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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海浮沉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2011-02-25 15:47:41) 下一個
瑟穀德. 馬歇爾與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12



   第三種美國近代民權的運動模式是法治運動。這以瑟穀德.馬歇爾為代表,在這三種民權運動中,這也是最為困難的一種,但卻是可以逐漸解決問題的一種。  

   瑟穀德.馬歇爾認為美國乃一法製之國,法律是這個國家的立國原則,無論是何種運動,必須要在法律的範圍之內,用文明的手段來處理,來逐一進行解決。如果有某些法律是不公正或是不公義的話,可以進行修改,可以訴之以法,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訴訟手段將之改善。瑟穀德.馬歇爾反對以暴易暴,反對表麵式的作秀,反對假借民權之名來招搖撞騙,來沽名釣譽。

      這三種美國式的近代民權運動,都有其各自的市場和擁護者。如果將這三種美國民權運動結合為一大聯盟的話,那將會是一股聲勢浩大的民間力量。雖然在理論上說得通,但是有著現實上的難度。這三大門派各行其是,互不相讓,甚至是互不尊重,連最基本的合作條件都沒有,更不用說是結盟了。

      比如說,當馬丁.路德.小金恩在1963年發動的華盛頓世紀和平大遊行時,馬爾科姆.艾克斯就嗤之以鼻,公開地諷刺馬丁.路德.小金恩的華盛頓和平大遊行為〝華盛頓的滑稽劇(Farce on Washington)〞,並且下令他屬下的穆斯林會員,不得前往華盛頓參加馬丁.路德.小金恩的所謂和平大遊行。

      瑟穀德.馬歇爾的個性是君子群而不黨,從不跟著所謂的潮流瞎起哄,如果中國的孟子要在美國找一位他心目中〝得道,與民由之,不得道,獨行其事〞的大丈夫的話,瑟穀德.馬歇爾可謂當之無愧。

      瑟穀德.馬歇爾和馬丁.路德.小金恩倒是見過幾次麵,但是並沒有做過什麽深談,也沒有什麽特殊的想法,隻是客客氣氣地應酬應酬就完了。雖然瑟穀德.馬歇爾在接受《華盛頓郵報》非洲裔美國人記者胡安.威廉斯采訪時,是以〝兄弟(brother)〞來稱呼馬丁.路德.小金恩的,但是他並不認同馬丁.路德.小金恩許多的做法,尤其是對他的街頭遊行示威的方法,相當不以為然,他曾對胡安.威廉斯說:

      〝是誰締造了今日的傑西.傑克遜?美國的媒體。是誰締造了今日的馬丁.路德.小金恩?美國的媒體。就是他們搞出來的,因為這樣寫會很好,會很妙。你知道馬丁.路德.小金恩不是個公眾注意的人物。不是的,先生。美國的媒體包辦了,美國的媒體全包辦了。〞

     在這次的采訪裏,當胡安.威廉斯問瑟穀德.馬歇爾聯邦調查局局長埃德加.是否害怕馬丁.路德.小金恩是共產黨時,瑟穀德.馬歇爾向他抖出了一段鮮為人知的秘密:

  〝在馬丁.路德.小金恩是否是共產黨的問題上是絕對的模糊不清的。那是使人難以置信的。我不知道他幹了些什麽,也不想知道他要幹什麽,但我知道有些事已經發生。不,這是因為個人的原因。

   埃德加.佛全天候竊聽馬丁.路德.小金恩的一舉一動。對馬丁.路德.小金恩進行全天候竊聽的特工,是紐約私家偵探巴克.歐文斯(Private detector Buck Owens)的朋友,而巴克.歐文斯正巧也是我的好朋友。

      全天候竊聽馬丁.路德.小金恩的特工打電話問巴克.歐文斯:「巴克,你認識馬丁.路德.小金恩嗎?」巴克.歐文斯回答說不認識。他又問:「你知道誰認識他嗎?」巴克.歐文斯回答說他是知道的。

      全天候竊聽馬丁.路德.小金恩的特工說:「請不要提我的名字,但請轉告他,我是對他進行監視和竊聽的隊員之一,我們是全天候對他監視和竊聽的,包括他上廁所時都不放過。我認為這是一件他媽的肮髒詭計,他應該知道才好。」

