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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害美國民權五十八年的荒唐聯邦高院判例

(2011-04-01 09:21:48) 下一個

瑟穀德. 馬歇爾與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19 )



   二十世紀五十年代,美國北方人民的民權意識已經開始覺悟,但是美國南方的種族歧視惡風依然極其嚴重,尤其德克薩斯州還在逆天行道,還在迷信那些人神共憤的《.烏鴉法律》。

   1958年,德州佬居然幻想著將《.烏鴉法律》複辟,通過了這麽一條反動的《學校廢止隔離法(School Desegregation)》:  

   〝除非經過公投批準,否則不允許將孩子們強行進入種族混合的學校,不可以取消種族隔離政策。假如聯邦軍隊介入學校事務,州長則有權將學校關閉之。(No child compelled to attend school that is racially mixedNo Desegregation unless approved by electionGovernor may close school where used on federal authority)

      我無法將當年美國的那些《.烏鴉法律》全部逐一詳細介紹,也沒有必要。比如說,我細查了一下,光是德克薩斯一個州,從1866年到1958年為止,就通過並執行了共有二十七條《.烏鴉法律》之多,而1958年的《學校隔離法》,就是正麵回應瑟穀德.馬歇爾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消除種族隔離政策的複仇法律,其明擺著要和美國聯邦政府對著幹到底的姿勢,透紙而出。 

      美國,就像任何一個國家一樣,有其光明的一麵,也有其黑暗的一麵。這個年輕的國家,能在短短的兩百多年裏,在芸芸眾生中獨領騷而成為超級強國,是有其前因後果的。主要的原因是肯知過能改,勇於麵對現實,不犯同樣的尤其是曆史的同樣錯誤,勇於追求平等、民主、博愛和自由。

      六十年代後,在約翰.肯尼迪和林登.約翰遜兩位民主黨總統的大力推動下,全麵追求更高層次的民權平等,也為美國人民的種族和諧,創奠了紮實的道德與法律基礎。美國近代民權的提升是三件事情的發生而導致的必然結果:

      第一件事情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54年《布朗 對 教育部案》劃時代的違憲宣判;第二件事情是1964年美國聯邦國會通過的《民權法案》;第三件事情是1965年美國聯邦國會通過的《投票權利法案》。

      這三件事情改變了美國,也改變了美國人民,從意識形態到精神升華,美國人民在這塊受到祝福和庇護的大地上,為尚在與封建、獨裁、愚民、暴政作艱苦鬥爭的苦難人民,點亮了一盞明燈,燃起了一線希望,從此拉開了全民民權平等良知運動的序幕。

   這三件大事情的直接結果,是從根源上撥亂返正,清除掉了《.烏鴉法律》的餘毒,為明日的美國和美國人民奠定了民族大熔爐的框架,也成為美國人民在世人麵前挺胸仰首揚眉吐氣的先決條件。   

   在美國的近代司法上,有一件值得特別書寫的案件,這是一件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的典型例子:一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種族偏見錯誤判決,形成了火上澆油的局麵,導致了種族歧視歪風在全美國各地的泛濫成災,更使種族歧視有了法理上的背書和支持,那就是189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編號為163US537(1896)的《普萊西 對 弗格案》。

   美國的司法體係是采取判例製度。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下來的案例,可以做為以後全國法庭通用的標準和依據。同類的案件,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將不會再次的重審。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每一件判例,都是影響深遠而廣泛的。

      這種製度,有其利也同時有其弊。其利者是大家有一種共同的標準和依據。其弊者是一子錯,滿盤皆落索,讓我舉例證之。

      這件劃時代大案是這樣發生的:在1892年時,美國南方的路易斯安州,有一位性格硬朗和絕不信邪,叫作荷馬.阿道.普萊西(Homer Adolph Plessy)的高加索白人(Caucasian),與黑暗的《.烏鴉法律》鬥爭而惹發出來的司法事件。

     當年的路易斯安州是一個極端種族歧視的南方大州,在其徹底執行《.烏鴉法律》的流風下,即使是一位生命垂危的白種病人,帶著黑人護士出外旅行的話,那位黑人護士也不可以與白種病人乘坐同一輛火車,其反動的種族隔離本質,一至於此。

      .烏鴉法律》是美國曆史上典型的法西斯式的種族歧視法律,其引起美國近代民權運動有識之士的挑戰與反抗,乃是意料中之事。1890年,路易斯安州議會以二十三同意,六票反對的高票,通過了民主黨提案的《公車分隔法案(Louisiana Separate Car Act),違規者將被罰款二十五美元,或入獄二十天。

