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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路邊花基 是否自首存爭議 廣州首例老外醉駕受審

(2011-09-29 10:19:12) 下一個

2011年6月28日淩晨3時左右,一位名叫阿德·阿沙弗列(下稱阿德)的約旦男子趁朋友將車停在路中間下車買水的空檔,爬上了駕駛座欲將車開到路邊。不料,他卻一下子撞上了路邊的花基,造成了一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血檢結果顯示事發當晚阿德血液的酒精含量為101.6mg/100ml,已經遠遠超過了法定標準。

2011年9月21日,這起廣州首例外國人危險駕駛案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公訴機關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建議判處阿德3個月以下拘役。 有趣的是公訴人在庭上稱,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報刊電視等眾多媒體都有宣傳,但阿德在明知新法規正式實施,在醉駕入刑大力宣傳的情況下,依然頂風作案,視中國的法律於不顧,主觀惡性非常嚴重。

對此,阿德的辯護律師指出,阿德並不是經常居住在中國,而且中文功底很差,所以他不了解中國法律,不存在頂風作案的情況。更何況,醉駕在約旦是合法的。

律師希望法院根據阿德的認罪態度,判其緩刑或對其免於刑罰,因為阿德的家屬在開庭前已經對損壞的市政財產和朋友Yazam的汽車修理費進行了賠償。 律師還稱,應當減輕處罰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在事發後阿德曾主動報警,是自首行為。然而關於這一點目前還存在爭議,因為由於樹木遮擋,事發時的監控錄像沒有記錄下阿德打電話報警的情形。不過法官已經確認最初報警的電話號碼和阿德的電話號碼是一致的。

目前此案尚待進一步審理。據廣州中院透露,自2011年5月醉駕入刑以來,廣州法院已經受理了醉駕案件50多宗。

編者按:

2011年5月之前,在中國醉酒駕駛隻有在引發嚴重交通事故的情況下才可能麵臨刑事指控。然而最新的中國刑法修正案作出了改變,規定醉酒駕駛一律要接受刑事處罰,犯罪嫌疑人會麵臨一個月到六個月不等的拘役處罰。

可以說,目前在中國醉酒駕駛是一個“雷區”,無論是否造成了交通事故,無論是否了解中國法律,隻要血液酒精含量超標,駕駛員就會被控危險駕駛罪。阿德犯罪事實成立,不過如果有自首情節的話,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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