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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第一部人權宣言---孔子'禮遇大同篇'

(2010-07-01 19:55:38) 下一個

禮遇大同篇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興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做,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禮運大同篇: 世界第一部人權憲章

蔡百銓( 作者為世新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台灣國際研究學會會員)

人權思想與文獻似乎是西方文化的產物,東方文化好象是極權專製的化身。想在東方傳統裏尋找人權文獻,宛如海中撈針,令人氣結。漢摩拉比法典是人類史上現存第一部成文法典,然而其中承認畜奴與其它負麵成分的合法性,不合乎人權定義。伊朗人權組織認為居魯士大帝(Cyrus the Great)發表人類第一部人權宣言,然而那隻是居魯世大帝的政策,不是一篇文章,值得讚美的地方也隻限於宗教信仰自由。印度孔雀王朝聖王阿育王留下三十多條敕令,鐫在石柱上,其內容倡導宗教寬容與救濟窮人等等,有關人權的涵蓋麵頗為有限。足堪稱為人類曆史上第一篇人權憲章者,厥維孔子的禮運大同篇,其時代背景、精神與文字竟與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及其相關文獻神似!孔子生長在春秋末期,世局動亂,生靈塗炭,與第二次世界大戰差可比擬。聯合國在戰後發布「世界人權宣言」,希望永遠杜絕戰禍;孔子則把其理想寫成禮運大同篇,希望促成「大同世界」實現。

捷克法學家瓦薩克(Karel Vasak)主張人權發展可以分為三個世代:第一世代包括公民權與政治權,第二世代包括經濟權與社會權、文化權,第三世代則是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或團結權(solidarity rights),這種名稱是相對於前兩種世代的「個人權」(personal rights)。依照這種分類,禮運大同篇的內容可以分配如下:  

第一世代選賢與能,講信修睦
男有分,女有歸

第二世代
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
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
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

第三世代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
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
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底下簡稱「宣言」)前兩條條文屬於宣示性質,第三到廿一條屬於「第一世代人權」,第廿二條到三十條屬於「第二世代人權」。茲把禮運大同篇裏屬於第一與第二世代人權的句子,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世代人權【公民權、政治權】

(1)「選賢與能,講信修睦」宣言第21條:「(1)人人有權直接或是透過自由選出的代表,參與本國政府;(2)人人有權平等從事本國公共服務;(3)政府的權威應以人民的意誌為基礎;這種意誌應以定期與真正的選舉來表達,選舉則應該依據普遍與平等的參政權,也應該以秘密投票或以平等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2)男有分,女有歸宣言第16條:(1)成年男女有權婚嫁與成立家庭,不受種族或國籍、宗教的限製。他們在結婚與婚姻期間、離婚時,享有平等權利;(2)唯有有意結婚者自由與充分同意,婚姻才能成立。  

第二世代人權【經濟權、社會權】

第二世代人權包括經濟權與社會權、文化權,禮運大同篇顯然未提及文化權。在前兩種權利方麵,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有概括性說明: 第22條:「每個人作為社會一員,有權享有社會安全,也有權透過國家努力與國際合作並且配合各國的組織與資源,實現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這些權利是其尊嚴與其人格自由發展不可或缺的。」第25條第1款:「人人有權享有足以維持他本人與家屬的健康與福祉的生活標準,包括糧食與衣著、住宅、醫療照顧、必要的社會服務;在失業或是生病、殘障、守寡、年邁、其它情勢超乎其控製而缺乏生計時,也有權享有安全。」禮運大同篇也有對應性文句:

(1)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宣言第25條第2款:「母親與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與協助。所有兒童不論婚生或是非婚生的,應該享有相同的社會保護。」也可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2)使老有所終聯合國1982年在維也納召開首屆「世界老人會議」(First World Assembly on Ageing); 1999年開始以10月1日為「國際老人日」(International Day of Older Persons,
http://www.un.org/esa/socdev/ageing/index.html)。2002年在馬德裏召開第二屆「世界老人會議」(Second World Assembly on Ageing, Madrid)。

(3)壯有所用宣言第23條提及工作權:「人人都享有工作與自由選擇職業、公正與有利工作條件、免於失業保障的權利。」

(4)幼有所長宣言第25條第2款與第26條教育權:「人人有權接受教育。教育應該免費,至少在初級與基本階段。」也可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5)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宣言第22條與25條涵蓋全部;聯合國大會也於1975年通過「殘障人士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Disabled Persons)

(6)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可以解釋為財產公有製或是實施累進稅,境界比宣言第17條主張私有財產製更崇高。

第三世代人權

第三世代人權包羅萬象,凡是不屬於「個人權」者皆屬之,而且項目隨著時代不斷擴大,包括自決權、良好治理(good governance)、和平權、環境權等等。禮運大同篇的剩餘句子可以涵蓋在這個項目下,包括:(1)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2)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公民社會,熱心公益,服務社會,誌工社會。反對「拔一毛以利天下,不為也」。(3)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沒有「割喉戰」或「柔性政變」、「詐欺總統」或「連宋之亂」、不必安設鐵門與鐵窗。


背景回放:

中華民國於二十六日致贈聯合國一件禮物──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親筆書寫的「禮運大同篇」大理石石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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