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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巡回法庭推翻移民局裁決 中國政府出具文書可作為證據

(2011-10-13 14:00:03) 下一個

2011年9月26日,第九巡回法庭推翻了移民上訴委員會(BIA)此前對中國公民江展淩(音,Zhanling Jiang)申請調整身份的駁回判決,認定江所提出延期審理(continuance)以調取有關證據的請求是合理的,並要求移民上訴委員會重新審查江調整身份的申請。

江展淩為中國公民,在此之前他曾向移民局提交調整身份申請,理由之一為他本人是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但當局以其出具的未婚證明缺乏美國領事館認證為由,而不予采納;江遂請求法庭短暫延期以補充相關證據,但移民法官以“不合理”為由予以駁回,上訴委員會亦維持了這一決定。

江為此提交呈文,上訴至第九巡回法院,後者經審理後認可了江的請求,將此案發回上訴委員會重新審理。

中國政府開具文書並非必須經美領館認證

上訴庭認為,移民局並沒有足夠的證據駁回江的申請。之前,為證明自己未婚,江向當局提交了一份中國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China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開具的《未婚證明》,以及一份其住所地婚姻登記機構出具的公證書,證明他並無過往婚姻記錄。移民局未認可這兩份文件,稱依照聯邦法規(C.F.R)的有關條文,相關文書需經美國在華領事館認證,方具有證明效力;江自己的證詞不能證明這些文件的權威性。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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