      由一批法國後裔的非洲裔美國人組成的〝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The Citizens Committee of New Orleans)〞,決定用非暴力但不服從抗爭的法律手段來挑戰路易斯安州的《.烏鴉法律》。

      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的發起人是路易.安德.馬丁內(Louis Andre Martinet),他是一位多才多藝的人,既是政治家、律師、教育家、醫生、作家與民權活動家。

      路易.馬丁內特於18491228日在路易斯安馬丁斯維爾市(Martinville,Louisiana)出生,他的白人父親希普裏特.馬丁內(Hipolite Martinet)是一位來自比利時的木匠,母親.路易.伯諾伊(Marie Louise Benoit)路易斯安州本地的自由黑人,在八個兄弟姐妹中排行老五,他妻子麗奧.(Leona Miller)是一位大學老師。

      1872年至1875年,路易.馬丁內特當選為路易斯安州議員。1875年,路易.馬丁內特是第一位畢業於斯翠特發學院(Straight University Law School)的非洲裔美國人,並於同年通過路易斯安州律師資格考試,成為執業律師,他在法律服務行業中最大的成績是於1957年成立了〝大新奧爾良區路易.馬丁內特法律服務中心(Greater New Orleans Louis Martinet Legal Society)〞,為少數民族提供必需的法律服務。

      1890年,路易.馬丁內特畢業於新奧爾良費林特醫學院(Flint Medical College),取得了醫師資格。1889年,路易.馬丁內特畢創辦《十字軍戰士周刊(Crusader)》,鼓吹非洲裔美國人的民權運動。1891年,再創辦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全力挑戰路易斯安州的《.烏鴉法律》。

      1891224日,路易.馬丁內特發動了挑戰路易斯安州的《.烏鴉法律》的第一波司法大戰。他為非洲裔美國人丹尼.德斯東尼斯(Daniel Desdunes)買了一張從路易斯安新奧爾良市至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的頭等火車票,結果正如他所預料一樣,丹尼.德斯東尼斯被火車查票員趕出了頭等箱。

      路易.馬丁內特立即代表丹尼.德斯東尼斯,以路易斯安州鐵路局違反了他客戶的憲法權利為理由,路易斯安州法院提出控訴。但是路易斯安州最高法院於1891525日裁決:以〝路易斯安州的法律無法有效適用於其它州〞為理由,拒絕受理案件。

      路易.馬丁內特並沒有因為這個挫折而放棄挑戰路易斯安州《.烏鴉法律》的決心,幾經研究,他選中了荷馬.普萊西,因為從外表看起來,荷馬.普萊西一點都不像個黑人,但是他有著八份之一的黑人血統,在可笑複可惡的路易斯安州〝身體中隻要有一滴黑人的血液就不算是純白人〞的《.烏鴉法律》認定下,荷馬.普萊西是法定的有色人種。

      荷馬.普萊西於1863317日在路易斯安新奧爾良市出生,於192531日謝世,得年六十二歲。按照十九世紀路易斯安州傳統的說法,他們稱呼類似荷馬.普萊西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人為〝黑老八(Octroon)〞,極盡侮辱嘲笑之能事。

      荷馬.普萊西成長在路易斯安州新奧爾市那種實行《.烏鴉法律》極其普遍的地方,從小就在全是黑人的學校讀書,坐車則是要在車後頭,不允許進入白人的餐館,也不得與白人一齊喝酒。

      荷馬.普萊西是一位皮鞋業的商人,經濟上屬於中產階級。他的父親約瑟.阿道.普萊西(Joseph Adolph Plessy)與母親露莎.德貝(Rosa Debergue)是貧窮的白人。

      他的祖母凱瑟.馬蒂(Catherine Mathieu)是來自海地的自由黑人。他的白人祖父.普萊西(Germain Plessy)是來自海地的法國移民。1790年,海地發生黑人反抗法國殖民地暴政革命運動,開始屠殺法國白人,.普萊西與凱瑟.馬蒂厄就像其他數以千計的海地法國白人一樣,為了避免生命危險而逃離海地,至路易斯安州新奧爾市落戶。

      1888年,二十五歲的荷馬.普萊西與十九歲的路易.博爾德納(Louise Bordenave)結婚。婚後在人民人壽保險公司(Peoples life Insurance Company)服務。

