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洛杉磯一家服裝零售商LA Triumph對麥當娜及其公司——“拜金女郎”品牌(Material Girl Brand)提起了商標侵權之訴。LA Triumph自1997年開始銷售以“拜金女郎”為商標的服裝,並已經注冊了這一商標。
作為回應,麥當娜以自己在25年前創作了流行歌曲“拜金女郎”,並使之成名一事作為證據,意圖說服法官該商標爭議的事實很清楚(我就是“拜金女郎”,當人們談到material girl時,自然就會聯想到我),無需讓陪審團來辨別誰先使用“material girl”這個用法,要求法官作出總結性判決(Summary Judgment):不經庭審直接判原告的侵權起訴不成立。然而法官S. James Otero並沒有為之所動,拒絕麥當娜的這一動議。欲知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