      巴克.歐文斯打電話告訴我,我就轉告馬丁.路德.小金恩兄弟。他那時在喬治亞州亞特蘭大市(Atlanta,Georgia),當他聽完我的話時,回答我說:「啊!不要理會它,雞毛蒜皮,小事一件。」

      我加強語氣告訴他,他的住家已經全天候被監視和竊聽,他回答我說:「那又如何呢?這一點都沒煩擾到我!」他根本就沒有興趣管它,也不在乎,一點也不在乎。〞

      胡安.威廉斯又問瑟穀德.馬歇爾關於馬丁.路德.小金恩的性醜聞的意見,和是否知道是誰搞出來的? 瑟穀德.馬歇爾說:

      〝我知道是誰搞出來的,完全是警察部門的傑作。當時我擔任美國聯邦司法部副部長(Solicitor General),基於內部作業程序,我必須參與這些事情,也有這些材料的副本,我們有個特殊的保險櫃儲存這些機密文件。

      我不知道是馬丁.路德.小金恩對,還是埃德加.佛對,聯邦調查局局長經常為此事與美國司法部部長爭吵。其實事情很簡單,我不知道人類是否有此體力和能耐,一個晚上能和五、六個不同的女人搞上五、六次?我個人就不相信。我不是要說埃德加.佛所講的都是實話,但我從來沒有發現他說過謊言,一次也沒有。所以這件事,真的不知道,不好說。〞

   這裏麵主要是瑟穀德
.馬歇爾從心底裏就不同意馬丁.路德.小金恩的主張和幹法,他認為馬丁.路德.小金恩是在作秀,是在沽名釣譽,是在做玩弄群眾情緒的政治把戲。把話說得更明白點,那是瑟穀德.馬歇爾根本就看不起馬丁.路德.小金恩。 

      瑟穀德.馬歇爾和馬爾科姆.艾克斯之間卻是直接的麵對麵衝突。瑟穀德.馬歇爾這個人,心高氣傲,胸藏錦繡,目光遠大,對采取和平手段爭取民權的馬丁.路德.小金恩尚且半冷半熱,他對與他自己人生原則南轅北轍的馬爾科姆.艾克斯,更是敬而遠之,連談話的時間都不願浪費。

      馬爾科姆.艾克斯曾經主動地托人轉達想和他坐下來談談的意圖,當時便被瑟穀德.馬歇爾嚴辭拒絕,這使性格暴烈的馬爾科姆.艾克斯憤怒異常,覺得瑟穀德.馬歇爾是在故意地借機羞辱自己。   

      常言說得好,不是冤家不碰頭。過了沒多久,馬爾科姆.艾克斯在紐約第七大道的一條小街上,看到了遠處獨自信步而來的瑟穀德.馬歇爾。馬爾科姆.艾克斯一肚子的火氣,頓時爆發出來,他隔著馬路,暴跳如雷,形如瘋子,用指頭點著瑟穀德.馬歇爾,跳著腳臭罵起來,什麽〝白人走狗〞、〝不是東西〞、〝偽君子〞、〝假黑人〞和〝真小人〞等等的髒言惡語,像機關槍一樣連珠地爆發出來。

   而瑟穀德.馬歇爾也毫不客氣絕不忍讓,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也隔著條小馬路叉著腰與他對罵起來,這是他們倆人第一次的見麵,也是最後一次的碰頭,二人以互相藐視開始,以彼此謾罵告終。

      這個事情,如果與瑟穀德.馬歇爾驚濤駭浪而充滿傳奇的上半生相比,則又算不了什麽了。馬丁.路德.小金恩和馬爾科姆.艾克斯都是英年早逝,都是死在暴力之下,最後都成為黑槍之下的遊魂。相對之下,瑟穀德.馬歇爾就顯得福泰多了,他的下半輩子,一直活得優遊自在,風調雨順,子孫滿堂德高望重且萬眾景仰。    

   瑟穀德
.馬歇爾一直活到八十四歲,當他躺在自己佛吉尼亞州教堂瀑布市巴克羅夫
(Barcraft, Falls Church,Virginia)家中的病床上,還沒忘了和前來探病的前女秘書格洛裏.布倫克(Gloria Branker)幽上一默,還俏皮地給她一個飛吻和擠了擠眼睛。

