即提起反訴,稱蘋果濫用了其版權,因為它強製其用戶必須在蘋果電腦上安裝OS X係統。
初審法官認為被告Psystar構成侵權,因為被告將Mac OS X複製到其銷售的Open Computers上這一行為,本身就違背了DMCA法案,盡管被告在每台電腦上附加了未啟封的OS X軟件,但這僅僅說明該公司從蘋果購買了該軟件,而實際上客戶使用的仍是裝有翻版軟件的Open Computer。法官下令被告今後不得再次做出此類行為,並駁回了被告提起的反訴。
蘋果合理利用版權 Psystar上訴被再次駁回
此案經上訴後,第九巡回法院維持了初審判決,認為蘋果的行為並未扼殺行業的創造性,因此不構成濫用版權。
Psystar認為,限製用戶在非蘋果電腦上安裝蘋果軟件,已經擴大了蘋果所享有版權的範圍,屬於權力濫用行為。但上訴庭並不讚同這一說法,認為蘋果授權協議(licensing agreement)的主要意圖是確保該操作係統能夠安裝在專為其所設計的電腦上,而並未阻止他人開發自己的電腦或操作係統;因此,蘋果的授權協議可用於防止侵權行為,並控製版權材料的使用,是合法的。
雖然上訴庭在法官是否應當出於安全考慮,而準許蘋果封閉本案證據方麵還存在分歧,但上訴庭認可了初審法院對被告下達的永久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