      荷馬.普萊西本身是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的成員,這個背景使他願意成為路易.馬丁內特與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挑戰路易斯安州《.烏鴉法律》的〝棋子〞。

      荷馬.普萊西隻是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的普通會員,既不是領導,也不是幹部,他被路易.馬丁內特選中為〝棋子〞的唯一原因是他的膚色特點:白得可以朦朧過關地在火車站購買到白人專用的頭等車票,但黑得足以引起路易斯安州查票員的拘捕。

      路易斯安十字軍戰士周刊》專欄作家侖道.德斯東尼斯(Rodolphe Desdunes)曾評論荷馬.普萊西的任務是:〝買張頭等車廂票、登山火車,等待拘捕和落實法庭記錄。〞

      189267日,時年三十歲的荷馬.普萊西買了一張從新奧爾市前往科溫頓市(Covington,Louisiana)的頭等火車票,坐在白人專用的車廂裏,等待路易斯安州的〝麻煩〞上門。

   在火車查票員執行驗票任務時,發現了荷馬.普萊西的膚色有點可疑,在路易斯安州火車管理員的眼中,荷馬.普萊西的膚色白得並不太純,而且有一點黑人的影子,於是詢問他是否白人,荷馬.普萊西照實回答道:〝我是黑老八。〞

      查票員判定他沒有資格坐在白人專用的車廂裏,下令叫他搬移到烏鴉車廂去,荷馬.普萊西按照路易.馬丁內特的指示,聲明為了藐視和抗拒路易斯安州政府所頒布的《鐵路局法案》,他堅決地拒絕了白種查票員要他立即離開專為純白人而設的車廂,搬移到有色人種的烏鴉車廂去的命令。    

      路易斯安州警察克裏西.(Chris Cain)來了,將荷馬.普萊西立即現場拘捕,押回新奧爾良市監獄中,控以違犯了路易斯安州政府新頒布一係列《.烏鴉法律》中的《鐵路局法案》,如果罪名成立,荷馬.普萊西會被罰款二十五美元或坐牢二十天。

   這是一件刑事犯罪,荷馬.普萊西在監獄裏關了一個晚上,第二天以五百元的保釋金擔保出來,等待出庭受審。路易.馬丁內特的安排下,案件由路易斯安州律師詹姆.(James Walker)和紐約市著名民權律師阿爾比.瓦恩.圖格茲(Albion Winegar Tourgee)連手進行。

      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阿爾比.圖格茲是一位先鋒式的人物。他於183852日在俄亥俄威廉斯菲爾德市(Williamsfield,Ohio)出生。他的父親瓦倫.圖格茲(Valentine Tourgee)和母親路易.艾瑪.瓦恩(Louisa Emma Winegar)都是忠厚老實的農民。

   阿爾比.圖格茲是一位軍人出身的律師、法官、作家、外交家和美國民權運動的先鋒。他有一句隱喻美國人民追求司法公正的名言,至今依然在美國司法界中流傳不衰:

   〝既然司法是盲目的,那麽其女兒法律,亦應該是色盲的(Justice is pictured as blind and her daughter the Law,ought at least to be color-blind。)〞。

     阿爾比.圖格茲曾參與南北戰爭,數度受傷和被俘。南北戰爭結束後,他定居在北卡羅來納州格林斯伯勒市(Greensboro,North Carolina),曾當選為地區法官。由於他的前衛民權思想,幾度被三K黨謀殺,他和家人常年生活在生命威脅中,但都因為他的機警而幸免於禍。

      1879年,阿爾比.圖格茲的兩本暢銷書《愚人的差事(A Fools Errand by One of the Fools)《無草之磚(Bricks Without Straw)》為他帶來可觀的財富。1881年,全家搬至紐約,出任《我們的大陸(Our Continent)》雜誌總編輯,並開始以寫作為職業。

      阿爾比.圖格茲大力鼓吹美國的民權運動、反對私刑處死和反對種族歧視的言論,加上他有六年法官的實際經驗,使新奧爾良公民委員會認為他是代表荷馬.普萊西挑戰路易斯安州《.烏鴉法律》的不二人選。

      1897年,阿爾比.圖格茲代表荷馬.普萊西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挑戰路易斯安州《.烏鴉法律》失敗後,威廉.麥金利總統(President William McKinley)委任他出使法國,1905521日,他病死在法國任上,享年六十七歲。