      瑟穀德.馬歇爾堅定地認為美國人民的民權戰場是在國會、白宮和法庭,而不是在街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上,起了個一言九鼎,影響深遠的作用。由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是最後的司法裁決,因而更顯重要。

      我舉例證之。1896年的《普萊西 對 弗格(Plessy V Ferguson)》裏,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判說:〝種族隔離本身並沒有違反憲法而成為種族歧視。(segregation does not itself constitute unlawful discrimination)〞。

      法律如水,既可載舟,亦可覆舟。這個判決使整個美國陷進種族隔離合法化的災難中長達大半個世紀之久,一直到瑟穀德.馬歇爾的《布朗 對 教育部案》,才徹底的推翻掉這個套在非洲裔美國人脖子上的所謂〝隔離但公平〞的精神枷鎖。

      許多人都在猜想,當了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後的瑟穀德.馬歇爾,是位備受各方矚目的公眾人物,可為什麽反而見不到太多有關他的新聞報導。這有兩個原因。第一個原因,是瑟穀德.馬歇爾特別注重個人的隱私權,不願自己與家人受到外界的打擾。第二個原因,是瑟穀德.馬歇爾很注重衛生,他認為應酬時必須的禮貌性握手後,再用手拿東西吃是不衛生的,他又不能老是去洗手,因而最好的辦法,就是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應酬和握手。

      尤其是瑟穀德.馬歇爾人生最後的三十年,他甚少在公眾場合出現,也不接受任何新聞界的采訪,他埋首於一件又一件的重大案件的審理中,默默無言地為美國的民權平等而努力。人們唯一能見到他的機會,就是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黑皮高椅上。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人數,是由美國聯邦國會來決定的。1789年的《法院法》,設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是六位,由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隨著美國的領土和版圖逐漸日益見大,尤其是中西部的俄亥俄州、肯塔基州(Kentucky)和田納西州(Tennessee)人口的急速成長而業務亦相對地繁重起來,工作量的不停增加,導致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亦需要相對地做出調整。

   1807年,美國聯邦國會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從原來的六位,增加到七位。1837年,由於需求量的客觀原因,又將之增加到九位。1863年美國南北內戰期間,更將之增加至十位。

   1866年,由於黨爭的原因,美國聯邦國會為了拒絕安德.約翰遜總統(President Andrew Johnson)將來可能的任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遂匆匆忙忙地通過了新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管轄區法案(The Judicial Circuits Act)》,規定未來的三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退休之後,將不得再行填補,換言之,未來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將會從十位,縮減至七位。

      黨爭過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遠遠難以應付龐大的司法工作量,美國聯邦國會迫於無奈,隻得在1869年又重新通過了另一新版本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管轄區法案(The Judicial Circuits Act)》,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數,重新定為八位常務大法官,一位法院院長,總共九位,這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數目,一直保持至今,這就是目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裏共有八官一長的曆史根源。 

      在美國曆史上,有多位總統曾經意圖插手美國最高法院的業務,但均以失敗收場。弗蘭克林.德拉.羅斯福總統(President 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1937年,弗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向美國聯邦國會要求立案,《重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議案(The Judiciary Reorganization Act)》,他期望這個新的法案授權美國總統:

      第一,再提名一位新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第二,當在位的常務大法官的年齡到了七十歲而不自動退休的話,美國總統則有權再度提名另一名最高法院常務大法官,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總人數達到十五名為止。   

      這個法案在表麵上富麗堂皇的理由,是總統體諒那些年紀老邁的大法官們的過量工作,但實際上並非如此,真正的理由是弗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正在運用美國總統的特權,在非常的時期以非常的手段來推行非常的霸業,為他自己稱之為〝新政(The New Deal)〞的新經濟政策鋪路。    

      弗蘭克林.羅斯福總統期望這個新政,能夠將日漸低迷幾近崩潰的美國經濟起死回生,將之扭轉乾坤,將之柳暗花明。可是在全國都處在窮途末路人心彷徨之際,到處是嚴重的阻力,到處是反對之聲。

