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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美國司法麵貌的《米蘭達警告》

(2011-08-03 09:46:38) 下一個

瑟穀德 . 馬歇爾與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68)


   瑟穀德.馬歇爾於1933年從華盛頓首都霍華德大學法學院畢業後,即在馬裏蘭州巴爾的摩市老家為執業律師,整天與車禍及離婚官司為伍,使他興趣怏然,味同嚼蠟,但為生活所迫,也隻得勉強為之。

   1934年,瑟穀德.馬歇爾開始為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馬裏蘭州巴爾的摩市分部工作後,終於找到了他的戰場,也找到了他的人生奮鬥目標。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馬裏蘭州巴爾的摩市分部是一個非營利民權機構,根本就沒有支付瑟穀德.馬歇爾律師費用的經濟力量。而瑟穀德.馬歇爾也不在乎,他從來就沒有想當一個富豪,因為他的誌氣並不在此,他的敵人是美國社會的種族歧視與民權不平等,而不是深宅大院,也不是小橋流水。

      1935年,在他利用《默裏 對 皮爾遜案件》收拾了馬裏蘭州大學的種族歧視教育政策後,威震朝野,遠近聞名,聲望如日中天,一位美國近代民權衛士英雄,應運而生。

      1936年,瑟穀德.馬歇爾出任紐約市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總部的特別律師。從1940年開始,他正式出任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總部法律總顧問,開始了長達二十一年的輝煌民權鬥爭歲月。

      在瑟穀德.馬歇爾擔任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總部法律總顧問期間,他主動出擊,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辯論的三十二件大案中,贏了二十九件,輸了三件。這對美國司法史來說,這是一件可謂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事情。

      1940年,瑟穀德.馬歇爾在出任有色人種進步協會總部法律總顧問後,處理了他民權奮鬥事業路程上第一件劃時代性大案:《錢伯斯 對 佛羅裏達州(Chambers V Florida)》。

      事情是這樣子發生的:1933513日晚上九點,一位叫做羅伯.達爾西(Robert Darsey)的美國白人在佛羅裏達州龐盤努市(Pompano,Florida)被劫殺。

      佛羅裏達州龐盤努市是一個人口稀少的小鎮,屬於佛羅裏達州布勞沃德縣(Broward County,Florida)管轄,距離人口眾多的勞德戴爾堡市(Fort Lauderdale,Florida)僅有十二英裏之遙。

      這件劫殺凶案驚動了全是白人的布勞沃德縣警察總局,警長華代.克拉(Sheriff Walter Clark)下令全力緝凶,限時破案。案發的一個小時後,當地的一位非洲裔美國人查爾.戴維(Charles Davis)布勞沃德縣治安當局拘捕,指控他涉嫌羅伯.達爾西劫殺血案。在羅伯.達爾西劫殺血案發生的二十四個小時之內,布勞沃德縣治安當局又在當地拘捕了大約四十名非洲裔美國人,進行調查審問。

      布勞沃德縣治安當局在拘捕這些血案嫌疑人時,並沒有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向法庭申請拘捕令,事後將他們丟進監獄時,也沒有得到法庭的允許,在對他們進行調查盤問的六天期間,也不允許他們接觸自己的律師,朋友和家人。

      1933520日,經過了仔細的篩選和調查,布勞沃德縣治安當局認為除了查爾.戴維斯之外,另外三位非洲裔美國人艾賽.錢伯(Isaiah Chambers).威廉(Jack Williamson)沃爾.伍德沃(Walther Woodward)的犯罪嫌疑最大,於是將其餘的嫌疑人釋放,把調查的焦點,集中在這四位非洲裔美國人嫌疑人身上。

   布勞沃德縣治安當局派出了四至十人,用高壓、恐嚇、粗暴和疲勞審訊等的方法來對付每一位嫌疑人,使他們在接近精神崩潰邊緣時,得到了他們想要的〝坦白從寬〞效果----自我認罪。

      為了達到預期的效果,布勞沃德縣警長華代.克拉克把.威廉森和艾賽.錢伯斯用警車,從布勞沃德縣監獄轉移到位於佛羅裏達州邁阿密市德縣的死刑囚犯監獄(Miami,Dade County,Florida),在那裏度過了驚心動魄的一夜,於第二天早上,再將他們押回布勞沃德縣監獄,一連五天,日以繼夜地不停輪流上陣,軟硬兼施,疲勞審訊。

      1933521日是個星期天,這天的淩晨兩點三十分,在布勞沃德縣警察的高壓審訊下,有一個意想不到的突破結果出現了:沃爾.伍德沃德首先受不這種精神壓力,為了避免繼續受罪,於是迎合著布勞沃德縣治安當局的希望,認罪了事。

      布勞沃德縣司法部檢察官羅伯.(Robert Maire)正在家裏睡懶覺,在睡眼朦朧之際,就被華代.克拉克警長用電話叫醒了。在布勞沃德縣監獄裏,羅伯.爾看完了沃爾.伍德沃德剛簽好的自我認罪書後,不由大失所望,把文件塞回給華代.克拉克警長說:〝把這種沒用的廢紙撕了吧!這不是我想要的東西,等到有了更有價值的材料時再來見我。〞 

      華代.克拉克警長心領神會,立即返回警察局監獄,按照司法部長羅伯.爾的心意,去炮製另外一份〝更有價值的材料〞。兩天後,因為有了沃爾.伍德沃德的坦白從寬自我認罪例子,.威廉森也因為受不了精神折磨而放棄反抗,自我認罪了事。