      荷馬.普萊西的案件在路易斯安新奧爾良市法院碰到了麻煩,主審法官約翰.霍華.弗格(John Howard Ferguson)判決了荷馬.普萊西敗訴。阿爾比.圖格茲與他的法律助手塞繆.費爾德.菲利普(Samuel Field Phillips)將約翰.弗格森法官也列為被告之一,一路上訴下來,是為普萊西 對 弗格案》。

      路易斯安州司法部長米爾.坎寧(Milton Cunningham)親自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出庭辯護。整件案件的辯論重點是:陸易斯安州政府新頒布種族隔離車廂的《鐵路局法案》,有否違反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與《美國聯邦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賦與美國人民公平待遇的精神。

      1896413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開庭聽證。九位美國聯邦最高大法官中,常務大法官.約西.布魯(Justice David Josiah Brewer)因故沒有參與開庭的聽證,也沒有參與投票,完全置身事外。

   米爾.坎寧安的辯論點是:《鐵路局法案》是路易斯安州經過州議會合法通過的地方法案,隻要沒有與《美國聯邦憲法》衝突,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無權過問。

      阿爾比.圖格茲的辯論點是:路易斯安州的《鐵路局法案》是嚴重違背了《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與《美國聯邦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賦與美國人民公平待遇精神的典型《.烏鴉法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責任和義務下令廢止之。

      1896518日裁決時,在八位大法官中,隻有約翰.馬歇爾.倫常務大法官(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持反對意見。

      梅爾.威士頓.富勒三世院長常務大法官斯蒂.約翰.菲爾(Justice Stephen Johnson Field)常務大法官霍勒.(Justice Horace Gray)常務大法官亨利.比林.布朗(Justice Henry Billings Brown)常務大法官喬治.小史拉斯(Justice George Shiras,Jr.)常務大法官愛德.道格拉.懷特(Justice Edward Douglass White)常務大法官魯弗..佩卡(Justice Rufus Wheeler Peckham)七人投了同意票。

      基於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了路易斯安州政府勝訴:其新頒布的《鐵路局法案》州法,基於〝分隔但是公平〞的法學原理原則,並沒有抵觸《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與《美國聯邦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賦予美國人民公平待遇的精神。這個判決,無疑告訴美國人說,種族隔離是合乎《美國聯邦憲法》精神的,是受到美國最高法律保護的。  

      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亨利.布朗執筆選寫的判決書中指出,他承認《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要求和企圖建立一種絕對的公平原則,而路易斯安州政府的種族隔離政策,因為是一種基於〝公平原則〞的地方立法,並沒有任何錯誤之處,所以應該被《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所接受和容納。

      亨利.布朗在裁決書中為路易斯安州的《.烏鴉法律》護航說:

      〝現在牽涉到這條法律是否違背《美國聯邦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精神的議題,那就要看路易斯安州的立法是否謹慎狀態而定,而該法律是否合理亦應是列入考慮的因素,其人民的慣例、人民的舒適、風俗、傳統、維持公共場合的良好序與和平等,根據這種標準來觀之,即使法律要求將兩種種族之隔離開來,也很難說這是不合理的,因而這種地方立法並沒有憲法矛盾的問題。〞

   至於有關荷馬.普萊西的〝黑老八〞血統問題,亨利.布朗居然是這樣子看的:

      〝鑒定一個人是否歸類為有色人種的問題,從白人的高貴觀點來說,各州有著不同的意見和標準,有些州認為隻要看得出來就要將之歸類為有色人種,有些州則要看血液中的成份多少而定,有些州隻要有了四分之三的白人血統優勢就被承認為白人。在原告的書麵指控中提出的血統問題,不在本案討論範圍之內,本案中不存在這個議題,因為這要根據各州的法律來自行決定之。〞

      根據這種理論,亨利.布朗常務大法官宣判:〝長話短說,種族隔離本身並沒有違反憲法而成為種族歧視。〞

   這篇判決書,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自有曆史以來,最受爭議也是最失立場的一篇導致整個美國社會混亂長達半個世紀的判決書。它不但毫無文采,毫無正氣,毫無說服力,而且讀起來像在讀一篇古老而乏味的墓碑誌:封建、荒唐、頑固而乏力的語調和法理,使人感到迷失、焦慮、悲傷、頹喪和失望。