      更有許多人幹脆直截了當的對他采取法律行動,而獨立自主不買任何人帳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更是公事公辦,將弗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多個行動,判決為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的原則。

      這種演變使弗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為之苦惱不已,他思之良久,終於想出來一招釜底抽薪之計:如果自己能夠再塞幾位對自己有利的常務大法官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裏去的話,那麽在投票表決時,就會有優勢了,就不必再受製於人了。   

   美國聯邦國會並不同意這個想法,弗蘭克林.羅斯福總統的政治花招並沒有騙倒美國聯邦國會,結果以壓倒性的票數將之否決掉,使之流產。

      弗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幹了四任美國總統,他前後提名了八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常務大法官,在美國總統提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曆史上,僅次於美國國父喬治.華盛頓總統所提名的十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後來也是因為這種微妙的關係,促使弗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已經束手無策的新政 ,得以功成,美國的經濟大蕭條,才得以度過危機。   

   中國民間有句名言說:〝千算萬算,不如老天爺一算〞,此話很有意思,也很有哲理。在美國曆史上有一個很有哲理性的美國總統提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小故事。

      195398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弗雷德裏克..文森(Chief Justice Frederick Moore Vinson)突然病逝。德懷...艾森豪總統(President Dwight David Ike Eisenhower)覺得將自己認為理想的保守人選安排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領導人的機會來了。

      德懷.艾森豪總統於是乎千挑萬選,訪了又訪,查了又查,研究再研究,終於物色到了讓他極度滿意的艾爾.沃倫(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來出任新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德懷.艾森豪總統三番四次洋洋得意地向他的幕僚與朋友們炫耀他的〝英明選擇〞。

      可是從艾爾.沃倫院長經手的一件又一件上訴案判決結果看來,這位院長不但不保守,反而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曆史以來,思想最為自由前衛的院長!這使德懷.艾森豪總統和他幕僚們的眼鏡,掉了一地。  

《紐約時報》於200575日有一則報道說,當年德懷.艾森豪總統對於提名艾爾.沃倫為新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一事,悔恨交加,一直耿耿於懷,他曾對朋友大發牢騷:〝這是我一生中所犯下的他媽的最大的愚蠢錯誤!(The biggest damn fool mistake I ever make!)〞由此可見在美國,即使是權力大如總統,對絕對司法獨立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亦是無能為力的。 

      美國最高法院共有八位常務大法官,一位院長,總共九人,組成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其職位為終身製。隻有美國總統才擁有提名權,美國總統將之提名後,需要經過美國國會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聽證,參議院全體公開投票,要得半數票以上的認可,始能上任。

      要將一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去職,是相當困難的,通常來說,隻有四種情況之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才有空缺出來,那是辭職、死亡、退休和被美國聯邦國會彈劾定罪,除此之外,幾乎是沒有任何的可能,可以使一位在職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離職。 

美國最高法院接受審理的案件是有極其嚴格的要求的,除了是有關聯邦範圍的重大上訴案件之外,那必須是沒有前例或判例的,任何地方法院或上訴法院可以審理的案件,美國最高法院一不受理。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采取投票製度,少數服從多數,必須要有半數出席法官的認可同意,案件才能成立,一旦成立,即是最後的定論,其重要性就在此處。這也是為什麽每一次美國最高法院有了大法官空缺時,美國共和民主兩黨就會全力以赴地爭取了,那也是保守和激進兩大派角力的戰場所在。

      美國最高法院是在美國脫離英國宣布獨立後,眾開國先賢們於1787年,在美國賓夕凡尼亞費城召開〝美國聯邦憲法大會(Constitution Convention Philadelphia,Pennsylvania)〞時,達成了初步共識的結果。在眾多的開國先賢們中,詹姆.麥迪遜(James Madison)與亞曆山大.漢密爾頓兩人,堅持不懈地伸張了他們前衛的憲法主張:  

      〝憲法,已是這個新政府的基本原則,在各個有權力的部門互相平等製衡下,將立法、司法與行政分開,這也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重要性所在。