      查爾.戴維斯本來是堅決不認罪的,但是由於過於害怕被法庭吊死,在布勞沃德縣將他正式起訴前改變了主意,也幹脆自我認罪了事。在這之前,布勞沃德縣司法部並沒有在法庭上向大陪審團申請對四位嫌疑人的起訴(indicted)、也沒有審前(arraignment),在收集完了證據後,就一起往法庭裏送。

      四位嫌疑人中,有三位已經自我認罪,隻有艾賽.錢伯斯依然堅持自己是清白無辜。可是堅持自己無辜是起不了作用的,一審下來,四名被告,不論是自動招供還是堅持無罪,全被清一色的白人陪審團定罪,法官即根據陪審團的要求,將四名被告全部判處死刑。

      審前訊製度是文明司法世界裏有關刑事罪案不可或缺的司法程序。這種製度源自英國,後來在北愛爾(Northern Ireland)英國大不列顛島西南的威爾士(Wales)澳大利(Australia)等地流行,成為英國司法體係的重要一環。在英國司法體係的刑事案件中,審前訊是十一道起訴被告程序中的第一關。

      在美國聯邦法中,審前訊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稱之為初期審前(initial arraignment),這必須要在將被告拘捕後四十八小時之內向管轄區法庭提出。如果檢察官認為可能還要追訴其它的罪名,必須在初期審前訊庭上通知被告和法官,坐堂法官會依照被告所被起訴的罪行決定是否需付保釋放,或收押待訊。

   在初期審前訊時,被告會在公開的法庭上被確認姓名和身份、被起訴的罪名、犯罪的時間和地點。被告無需在初期審前訊庭上提出答辯、申訴和認罪與否。

      第二部分稱之為起訴後審前(Post-indictment arraignment)。在這個庭上,被告必須要對所起訴的刑事罪名作出認罪(guilty)或是不認罪(not guilty)的決定。

      被告不可以在起訴後審前訊庭上保持沉默和不作出決定。如果出現被告在起訴後審前訊庭上不作任何表態,也不開口說話的話,美國法官會根據《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中不得自我入罪的司法原則,替被告作出不認罪的裁決,排期審判。

      如果被告在起訴後審前訊庭上認罪的話,法官有權立即宣布法庭的裁決,比如交通庭的停車、超速、安檢過期等輕微小案件。但在通常的刑事案件情況之下,美國法官會在斟酌被告的背景、記錄和動機後,才會作出量刑裁決。

      在四位嫌疑人中,有三位是受了檢察官的可以〝坦白從寬〞誤導而自我認罪,他們沒想到法庭就根據他們的自我認罪而將之宣判死刑。瑟穀德.馬歇爾將這件離奇的死刑案件上訴至佛羅裏達州最高法院,以〝整件案件不符合美國正常司法程序〞為理由,要求平反。  

   佛羅裏達州最高法院並不同意瑟穀德.馬歇爾的意見,在駁回他的上訴裁決書裏說:

      〝正是這種犯罪導致整個社區的憤怒〞〝這種劫殺老年人羅伯.達爾西先生的罪犯,乃是一種最為欺善怕惡和極端殘暴的罪行,強力地醒了公共的憤概。〞〝認罪書是被告們自願簽署的,空言狡辯,無理抵賴,不足為信,維持原判。〞

      瑟穀德.馬歇爾將這件死刑案件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情況開始有了轉機。194014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開庭聆聽兩造的法律觀點。

      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查爾.埃文.(Chief Justice Charles Evans Hughes)率領詹姆.克拉.麥克雷諾(Justice James Clark McReynolds).史東、.約瑟夫.羅伯(Justice Owen Josephus Roberts)雨果.布萊克、斯坦..(Judtice Stanley Forman Reed)費力克.弗蘭克福(Justice Felix Frankfurter)、法蘭克.(Justice Frank Murphy).道格拉斯八位常務大法官列席聽證。

   佛羅裏達州司法部的律師說,其實這是一件簡單而正常的案件,沒有任何理由要來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來辯護,因為:第一,被定罪的原告之自我認罪,完全是出於自願,而且經過了民選陪審團意見一致的認可,並沒有任何強逼和威脅的事情存在。第二,整件案件完全依照佛羅裏達州的司法程序來進行審判,並沒有任何非法的司法程序可言。

      瑟穀德.馬歇爾接著上場。他告訴庭上那九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他的十大理由說:

      第一,這是一件非常清楚的強迫性逼供成證和不可容許迫性審判案件(Confessions compelled by police through duress are inadmissible at trial)。

      第二,佛羅裏達州司法人員拘捕被告時,沒有法庭的權。

   第三,佛羅裏達州司法人員拘捕被告後,沒有立時通知被告其被拘捕的理由。這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不得任意拘捕美國公民的權利保障。

   第四,佛羅裏達州司法人員拘捕被告後,沒有在法律規定的頭四十八小時之內,向法庭提出初前訊程序。這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審判權利。

      第五,佛羅裏達州司法人員拘捕被告後,在沒有律師在場協助的情況下,強行進行恐嚇性拷問,致使屈打成招,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賦予的不可自我入罪權利。

      第六,佛羅裏達州司法人員拘捕被告後,不允許被告們提出聘請律師、會見朋友和家人,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審判權利。

