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一下梁警官的案子
(2015-02-24 01: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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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宮請願是怎麽回事
上個周末微信群裏開始流傳呼籲華人上白宮請願簽名,說超過十萬就會讓布魯克林法官撤回對梁彼德警官的二級誤殺控罪。這裏有一些誤解。
白宮的網站有一項請願(petition)的功能,是說任何人對任何議題都可以發表意見白宮願意傾聽。有幾個要點,第一,你必須十三歲以上。第二有兩個閾值,一個是要超過一百五十人簽名才會公開顯示,第二是超過十萬人簽名白宮會給正式答複。還有一點比較明確的是內容必須是國內事務。另外沒有規定必須是美國公民或者是美國居民,但是從上下文看得出來這項宗旨是為美國人服務的。申請情願的人必須提供真實信息注冊白宮網站,但簽名的人並不需要注冊,隻需提供有效的電子郵件地址即可。從這點上看她似乎並不限製從國外來的簽名盡管它看起來應該隻是為美國人提供的。這個簽名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這個請願基本上是起造輿論作用的。
舉個有法律效力的簽名的例子比較一下,加州男女同廁法案AB1266出來之後,當時推翻該法案的公投連署簽名的門檻是50萬5千個簽名。加州分為6個州提案的當時的門檻是80萬7615人,到了這個門檻,就一定會列入公投,所以這個簽名就是有法律保障的。 同時對簽名的審核也是嚴格的,上述兩個例子中複審的結果簽名數都不夠所以均未例入公投。
控罪
去年11月,27歲的梁警官和他的搭檔在暴力事件頻發的Brooklyn's East New York neighborhood夜間巡邏時在一座樓內手槍走火打中黑人青年Gurley至死亡。事發時梁從警18個月。
上周一個大陪審團決定對梁警官起訴。對梁的控罪是所有可能的指控當中最高級別的(top charge): 二級過失殺人second-degree manslaughter,刑事過失殺人,魯莽危害,二級襲擊和兩項濫用職權罪。
據媒體報道,地區檢察官基本控製了大陪審團的決定過程(have great control in the grand jury process)。所以不管是之前的兩個白人警官決定免於起訴還是梁警官的被起訴都基本取決與檢察官的意願(They dictate the pace of the proceedings and who testifies and in what order, and decide what charges are presented.)。盡管有報道說紐約市華裔議員陳倩文在曼哈頓下城組織一班人馬遊行示威要求送粱法辦,檢察官Kenneth P. Thompson才是是決定起訴梁的關鍵。
時機
有人決得不應該把此事提升到種族的問題上對待。但是梁的控罪發生在敏感的弗格森案件和Eric Garner案件,全美黑人抗議不斷的情景之下。說是跟這個大的政治環境無關,確實難以令人信服。
華裔的反應
美國的華人群體就是一個奇葩群體,對任何事件首先就分成兩派自己先打起來。有人在網上呼籲“華人不該插這一杠子”,說,“這個起訴非常合適,任何人使用槍支不當造成他人傷亡,與駕駛不當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樣,屬於過失殺人。”。
其實second-degree manslaughter和”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不一樣,關鍵的區別是reckless act,即是明知故犯。如果真要比較的話,酒醉駕車造成死亡才可能是second-degree manslaughter。首先醉駕已經是犯罪了。所以,“That’s bold,” 哥倫比亞法學院的Harcourt教授說,意思是檢察官的這個指控很難成立。
這位“不插一杠子”先生還說,“我相信美國的司法公正,將會對梁警官盡量做出合乎法律與事實依據的判決。” 那麽請問過去50年裏美國有超過140 多人的死刑犯人後來被證明是無辜的。這些人都是在美國公正的司法下”盡量做出合乎法律與事實依據”的判決,怎麽解釋?美國是法治比較健全的社會但遠不完美。
他說的“一味挑動華裔與美國司法製度對抗”就更離譜了。美國華人,首先我們也是美國人,通過正常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關係自己群體的利益,完全正當合法合理。這是由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的權利。所以我不認為華人團體在白宮發起請願有什麽不對。隻是有人在傳播這個消息的時候有點自以為是的誇大和誤導,這個本不應該出現的,引起了一些誤解。
我當然不主張有事沒事的就去抗議示威,作為第一代華人我本性就是有事盡量息事寧人。但是也得看什麽事,李文和案的最終撤案就是因為華人的抗議。案件的性質雖然不一樣,但是按照美國社會的規則抗議施壓輿論民意是有效的。有部分華人總是抱著不能給美國社會添堵的心態,害怕別人說華人自私自利瞎鬧騰的。華人100多年來在美國就是最老實最聽話的族裔,現在有那麽幾個人每次華裔有事都嚷嚷幾句,也不丟人。
還有少數人總是把美國華人的抗爭愣活動說成是中共操控,就像上次ABC吉米事件,說的就好像是政治局的決定然後在美國的地下黨發動領導了那次抗議遊行。。。太TM有想象力了。盡管我不讚成那次遊行。
關於梁警官的案子,其實我也不知道怎麽做才對。隻是周末微信上有些信息誤傳,盡可能解釋一下。因為我發現網上除了那篇“不該插這一杠子”的文章,沒有多少人發表意見。這次的白宮請願也是由南加州的團體發起的。我認為華人團體發聲還是有意義的。在梁警官家周圍的華人,也許很多是在中國城附近餐館甜品店打工的,無暇在網上發聲。而其他華裔白領大咖們,大多隻會關心國內政治局事動向,不屑華裔小警官的命運。
美國主流媒體對華裔社區對事件的反應的描述就是:“他們分成兩派”。
最後,ABC對梁警官控罪的報道下的一個評語很能反應出華裔社區的現狀(這個長篇報道隻有兩個評語)。其中的一個寫道:“為什麽沒有評語?這個警官不在任何一個群體裏嗎?”
(Why are there still no comments? Is it because the police officer did not fit a certain demographic? )
"華人 first, party second".
On polical matters and civil right, Afferic-Ammerican are doing much beeter than Chinese!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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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是自炫冷靜和公正。那時裝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