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證明你媽是你媽”的話題,引起媒體上下對國內各種奇葩證明的熱議。
國內的輿論普遍認為,證明你媽是你媽,完全就是個笑話,純屬刁難。 我承認旅行填表要證明聯係人是你媽確實是沒有必要,但是也確實有其它的情況要證明你媽是你媽的。在美國,你媽是你媽的證明就是出生證。它證明你媽生了你,也就是你媽是你媽!我不記得我在國內出生的時候有出生證,可能現在都有了吧。但出生證可是美國人一生當中的第一個也是最基本的證明。
美國人講求守規矩,證明你媽是你媽這種事不能你說是就是,一定得有證明文件。在美國出生證叫 Certificate of Live Birth 或者 Certification of Live Birth。出生這事兒歸各州管。在加州,出生證是由各縣政府發,不像其他州有州政府統一頒發。當然內容大同小異,出生證上都有生日期和出生地,還有母親的名字及生日(可以避免同名同姓的人混淆)。
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雖然出生證大多都有父親的名字但這不是必須填的,因為有單身母親或者不知道誰是父親或者不願意填父親的情況。但是母親信息是必須的。
所以,在美國,也許你不能證明你爸是你爸,但是一定能證明你媽是你媽!
另外一個情況是,辦理政府出具的官方出生證需要有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也就是說,有醫院的出生證在先,你可以隨時辦理官方出生證。反過來不行。所以實際上最重要的是醫院的證明(有些醫院的紀錄隻有母親的信息!)。
證明你媽是你媽在實際生活中也確實有用,不是什麽奇葩。比如打官司,比如遺產繼承。如果你不能證明你媽是你媽,你媽的所有遺產就要分給其他的親屬或者充公。
另外,證明你爸沒有私生子也並非完全無稽。現代社會私生子又不是什麽稀有動物。即使你能夠證明你爸是你爸,法院也不一定立刻把所有財產都判給你,要留時間給其他人合法繼承人機會。這個過程也可能很長而且甚至有些隱私要公之於眾以便找到所有的繼承人保證他們的權益,其中也包括私生子。這種情況更常發生在父母非正常去世來不及寫遺囑的情況。即使有了遺囑也並非完全能避開法律訴訟和遺囑的鑒定程序。避免這種尷尬局麵最好的辦法是提早準備好LIVING TRUST(生前信托)。
總之,李克強總理講的證明你媽是你媽的故事,並不那麽可笑。反應出國內長期用戶籍製度管理的弊病,並非是沒有計算機聯網造成的。美國以前也沒有計算機,而且現在各州也不一定聯網。但是這種證明早已有之而且可以到當地政府查到。另一方麵也反應出中美之間的社會管理和思維方式的不同。
國內的戶口本上隻標明每個人和戶主的關係。戶主是爺爺,家庭成員有兒子和孫子等。能證明戶主的孫子就一定是戶主兒子的兒子嗎?還真不能!
順便說一句,我是70年代文革期間生的,我看過自己的出生證,醫院出的,和美國的基本內容相同。不過是在大城市,別處有沒有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