      第七,佛羅裏達州司法人員拘捕被告後的一個星期,沒有提出初期審前訊,沒有起訴後審前訊,也沒有允許被告的律師為其辯護,完全與美國的司法程序於法不合,背道而馳。這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的公平審判權利。

      第八,佛羅裏達州法庭沒有提出合乎法律的有利證據,隻憑來自強逼的招供就將之定罪,這與美國的司法程序不合。在法理上來說,這是一場種族歧視性極強的錯誤案件。

      第九,本案明顯地違反了美國自1627年以來就執行的狀權利(The Petition Right),和自1640年以來就采用的人身保障權利法(The Habeas Corpus Act)。

      第十,《美國聯邦憲法》規定,除了在受到侵略和暴亂期間之外,美國公民之人身保障令在任何情況之下,不得終止。因此,本案既違反了美國聯邦法律,亦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精神。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40212日,做出了一個全體一致意見的劃時代裁決:佛羅裏達州最高法院敗訴,四位被告必須立即無罪釋放。

      這件劃時代大案有兩個特色:第一,查爾.斯院長特意在1940212日這天作為案件的宣布日,因為這天正是美國曆史上最偉大的總統之一亞伯拉罕.林肯的生日,別具意義。第二,查爾.斯院長委任一度曾經是美國三K黨會員的雨果.布萊克常務大法官來撰寫裁決文,更具別有用心的意義。

      來自阿拉巴馬州的雨果.布萊克常務大法官由一開始就不同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接受這件極具爭議的案件,因為他認為這件案件無論是什麽結局,都會引起社會尤其是美國南方社會的混亂與矛盾,可是除了他和法蘭克.常務大法官外,其餘的七位大法官全部同意受理。

   但是在投票時,雨果.布萊克常務大法官還是投了讚成瑟穀德.馬歇爾意見的票。法蘭克.常務大法官雖然在投票時投了讚成瑟穀德.馬歇爾意見的票,但是由於個人原因,他拒絕為裁決書提出任何個人意見,並聲明自己要完全置於此案的意見之外。雨果.布萊克常務大法官的裁決書,基本上就是瑟穀德.馬歇爾的理論。

      這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一次因為非法逼供而作出審判無效裁決的案例。費力克.弗蘭克福特常務大法官在事後寫信給他的妻子說:〝這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曆史上持久的金口玉言,也是人類自由史上的一件紀年事件。〞

      雖然費力克.弗蘭克福特常務大法官對這件平凡冤獄案件是如此這般的重視,可是這個裁決書到了佛羅裏達州後的反應就不同了,他們被逼著立即從監獄裏釋放已經坐了九年冤獄的四位非洲裔美國人,但卻發表聲明說,他們是沒有錯誤的,他們正在設法,要用不同的罪名,將這四位〝黑鬼〞再度起訴。

   可是由於這四位〝黑鬼〞自從佛羅裏達州監獄裏出來後,就〝逃脫〞了,而且從來沒有再〝拘捕歸案〞,時間一久,也就不了了之。這件劃時代的民權大案,改變了整個美國的司法係統和體製,使執法者不敢貿然地胡搞爛纏,殘害民權。

      在這個執法人員也必須要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行使職權的理論基礎上,終於導致了在二十六年後發生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世紀大案,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增添一筆光輝的紀錄。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的崎嶇道路上,〝米蘭達警告〞事件是另外一場劃時代的司法程序突破。這場官司為美國的司法程序開啟了一個嶄新的紀元,這個已經成為美國司法傳統的〝米蘭達警告〞在美國全國運作采用了四十四年,一直到了二零一零年的奧巴馬政府時代,才首次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裏遇到了阻力。 

      所謂〝米蘭達〞者,指的是一個叫做歐內斯.阿圖.米蘭(Ernesto Arturo Miranda)的人,歐內斯.米蘭達的一生,是充滿了暴力和犯罪的一生,也是光怪迷離的一生,至今尚有許多的社會學家,都拿他來做研究的對象。

      歐內斯.米蘭達一生所犯下的傷天害理勾當,真是磬竹難書。他被治安當局所起訴的刑事罪行,就有偷竊、搶劫、強奸和綁架等的各種刑事案件。歐內斯.米蘭達於194139日在亞利桑那州瑟市(Mesa,Arizona)出生,他的西班牙裔背景和破碎的家庭環境,使他自小就是一個充滿了麻煩的問題兒童。   

      幼年喪母,父親再娶,與兄弟姐妹失和,導致歐內斯.米蘭達個性的傲慢而怪癖。十三歲那年,還在學校就讀八年級時,他就開始犯下了入屋偷竊的罪行,突顯他既惰又婪的本性。次年,歐內斯.米蘭達被阿拉巴馬州兒童法庭以暴力搶劫罪,送進亞利桑那州立特別改造教育學校(Arizona State Industrial School for Boys)一年。

      剛從亞利桑那州立特別改造教育學校釋放出來不到一個月,就發生了一件意圖強奸案件。1956年六月的一個炎熱午夜,歐內斯.米蘭達在外麵遊蕩完畢,在回家的路上,他看見鄰居的女性,裸體睡在床上,體態撩人,他色膽包天,竟然偷偷擰開人家大門,靠近該位正在夢鄉的裸女,脫光了衣服就鑽進被窩去,結果還來不及施暴,就被那位裸睡婦女及時回家的老公堵住了。

