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二章經
(2005-10-05 03: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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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虛大師
──十五年六月在北平社稷壇講──
乙二、五乘善惡通義
『佛言:眾生以十事為善,亦以十事為惡。何等為十?身三,口四,意三。身三者:
殺、盜、淫。口四者: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意三者:嫉、恚、癡。如是十事不
順聖道,名十惡行;是惡若止,名十善行耳。』(第四章)
眾生有三義:一、眾法生義,二、眾類生義,三、受眾多生死義。十事善惡者。
身三、口四、意三。此中先明十惡:身三業者,一殺者,殺生;二盜者,爭奪竊取;
三淫者,男女非禮之行。口四業者,亦曰語業,以口代表語具故曰口業。一兩舌者,
搬弄是非;二惡口者,罵詈;三妄言者,不實之語;四綺語者,巧飾之語。意三業者:
一嫉者嫉妒,凡事由貪嫉心出皆無好果;二恚者嗔恚,恚之於心猶如毒火,可以傷人;
三癡者謂不明事理,佛法使人不癡者,即明理之謂。意之業即煩惱,凡由煩惱出之行
為皆顛倒行,故佛悲湣之,使止十惡行十善。然十善有深淺二義,淺之凡欲全成人格,
皆須修此十善,深之至第二地菩薩尚有微細不善,至佛始真能行十善也。
『佛言:人有眾過而不自悔,頓息其心,罪來赴身,如水歸海,漸成深廣。若人有過
自解知非,改惡行善,罪自消滅;如病得汗,漸有痊損耳。』(第五章)
此章使人懺悔改過。蓋有過不改,則過以益過,墮入三塗,故須改過。隨文可知。
佛法是自由自在者,故曰由心生者還由心滅;是依自心,而非如餘宗教之必依他,故
最為方便也。
『佛言:惡人聞善,故來撓亂者,汝自禁息,當無嗔責;彼來惡者而自惡之。』
(第六章)
平時人不願為善,常推諉惡人過多,以為為善易於受欺,故不欲為善;佛以此曉
之,隨文可知。
『佛言:有人聞吾守道,行大仁慈,故致罵佛,佛默不對。罵止,問曰:子以禮從人,
其人不納,禮歸子乎?對曰:歸矣。佛言:今子罵我,我今不納,子自持禍歸子身矣!
猶響應聲,影之隨形,終無免離,慎勿為惡!』(第七章)
此章由第六章出。守道者守十善之道,下文隨文可知。終無免離,慎勿為惡,是
此章本意。是故佛非如鬼神之作威福,不過發明因果使人不造惡因而已。故為善不須
求佛佑,為惡亦不能求佛救。儒書亦言:“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此之謂
也。
『佛言:惡人害賢者仰天而睡,唾不至天,還從己墮。逆風揚塵,塵不至彼,還坌己
身。賢不可毀,禍必滅己。』(第八章)
此章亦由上章出,隨文可知。由上所言,淺之可為人中聖賢,深之可證佛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