經過了再三辯討推演後,確定了美國的政治體係為司法、立法和行政三權分立並且互相製約的大前提,名之曰: 三權分立。再采用羅馬參、眾議院製度與英國大陸法體係,創造了直到今天尚且賴之為立國原則的獨特的美國政治體係。”

      所謂三權分立,就是將美國政府的權力,平均地分割成三個稱之為行政(Executive)、立法(Legislative)與司法(Judicial)三個政權部門。行政由白宮負責,立法由美國聯邦國會的參眾兩院負責,司法則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負責。

      三個美國政權部門無分大小,各自運作,各自為政,互不允許幹涉,但是又互相監督和合作。比如說,美國總統是民選,但必須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通常是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來監誓,始可就任。

      美國聯邦國會是製作和厘定美國聯邦法律的機構,但是沒有執行權,執行權屬於美國聯邦行政部門。美國聯邦國會所製定出來的法律,在未經美國總統簽字批準前,不得生效,形同廢紙。

      美國總統有權將美國聯邦國會所通過的任何法案否決,使之成為廢文。同時美國國會具有反否決的權力,可以將被美國總統否決掉的法案重新表決,隻要大多數票通過,即不需要美國總統簽字就可直接成為有效的法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沒有自我任命法官的人事權。所有的美國聯邦法官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在內,必須由在位的美國總統提名,經過美國聯邦國會參議院多數票通過,始可宣誓就任。基於地位平等的原則,美國總統無權解散美國聯邦國會。

      美國聯邦國會有權彈劾美國總統和任何一位聯邦法官和大法官,一旦大多數投票通過,被彈劾者必須立即走路離職。如果依然狡辯賴皮,美國聯邦政府警務總長可派武裝力量強行驅逐之。

      美國總統委派到外國的全權大使,必須要經過美國國會的認可,任何未經美國國會認可的使節,不得走馬上任。美國聯邦國會眾議院設有議長(Speaker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一職,是《美國聯邦憲法》規定的美國總統法定得第二順位繼承人。

      美國聯邦國會參議院自己不設議會主席,美國副總統是《美國聯邦憲法》規定有條件的美國國會參議院當然主席:除了議會投票結果是完全相同難以達成決議的情況之外,其餘之時,不具有投票權。

      美國聯邦國會參議院設有議會副主席(President Pro Tempore of the United State Senate)一職,是《美國聯邦憲法》規定美國總統的第三順位繼承人。

      美國總統的行為若有違法之處,任何人都有權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之,按照慣例和法律,美國聯邦法院無權對美國總統的政治行政決定采取判決,除非該政治行政行動違犯了美國法律。

   美國三權分立的各種法律極度完善,各政權部門都有法可依,誰都無法超越法律而任意妄為。民主政治和獨裁政治之間最大的分別,不僅在於是否有良法 ,而是前者是有法必守,後者則是有法不守。

當年建國之初,《美國聯邦憲法》中並沒有規範美國最高法院的運作和任何的完善計劃,那是經過了美國最高法院本身的自我努力與建設,克服了許許多多的危機、動亂並且經過了不停的改良,始有所成。

      1789年,美國聯邦國會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將美國的《司法製度法(Judiciary Act)》付之施行。179021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根據此法,在紐約市〝商業貿易大樓(Merchant Exchange Building)〞內宣布正式成立。 

      始創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是由這幾位當代的司法精英組成的:院長是來自紐約的約翰.傑伊(Chief Justice John Jay),五位常務大法官是來自南卡羅來納州的約翰.拉特利(Associate Justice John Rutledge),來自馬薩諸塞州的威廉.(Associate Justice William Cushing),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的詹姆.威爾遜(Associate Justice James Wilson),來自弗吉尼亞州的約翰.布萊爾(Associate Justice John Blair)和來自北卡羅來納州的詹姆.艾爾德(Associate Justice James Iredell)          

由於當時的交通工具和條件皆是非常的不方便,導致約翰.傑伊院長來不及出席原定在當天舉行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第一次全體會議。大家為了表示對院長的尊重,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全體會議推後至次日,即179022日才成會,自此以後,開展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曆史的新紀元。 