      歐內斯.米蘭達的賊膽奇大無比,居然全身赤裸,摟著那位被嚇得魂飛魄散的婦女,躺在床上,毫無懼色的等待警察的到來。結果他又被遣送回亞利桑那州立特別改造教育學校一年。

   亞利桑那州立特別改造教育學校對歐內斯.米蘭達來說,是起不了任何教育作用的,隻能使他犯罪的膽子更大。離開監管學校後,他覺得瑟市這個小地方已經乏味了,於是一張車票,把他帶到了浮華世界的加裏福尼亞洛杉磯市。

      享受浮華世界的繁華是要付出代價的,而剛到洛杉磯的歐內斯.米蘭達,最為缺少的就是這種〝代價〞,為了解決這種〝代價〞,他決定冒險犯難,再搶劫一次,作為他在這個新環境發展人生的起點。

      幸運之神好像不太照顧這位年輕的犯罪者,他暴力搶劫的罪行很快就被洛杉磯市治安當局偵破。在等待出庭受審期間,他愛躲在暗中偷看別人在家的性愛活動的〝窺陰癖(voyeurism)〞老毛病又發作了,當他正在全神貫注地欣賞時,一位早就對他留了意的警察站在他背後,用槍把敲疼了他的肩膀。結果兩罪並罰,雖然洛杉磯市治安當局對於他的暴力搶劫罪行提不出有力證據,但偷窺別人隱私的罪行卻是難逃罪責。

   加利福尼亞洛杉磯市法庭在把他關押兩個半月後,認為如果加利福尼亞州沒有了歐內斯.米蘭達的話,可能會更安全點,於是下令將他驅逐出境,勒令他永遠不得再次進入加利福尼亞州邊界。

      歐內斯.米蘭達覺得他該換一下大環境,可能會出現人生的轉機,所以他參加了美國陸軍。在部隊裏前後不到十五個月,就因為他的〝窺陰癖者〞老毛病連連發作,部隊的長官命令他必須去接受心理醫生的輔導,但歐內斯.米蘭達隻作了一次檢查就不願再去了,美國陸軍隻得將他開除軍籍。

      離開美國陸軍後,歐內斯.米蘭達開始更加的自暴自棄,他四處流浪,也四處被拘捕,四處坐牢:在德克薩斯州因為流浪罪坐牢,在田納西州首納什維爾(Nashville,Tennessee)因為偷汽車罪坐牢,由於他開著偷來的汽車穿州過市,結果被美國聯邦法官將他關在俄亥俄州智利庫特市(Chillicothe,Ohio)加利福尼亞州郎普市(Lompoc,California)的聯邦監獄中一年零一天。

      一年零一天的刑期是歐內斯.米蘭達的公眾辯護律師替他向聯邦法官求情回來的,因為根據美國聯邦監獄法規定,刑期在一年以下者,沒有減輕刑期的優惠;如果刑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以每年得到有五十四天的刑期優惠。

      比如說刑期是一年的話,那麽,受刑人就要坐足一年的刑期,如果是一年零一天的話,實際刑期大約隻是十個月左右。通常來說,隻要不是十惡不赦的案件,美國聯邦法官都會在這個量刑上有所通融的。

      坐了美國聯邦牢出來後,歐內斯.米蘭達的人生好像歸於平靜,表麵看來,一切都是那麽正常,他在鳳凰菜果公司(Phoenix Produce Company)找了一份搬運貨物的工作,勤奮地工作起來。

      歐內斯.米蘭達與一位有著兩個小孩子,還是別人妻子,叫做翠拉.霍夫(Twila Hoffman)的女人同居在一間窄小的房間裏,過著夫妻般的日子,他也以她是自己妻子的名義,介紹給鄰居和朋友。

      正在大家覺得歐內斯.米蘭達是一位好同事、好老公時,一天淩晨時刻,來了兩位自稱叫做卡羅.(Carroll Cooley)威爾弗雷.楊格(Wilfred Young)的刑事警探,將他拘捕回警局,〝請他協助調查一間強奸搶劫案〞。  

      誰也沒有想到,這件歐內斯.米蘭達協助警察調查刑事案件的事件,會演變成為一件改變整個美國司法製度的劃時代大案。事情是這樣子發生的,按照美國新聞媒體不得報道強奸受害人名字的傳統和慣例,都以〝帕特麗.(Patricia McGee)〞假名稱之。

      帕特麗.吉是一位十八歲的少女,性格溫和。她在亞利桑那州鳳凰城市中心的派拉蒙大戲院(Paramount Theater,Phoenix,Arizona)工作。196332日這天,戲院正在上演描寫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史詩式電影〝碧血長天(The Longest Day)〞,由於電影太長,戲院員工們必須加班,等到散戲後,處理完了例常的工作,才可下班。

      帕特麗.吉離開戲院時,已經是深夜十一點。她由兩位同事陪著,搭公共巴士回家。兩位同事在半路上需要換車,剩下帕特麗.吉獨自一人,繼續坐車回家。帕特麗.吉按照以往的回家路線,在她家的馬利特區(Marlette Distric)大街上下車,步行回家,由於已經是深夜時刻,整個馬利特區大街上空空蕩蕩,沒有行人。

      早就將帕特麗.吉盯上的歐內斯.米蘭達將車子停在半條馬路的前麵,然後下車迎著帕特麗.吉走來。當兩人平肩檫過時,歐內斯.米蘭達突然發難,用手將帕特麗.吉的嘴捂著,警告她不得聲張,否則就將她刺死。 