   這篇判決書,使到天怒人怨的種族岐視合法化,使到整個美國社會僅有的道德觀不進反退,使到美國的聲譽蒙羞,使到世人厭惡星條旗,使到美國更加成為國際上嘲笑和藐視的對象,國際輿論無不認為美國是在大開曆史的倒車。

      亨利.布朗大法官是一位極其平常又普通的法官,若以〝平庸〞二字評之,應是公論。他平庸得像杯白開水,雖然是不可或缺,但就是沒有味道。亨利.布朗於183632日在馬薩諸塞州南裏市(South LeeMassachusetts)出生,父親是小康之家的商人。亨利.布朗在新英格蘭州(New England)長大,1856年在耶魯大學(Yale University)畢業,他並非是法律係的科班出身,前後在耶魯和哈佛大學(Harvard University)讀過法律係,然後到底特律市當律師,他的專長是海事法律(Admiralty Law)    

      亨利.布朗曾在首都華盛頓的喬治城大學(Georgetown University)教過他最專長的海事法,1896年,他把自己在喬治城大學的教材,編輯成一部甚有份量的《海事法案例(Cases on the law of admiralty)》,許多法學院都采用為教科書。   

他在南北戰爭時曾經參過軍,服過役,退役後幹過美國聯邦司法部長。1875年開始被提名出任美國東部密西根管轄區(Unite State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的聯邦法官。

     亨利.布朗年青時有一種寫日記的習慣,從他的大學時期,一直到1875年被提名為美國聯邦法官為止,從未間斷。這些日記,被特律公共圖書館巴頓曆史收藏中心(Burton Historical Collection of the Detroit Public Library)全部收藏,然後公之於世。後人從他的日記中發現,亨利.布朗的內心,其實是相當的孤獨而無自信,而且老是懷疑自己行為的對錯。 

      亨利.布朗一生都是四平八穩,官運亨通。1890年時,他時來運轉,來自愛華州(Iowa)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塞繆.弗裏.米勒(Associate Justice Samuel Freeman Miller),在幹了二十八年後病逝任上,旋即被班傑.哈裏遜總統(President Benjamin Harrison)提名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

   亨利.布朗從1890年開始,一直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位置上幹到1906年,身體健康出了問題,他的眼睛幾近於盲,不得不被逼提前退休。亨利.布朗在任十五年,除了大力支持美國聯邦的稅務製度外,幾乎聽不到他的聲音,唯一使後代想起他的時候,就是身背曆史惡名的《普萊西 對 弗格案》判決書撰寫人,時也命也,寧可不信哉? 

191394日,亨利.布朗大法官在退休七年之後,病逝紐約布朗斯威爾(Bronxville,New York),享年七十七歲。

     路易斯安州在贏了案件後,於1897111日派出州警,將荷馬.普萊西重新拘捕,控以違反了.烏鴉法律》罪,不過路易斯安州法庭畏於輿論,不敢將之關進監獄,隻是罰款二十五元了事。

      〝分隔但是公平〞的意思就是允許美國人民合法地大搞種族隔離,歪風一開,一發不可收拾,這等如為美國的種族主義者提供了合法種族歧視舞台的綠燈。從此以後,美國社會尤其是南部諸州,就在亨利.布朗所創作出來的〝分隔但是公平〞學術理論的外衣庇護下,更加合法地公開大搞特搞種族歧視運動。 

      由此開始,這種天怒人怨的種族歧視政策,瘋狂地殘害著美國人民的靈魂,也瘋狂地腐蝕著美國人民的道德,美國的國魂,為之蒙羞,〝分隔但是公平〞變成了一塊美國白人歧視有色人種的遮羞布。  

   然而任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決定,不是來自個人而是來自多數大法官的集體意見,隻是由亨利.布朗來執筆撰寫其判決意見書而已。將所有的罪名和不是推到了亨利.布朗一個人的身上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實際情況的。

   亨利.布朗常務的結論語是這樣子寫的:      

   〝本案的性質並非因為膚色或社會強製而企圖區別政治製度上的公平,或是用來混淆著使兩種人種互不滿意。(In the nature of things it could not have been intended to abolish distinctions based upon color, or enforce social,as distinguished from political equality,or a commingling of the two races unsatisfactory to either)

   約翰.倫常務大法官是在普萊西 對 弗格案》中持有堅定反對意見唯一的大法官。他在案件中投票時,附加了他反對路易斯安州《.烏鴉法律》時的觀點,指出整件案件的主要症結問題所在:

      〝白色人種一直認為他們在這個國家裏是屬於占主導地位階層的公民。事實上亦是如此,無論在威望上,在貢獻上,在教育上,在財富和權力上,全是如此。但是如果白色人種不在追求傳統的真理上,不在維護憲法自由的原則上繼續努力和前進的話,我則懷疑這種優勢到底能夠維持住多久。

      但是從憲法的觀點來看,在法律的眼中,在這個國家裏是沒有任何占主導地位階層公民的,這裏也沒有階級存在。我們的憲法是蒙眼的,是不容忍任何階級存在的。對美國人民的民權來說,在法律之前,所有的公民是平等的。權勢最大的根基是謙虛。這片大地上最高法律保證了所有人的權利,在法律看來,人就是人,並非依據什麽環境或膚色的因素。〞

   約翰.倫常務大法官表明自己的立場說:

      〝我不會引用地方法院的裁決來作為辯論的理由,因為更為重要的是,這些不恰當的法律提供了直接抵觸了最後的《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的證據。應該尊重有色人種在主流社會中的權利已經是微乎其微的事實。
 

   對黑人們的權利來說,最高法律的裁決是根據奴隸時期的公共意見而定的,那種偏見對黑人們來說是談不上安全和公平的。這些決定是根據《美國聯邦憲法》的修正案而陳述的,那是要全麵地建立人民的自由體係,賦予住在這裏那些天生或歸化公民,在法律之前能夠保障的美國公民的人人平等與自由。

      我的意見是路易斯安州的有關個人公民自由的法律,州裏的黑人和白人,在文字或精神上都是與《美國聯邦憲法》前後矛盾的。假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允許聯邦中各州執行這種法律的話,那麽將會在全國造成極大的惡劣影響。

   法律容忍奴隸製度存在之事在我們國家裏已經消失了,但是各州邪惡的立法者依然試圖著拐彎抹角地影響著我們政府去建立自由與民權製度體係的努力。

   美國民族是由一大批來自不同種族組成的公民團體,通過他們的代表來運作我們的政府,盡管這個政府的製度並沒有保證了《美國聯邦憲法》賦予美國公民的權利,或被美國聯邦國會擊倒,或被法庭假借各州的爭論性法律條款來藐視其莊嚴的最高法律的權威性。基於以上的理由,我被逼拒絕從多數讚成票中提出我的反對裁決。〞

   時間是證明是非對錯的最佳法官,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的滾滾洪流裏,美國人民用事實證明了他們的選擇,和他們的道路。

   約翰.倫來自肯塔基州的一個富有的蓄奴家庭,他於183361日在肯塔基博伊爾縣(Boyle County, Kentucky)出生,他的父親詹姆.(James Harlan)是一位律師和政客,母親伊麗莎.達文波(Elizabeth Davenport)是來自弗吉尼亞州的蓄奴大家族。

   伊麗莎.達文波特希望約翰.倫從商,遠離政治,但詹姆.倫堅持兒子要和他一樣,成為一位律師。1852年開始, 約翰.倫在他父親的律師事務所裏實習,1853年畢業於特蘭西瓦尼亞大學法學院(Transylvania University)。他曾在陸軍服役,參加過南北戰爭,因為父親去世而辭職養家。

   187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戴維(Justice David Davis)接受伊利諾伊州州議會的任命,辭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職位,出任美國聯邦國會參議員。美國第十九任總統拉瑟福.伯查德.哈耶(President Rutherford Birchard Hayes)18771016日提名他出任該空缺。18771129日,美國參議院以全票的票數,通過了約翰.倫的任命。

   約翰.倫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職位上並不如意,主要的是經濟的原因,他數次嚐試著辭去大法官職位,但始終沒有那樣去做,靠著在法學院教授美國憲法課程維生。19111014日,約翰.倫死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職位上,享年七十八歲。

   1955317日宣誓就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的約翰.馬歇爾.倫二世(John Marshall Harlan ),就是約翰.倫的親孫子,祖孫俱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一時傳為美談。

   約翰.倫是維護美國近代民權的英雄,尤其是在普萊西 對 弗格案》中不肯附和主流意見,獨具慧眼,力排眾議,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留下了一片淨土,為美國民權運動留住了一絲香火。

   〝分隔但是公平〞的歪風在美國的大地上橫行了五十八年,才被瑟穀德.馬歇爾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裏打贏了《布朗 對 教育部案》官司後才將之推翻掉。(待續)

  






2011331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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