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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兩個明州事件的分析解讀:現場分析,和持槍權的責任與義務的法律分析

(2026-01-30 10:05:41) 下一個

第一個視頻重點觀察ICE在什麽情況下開了槍,是在扭打過程中貼身人員發現Pretti有槍,另外的人才拔槍射擊。強調的是時間。

第二個視頻解釋:持槍權帶來更多的責任,退避義務,和可能的法律後果。持槍不是讓人有恃無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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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控方
    1. 人民有權現場錄像記錄
    2. 人民有權攜帶槍支,
  2. 法律:上述兩點原則上都是對的,但是如果脫離環境考慮,就是誤導。事件環境是關鍵。

2.1 關於持槍權的權利和責任:法律對隱蔽持槍的指導都會說明:當你持槍後,你的法律責任變得更大,而不是權利進一步擴大。持槍不是鼓勵你更有恃無恐,而是你有了更大的責任去避免卷入衝突。明州法律明示:這叫做Duty to retreat退避義務是指:當你麵臨威脅時,如果可以安全退開,法律要求你先退讓,而不是立刻使用武力(尤其是致命武力)。法官判定是,即使你受到了威脅,但是如果你能退避而沒有退避並選擇使用致命武力,你仍然可能入獄。

人們誤以為“攜帶武器的人都可以聲稱我有權闖入執法衝突現場”。這是最大的誤導。法律的規定是:一旦攜槍,你的責任就是遠離衝突現場。而不是闖入現場,更不要說是執法現場。

? ? ? ? ? ? ? ? ?一旦攜帶武器者闖入現場。你就極大地減少了執法人員的反應窗口。這不是政治,而是物理學。

2.2 關於現場錄像記錄的權利和規範:

  1. ? ? ?確實有權記錄。但是:你無權幹涉執法行動。不能通過聲稱我是新聞人員,就幹擾執法現場。
  2. ? ? ?幹擾不等於觀察。觀察權不等於幹擾權。
  1. 攜槍者Pretti在衝突現場,是在避讓,還是在推進?
  2. Walter提到人們關於權利的誤區:好像有了權利後,就可以對後果免疫,不再負責,而不知道權利(攜槍權)帶來的是更大的責任(退避義務)。法律上這叫做:人們因為被權利概念誤導,而盲目期待執法人員有“Luxury of freeze-frame hindsight - 事後慢放回看、從容分析的奢侈條件。他們把期望都放在了隨時麵臨壓力的執法人員身上,而忘記了自己才是有100%控製能力的人,Pretti持槍後,有百分之百的能力決定自己不要主動卷入衝突,遵循退避義務,這才是關鍵。
  3. 個人行為決定了,你到底是在依法捍衛自己的權利,還是在挑戰法律。在執法現場,執法人員常處於判斷力和認知都更容易混亂的情景,你不執行退避義務,那可能是致命的。
  4. 法律上說,即使最終調查顯示執法人員有某種程度的失誤,也不會被判有罪。因為他們必須在極短時間做出判斷(這個事件中,上麵Megan分析視頻指出,是有人發現他有隱蔽槍支並喊了出來,別的警員才拔槍射擊)。總之,如果Pretti沒有違法在先(嚴格遵循退避義務),如果他沒有主動卷入,沒有身體衝突,抗拒,等等行為,所有後續都不會發生。
  5. 哲學結論:沒有無條件的持槍權,沒有責任限製的權利不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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