      歐內斯.米蘭達將帕特麗.吉強行按進自己的車子裏,用繩子把她的手腳綁住,拉到鳳凰城郊外二十裏外的沙漠地帶,將她強奸之。獸性發泄後,歐內斯.米蘭達又將她身上僅有的四塊錢搶走,然後把她拉回車子後座,用她的外套蒙住她的頭,返回市區,在距離她家半裏之處,將她推了下車,然後開著車子,消失在夜海裏。

   強奸案件在鳳凰城來說,是一種常見的刑事犯罪案件,在帕特麗.吉被歐內斯.米蘭達強奸那一年,就有一百五十二件之多,比之前一年,增加了百分之二十。到了1963年,暴力強奸案在鳳凰城開始嚴重失控,一年之內,暴增百分之三十三。到了1970年,暴力強奸案是1963年的兩倍。

      帕特麗.吉被悲憤的家人報警處理,並送至醫院做出例行檢查,取得她體內的精液樣板存證。醫生發現帕特麗.吉的身上,沒有發現任何因為掙紮而應有的瘀傷,也沒有答應她的請求出一份醫學證明,說明在她被強奸前是一位處女。

      鳳凰城刑事警探根據帕特麗.吉的描述,全力在全城尋找一位年齡大約二十七、八歲,身高五尺十寸,短黑卷發,體重一百七十五磅左右,說話沒有外國口音,開著色的福特車子,貌似墨西哥裔的男性。鳳凰城的警察不必用太多的力氣,就將這件傷天害理勾當的嫌疑人箭頭,指向了罪案累累的歐內斯.米蘭達。

   在這之前,帕特麗.吉的姐夫向當地治安機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訊息:有一部車牌是DLF-312色福特車子 ,經常在她家附近出沒。警察按照檔案記錄,找到車主是翠拉.霍夫曼,一位有兩個孩子的白人女性。根據鄰居們的描述,已經不知道搬到哪裏的男主人,完全吻合強奸案件嫌疑人的各種條件。更重要的證據是,當他們搬家時所開的貨車,上麵印有鳳凰菜果公司的招牌。

      在郵政局資料的協助下,鳳凰城的警探毫不費力地就找到了歐內斯.米蘭達的新家,在進屋將他拘捕歸案前,一位警探繞過前屋,在屋後找到那部DLF-312色福特車子,隔窗望之,捆綁帕特麗.吉的繩子,還一動沒動地結在後椅子的沙發上。

      1963312日,在鳳凰城警察局的問室裏,隻有三個人:刑事警探卡羅.利、威爾.楊格和嫌疑人歐內斯.米蘭達。兩位司法警探沒有提醒嫌疑人的憲法權利,也沒有告訴他有權尋求律師在場的協助,更沒有告訴嫌疑人為什麽會被拘捕。兩位司法警察一坐下來,就直接了當的就開始向歐內斯.米蘭達盤問有關他強奸帕特麗.吉案件的細節。  

      在短短的三個小時內,兩位司法警探與歐內斯.米蘭達達成了認罪協議:歐內斯.米蘭達同意承認強奸了帕特麗.吉的罪行,兩位司法警探同意放棄了他同時犯下搶劫罪的追訴權。一場改變美國司法麵貌的劃時代審判,在亞利桑那州馬裏科帕市(Maricopa,Arizona)法庭上拉開了序幕。  

      亞利桑那州檢察官的證人有帕特麗.吉、卡羅.利、威爾.楊格和最為重要的由歐內斯.米蘭達親筆簽字的犯罪承認書。由於歐內斯.米蘭達身無分文,亞利桑那州馬裏庫珀市法庭的耶魯.麥克法特法官(Judge Yale McFate)為他找了一位叫做阿爾.(Alvin Moore)的法庭指派律師,替他辯護。

      通常來說,這種法庭指派律師,都是一些剛從法學院畢業出來的新律師,他們既無人際關係,也缺少案件來源,最好的方法就是到法庭登記為指派律師,作為爭取經驗和開展業務的起點。

   可是阿爾.爾的情況有點不一樣,他在接受整件案件隻收一百美元服務費的法庭指派律師時,時年已經七十三歲,處在半退休狀態中。阿爾.爾並不需要什麽新的案件,因為他自己本身是軍事檢察官出身,和強奸案件的老練著名律師,他之到法庭登記為義務律師,完全是為了幫助窮苦無靠的犯罪嫌疑人來伸張正義。   
 

   在
阿爾.爾處理過的三十五件強奸案件中,他隻輸過一次。在這之前,他已經有許多年不再過問司法界的江湖恩怨了。阿爾.爾一接觸案件,就決定要用他的代理人是精神錯亂(mentally insanity)為辯論主題,可是這個願望很快就被神經科和心理科醫生們的報告打亂了:歐內斯.米蘭達雖然有點神經不正常,但是絕對擁有接受審判的能力。

      阿爾.爾改變了他的辯護策略:從檢方的殺手鐧----歐內斯.米蘭達自願簽署的認罪書和整件司法程序上,來挑戰對方。他首先向法庭提出動議,說這份自我認罪書是他的代理人在被威嚇的環境下強逼簽署的,因而不得作為呈堂證據,更不得允許陪審團閱讀,以免影響其判斷的公正性。

      耶魯.麥克法特法官不同意阿爾.爾的意見,下令不但可以將這份自我認罪書作為呈堂證據, 也允許陪審團閱讀之。這份自我認罪書是致歐內斯.米蘭達強奸案件於死地的致命傷。如今阿爾.爾所剩下的唯一鬥爭武器,就是亞利桑那州司法警察人員拘捕歐內斯.米蘭達的操作程序了。   

      1963年六月中旬,在第一庭上,阿爾.爾就將亞利桑那州司法警察卡羅.利傳到證人台上,挑戰她的自我認罪書成果來源。

      〝在拘捕和審問前,你有沒有依法向我的代理人提出他有關憲法權利的警告?阿爾.爾單刀直入的問。

      卡羅.利被這個突然而來的問題弄得有點狼狽,但很快就恢複了鎮靜:〝有的。在認罪書的封麵上,印有「認罪書」數字,在他簽署前,我曾經大聲向他宣讀過一次。〞

      阿爾.爾緊緊逼著她說:〝在你拘捕嫌疑人和要嫌疑人簽署任何的認罪書之前,你從來就不在事前警告其憲法保障權利的,對嗎?

      阿爾.爾回頭告訴十二位陪審團和耶魯.麥克法特法官說,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吉迪安對 維(Gideon V Wainwright)》的判例,刑事嫌疑人在被拘捕時,有權利邀請自己的律師在現場協助,和有保持沉默的權利。 

      因此亞利桑那州鳳凰城的治安已經嚴重地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賦予歐內斯.米蘭達的憲法保障權利。

      這是一個嚴肅而正義的警告,可是耶魯.麥克法特法官沒有聽進去,陪審團也沒聽進去。兩個星期後,陪審團宣布歐內斯.米蘭達的強奸和搶劫罪名雙雙成立,耶魯.麥克法特法官將他判決入獄二十至三十年,兩罪同時執行。

      《吉迪安 對 維特》是一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劃時代性的裁決,主要的理論根據是基於《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人權保障條款,任何美國法庭,必須要為沒有經濟能力憑請律師的貧窮刑事嫌疑犯提供由政府負擔費用的律師協助。

      這個裁決的來源是很有戲劇化的。從我在上麵所舉的幾個美國司法案件來說,隻要是理直氣壯,隻要是言之有理,不但隻有民族英雄可以改變這個國家的麵貌,連一個刑事犯也可以同樣改變這個國家的麵貌。這種特有的現象,很難想像會在任何封建和落伍的國度裏發生,這也突現出美國這個年輕而生氣勃勃的國家可愛的一麵。

      《吉迪安 對 維特》的全案名字是叫做《(Clarance E.Gideon V Louie Wainwright,Corrections Director),事情的發生,更是小事一件,在曆史的發展不是必然性就是偶然性的規律下,一件小事,也能成為一件改變整個國家司法麵貌的大事。

      196162日,那是一個炎熱的夏天。在佛羅裏達州海灣縣(Bay County,Florida)的一家叫做海灣縣泳池酒店(Bay Harbor Pool Room)的酒吧間,有人偷走了店主艾拉.斯特裏克(Ira Strickland,Jr.)數瓶啤酒,和五塊錢的硬幣零錢。

      警察來後,艾拉.斯特裏克蘭又說他在自動電唱機裏麵的五十美元硬幣也被偷走了。警察就在事發現場展開初步的調查,在向鄰居打聽有否看見可疑的人物在海灣縣泳池酒店酒吧間附近出沒。

      一位叫做.庫克(Henry Cook)的二十二歲鄰居說,他看見一個叫做克拉倫.吉迪安(Clarance Gideon)的家夥,手裏拿著酒瓶,口袋好像裝著硬幣,從酒店酒吧間出來,到電話亭打了一通電話,然後搭乘一部計程車走了。

      克拉倫.吉迪安是一位失業漢,對法律更是一位門外漢。當海灣縣檢察官將他以偷竊罪送上法庭後,他告訴法官說他是清白的,但是他沒有經濟能力顧用律師來辯護他的清白。法官不置可否,充耳不聞,隻是問他認不認罪。

      克拉倫.吉迪安雖然貧窮,但是他有骨氣,他堅決不肯在冤枉自己的罪名前低頭,隻得自我站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他在開場白中告訴陪審團說,他沒有偷竊任何人的東西,他有人證可以證明自己是清白的。

   但是在海灣縣檢察官的法律專家的說辭下,陪審團宣布了克拉倫.吉迪安的入屋偷竊罪名成立,法官依據陪審團的建議,將〝抗拒從嚴〞的克拉倫.吉迪安判處入獄五年。

      佛羅裏達州立監獄裏,克拉倫.吉迪安將案件上訴至佛羅裏達州最高法院,要求批準他的人身保護令,因為海灣縣法庭拒絕為他提供適當的辯護律師,導致他的《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人權保障蕩然無存。

      佛羅裏達州最高法院拒絕重新審判克拉倫.吉迪安的上訴案件,認為海灣縣法庭的處理程序,並無任何不妥之處,維持原判不變。

      克拉倫.吉迪安在佛羅裏達州立監獄的囚室裏,用鉛筆在囚犯專用的信紙上,以佛羅裏達州監獄局局長.特對他非法監禁,違反了他的《美國聯邦憲法第五修正案》、《美國聯邦憲法第六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基本憲法保障權利為理由,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在這之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經審理過幾件類似的案件,每次都是依據個案裁決,沒有一個統一的司法判例標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不但全體一致地同意審理這件毫無法律經驗,隻用鉛筆,在囚犯用紙上寫就的上訴案件,還全體意見一致地同意了克拉倫.吉迪安的看法:法庭必須按照《美國聯邦憲法第六條修正案》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民權保障諾言,為了達到人人擁有公平審判機會的原則,必須要為刑事嫌疑犯提供由政府出資的律師服務。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艾爾.(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 率同.道格拉斯、雨果.布萊克、湯.克拉克、約翰.馬歇爾.倫二世(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 )、威廉.約瑟.布倫(Justice William Joseph Brennan,Jr.)、波特.斯圖爾(Justice Potter Stewart)、.懷特(Justice Byron White).高德保格(Justice Arthur Goldberg)八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聯席聽證。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克拉倫.吉迪安提供了一位叫做.福塔(Abe Fortas)的華盛頓著名律師,為他出庭辯護。這一仗,時勢造英雄,使.福塔斯成為美國家傳戶曉的民權英雄。

      1965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高德保格辭職,美國.約翰遜總統提名亞.福塔出任替之,成為一代著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63115日,開庭審理這件大案,於1963318日宣布其裁決。裁決書是由雨果.布萊克主筆,由.道格拉斯、約翰.倫與.克拉克三位附加同意意見書。

      裁決下來後,全國的監獄亂成了一團,數以萬計的囚犯,因此而被釋放,僅在佛羅裏達州的監獄裏,就為此而釋放了超過兩千名囚犯,由此可見美國最高法院所作出裁決的影響力,是何等的巨大而深遠。

   雖然有大量的囚犯因此而被釋放,但這種好處卻輪不到克拉倫.吉迪安的頭上,隻批了他一個重審裁判的機會。196385日,重新審判克拉倫.吉迪安偷竊案的案件,在《吉迪安 對 維特》結束後五個月,於佛羅裏達州海灣縣法庭開庭。

   克拉倫.吉迪安選用了一位叫做威廉.弗雷.(William Fred Turner),由佛羅裏達州州政府為他提供的律師為他出庭辯護。

   威廉.納將主要的辯點,放在當年佛羅裏達州海灣縣檢察官利用的主要的,也是唯一的目擊證人.庫克的證詞可信度上,他指出.庫克是將克拉倫.吉迪安與一幫子年輕人混為一談了,當時偷錢和啤酒的,是那幫子年輕人,而不是身係冤獄的克拉倫.吉迪安。

      威廉.納又將當年前來拉克拉倫.吉迪安的出租汽車司機請出來作證,證明他來海灣縣泳池酒店接克拉倫.吉迪安時,他是直接從酒吧間出來,並沒有在中途停留,也沒有打任何的電話,因為他是要到位於巴拿馬市(Panama City,Florida)的一家酒吧去喝酒。

      陪審團僅用一個小時,就全體意見一致地宣布,這位全美國名氣最大的所謂偷竊犯,完全清白無辜,應該立即無罪釋放。這就是現代美國法庭必須要為貧窮的刑事嫌疑犯安排義務律師的曆史典故。

      歐內斯.米蘭達這個人的本身來說,是沒有什麽值得可說的,問題的症結是在他那厲害的律師阿爾.爾那裏。阿爾.爾知道一點,在亞利桑那州的法律要求下,被強奸的受害人身上,必須要有因為掙紮而有所瘀傷,證明曾經有過了最大可能的反抗,才能被稱之為強奸。

      帕特麗.吉的身上,沒有發現任何因為掙紮而應有的瘀傷,加上種種疑點,隻要陪審團看不到歐內斯.米蘭達的自我入罪書,案件就會有被擊破的可能。這就是為什麽阿爾.爾那麽重視那份自我入罪書的真正理由。  

      在第一庭輸掉官司後,阿爾.爾依然堅信耶魯.麥克法特法官之允許陪審團去閱讀那份歐內斯.米蘭達自我入罪書是一種錯誤的裁決,這造成了他將案件上訴至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理由和動力。

      阿爾.爾將案件上訴至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同時,許多狀況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裏悄悄地改變著。在美國司法史上最為自由派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艾爾.倫的強力領導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天平,正向著保護刑事嫌疑人憲法權利的方向傾斜。

      在這之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經裁決了一件類似的《艾斯科比度 對 伊利諾斯州(Escobedo V Illinois)》民權案件,那是由後來當選成伊利諾斯州州長的詹姆.羅伯.湯普(James Robert Thompson)所操作的著名民權案件。

      詹姆.湯普遜在19771010日開始出任伊利諾斯州第三十七任州長,連續連任四次,至1991114日為止,總共在位十四年,是至今為止伊利諾斯州州長任期最長的保持者。

      在《艾斯科比度 對 伊利諾斯州》的裁決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已經清楚地說明,任何刑事嫌疑人在被治安機構審訊前,必須擁有向自己的律師谘詢,和要告知嫌疑人有著保持沉默的憲法權利的程序。這個裁決使一位刑事嫌疑人得到無罪釋放的結論,使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不願對阿爾.爾的上訴案件作出快速的草率決定。  

      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清楚地知道,隻要宣判下來的結論不是阿爾.爾所要的,那麽,戰場將會肯定的轉移到美國首都華盛頓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去。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那裏,尤其是在自由派當權的時代,鹿死誰手,輸贏勝敗,則誰也沒有把握。

      在經過了十八個月的漫長研究和考慮後,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做出了對這件充滿了爭議性案件的裁決:歐內斯.米蘭達敗訴,維持原判。

      裁決書是由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歐內斯.威廉.麥克法(Arizona State Supreme Court Associate Justice Ernest William McFarland)撰寫的。

      在美國的近代曆史上,歐內斯.麥克法蘭是一位了不起的人物,他忠誠愛國,溫和善良而自自我奮發上進,是一位典範式的優秀美國人。歐內斯.麥克法蘭於1894109日在俄克拉荷馬州艾爾斯博盧市(Earlsboro,Oklahoma)的一間農場裏出生。

      在當地郊區的小學畢業後,1914年,畢業於俄克拉荷馬州艾達市中東州立師範大學(East Central State Teachers College,Ada,Oklahoma)1917年,畢業於俄克拉荷馬州曼市俄克拉荷馬大學(University of Oklahoma,Norman,Oklahoma)

      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歐內斯.麥克法蘭毅然從軍報國,參加美國海軍。可是由於他的支氣管發炎老毛病,幾乎使他死在海上。1919年,在美國海軍醫院手術後,基於健康的理由,被逼離開軍隊。由於他的病狀,適宜生活在天氣比較幹燥的地區,所以他選擇了亞利桑那州鳳凰城。

      歐內斯.麥克法蘭在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找到了一份銀行職員的差事,他利用這份工作,為自己賺夠了進入斯坦福大(Stanford University)的學費,1921年,在那裏取得了政治與法律係的學位。歐內斯.麥克法蘭對亞利桑那州鳳凰城情有獨鍾,畢業後返回鳳凰城為執業律師,開始了他另一階段的人生司法事業。

      1923年,歐內斯.麥克法蘭出任亞利桑那州司法部副部長。1925年至1930年,他出任亞利桑那州潘納縣(Pinal County,Arizona)總檢察官。1934年至1940年,歐內斯.麥克法蘭出任亞利桑那州潘納縣法官。

      194113日,歐內斯.麥克法蘭當選為代表亞利桑那州的美國聯邦參議員,直到195313日為止,長達十二年。195113日,歐內斯.麥克法蘭當選為美國聯邦參議院第八任多數黨領袖,當時的黨鞭(whip)即是他的副手,就是後來成為美國總統的.約翰遜。

      1954年1月3日,歐內斯.麥克法蘭當選為亞利桑那州州長,1956年又再當選一任。在他離開美國聯邦國會參議院和亞利桑那州州長職位後,歐內斯.麥克法蘭在鳳凰城創辦了一家民營電視台,成功的事業使他擠身成為美國富豪之列。多年的公眾服務和成功的經營,使他的家族成為亞利桑那州的望族。

      1964年,歐內斯.麥克法蘭當選為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1968年又當選為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院長。當歐內斯.米蘭達的強奸上訴案件到達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時,歐內斯.麥克法蘭正擔任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職位。

      歐內斯.麥克法蘭撰寫的裁決文的論點如下:

      第一,歐內斯.米蘭達在被拘捕和被審訊時,並沒有主動要求律師在場協助。

      第二,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相信這份認罪書是被告自願簽署的。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拒絕相信歐內斯.米蘭達的自我認罪書是來自強逼。

      第三,歐內斯.米蘭達有著許多次的犯罪、拘捕和審訊經驗,自然知道自己的應有權利是什麽。

      第四,亞利桑那州的法律非常注重每一位刑事嫌疑犯的憲法權利,但是亞利桑那州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和要求要主動地為刑事嫌疑犯提供免費律師服務的條文。

      第五,歐內斯.米蘭達是一位刑事積犯,必須要負擔起他自己的辯護律師費用,而亞利桑那州人民沒有義務為那些十惡不赦的刑事犯們買單。

      第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吉迪安 對 維特》案例,並不適用於歐內斯.米蘭達案件。

      第七,亞利桑那州馬裏庫珀市法庭耶魯.麥克法特法官的司法審判程序完全合法、正當而正確。

      第八,亞利桑那州馬裏庫珀市法庭的耶魯.麥克法特法官允許陪審團參考歐內斯.米蘭達之認罪書裁決,完全合情合理,毫無錯誤之處。

   第九,因為耶魯.麥克法特法官已經提醒過陪審團,他們是有權不看這份被告的認罪書,或者如果認為這份認罪書是沒有價值的話,他們有權將之否決掉。

      第十,基於以上原因,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裁決否決被告之上訴,維持亞利桑那州馬裏庫珀市法庭原來的裁決不變。

      歐內斯.米蘭達在亞利桑那州佛羅倫薩市(Florence,Arizona)郊區的重型罪犯監獄裏度過了兩年的艱苦日子,每天隻有見到陽光一個小時的日子,使他覺得要設法改變一下現狀,周邊的厚高石牆,有如天羅地網,自己是插翅難飛,越獄幾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

      歐內斯.米蘭達在新聞報紙上看到了全國各州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吉迪安 對 維特》案例裁決的有著混亂不同解釋後,他忽然觸類旁通,得到了靈感,他寫了一封信給〝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請他們協助自己平凡冤情。

      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正為了全美各州對《吉迪安 對 維特》裁決案例的混亂解釋而煩惱,正想物色另外一件突出的案件,讓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再來一次清清楚楚的劃一解釋,來平定《吉迪安對 維特》裁決案例帶來的灰色地帶矛盾,於是雙方一拍即合,成就了一件劃時代的司法大案。(待續)

  




201181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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