      由於《美國聯邦憲法》中並沒有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職權清楚地範下來,於是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約翰.傑伊當仁不讓,遂領導著五位常務大法官,自行製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權力與法規。1792年正式運作,開庭審理開國以來的第一件聯邦上訴案件。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雖然是成立並開始了運作,可是與美國聯邦國會和白宮相比之下,其權威性就差得多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甚至於對一些與美國立法和行政方麵爭議性極強的案件,做不出堅定而權威的裁決,甚為學者們所議論。

      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創建的頭七十五年的三位院長約翰.傑伊約翰.拉特利奇奧利.埃爾斯沃(Chief Justice Oliver Ellsworth)的平庸領導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沒有什麽特殊的建樹可言,這三位院長都是些法學修養深厚的學者,都是經驗豐富的法官,但都不是開創新局麵的司法時代先鋒。    

      江山備有人才出,各領風騷數十年。這種不正常的情況,到了1801年約翰.亞當斯總統(President John Adams)所提名來自弗吉尼亞州的約翰.柯蒂.馬歇爾(Chief Justice John Curtis Marshall)出任第四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時,情況才有所改觀。

      約翰.馬歇爾院長堅定不移地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樹立了典範,對於立法和行政兩部門連聲說不,連連對其做出嚴厲但公平的裁決。從此以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威望大震,與立法行政兩部門平起平坐,互相監督,彼此製衡,美國政治上真正的三權分立,開始成形。

      約翰.馬歇爾於1755924日在弗吉尼亞州德國城(Germantown,Virginia)的一間小木屋裏出生,他的父親是托馬.馬歇爾(Thomas Marshall),母親是.倫道.(Mary Randolph Keith) 

   青年時期的約翰.馬歇爾有著幾個特性,使他被鄉親朋友們刮目相看,一是他英俊的外表,加上他深沉的黑眼睛,溫和的個性,使人難以忘懷;二是他與生俱來的幽默感,使人與他相處時如沐春風,平易近人;三是他愛好運動,體格強健。

   美國獨立戰爭爆發,約翰
.馬歇爾受了他父親的好友喬治.華盛頓的影響,毅然從軍,對抗英國帝國殖民主義。在美國大陸陸軍(Continental Army)中,約翰.馬歇爾官拜陸軍中
尉,在軍隊中長達五年之久。在軍隊的生活裏,他最開心的事情就是與其他的士兵賽跑。 

      由於出征前,他母親心疼兒子在軍隊中少衣缺食,特意親手紉製造了一幅連襪的白鞋子,叫他休閑時使用,所以他每次參加賽跑比賽時,就將這對鞋子穿起來,使他健步如飛,無人可比,同事們替他起了個〝銀飛鞋(Silverheels)〞的外號。

      從美軍大陸陸軍退伍後,約翰.馬歇爾返回弗吉尼亞州老家,進入威廉斯堡的威廉和瑪麗大學(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Williamsburg,Virginia),師從美國曆史上第一位法學教授喬治.(George Wythe),攻讀法律。

      喬治.思是美國第一代的法學家,在二美元的背麵,印有美國藝術大師約翰.特朗布(John Trumbull)的油畫〝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t)〞,在右上角最後一人,就是喬治.思。

      喬治.思是七個代表弗吉尼亞州在美國《獨立宣言》上簽字人中第一個簽字的代表,他是在美國大學裏開創法律係教育的鼻祖。喬治.思的弟子中,可謂人才輩出,其中著名的就有托馬.傑斐(Thomas Jefferson).克萊(Henry Clay)詹姆.(James Monroe)約翰.馬歇爾等。 

      他的弟子中,有兩個當了美國總統,一位當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兩位成為《美國聯邦憲法》起草人,如此輝煌的教育成就,在美國曆史上,僅此一人。

      喬治.思在美國獨立後,返回弗吉尼亞州組建弗吉尼亞州州政府,並設計了弗吉尼亞州的州旗。州旗上麵有一句名言〝永遠打倒暴政(Sic Semper Tyrannies)〞,就是出自此君之手,這麵州旗,一直援用至今。

      1777年喬治.思當選為弗吉尼亞州州議會眾議院院長。1789年出任弗吉尼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為弗吉尼亞州建立了完整的司法獨立體係。

      1787年,喬治.華盛頓委任了一個三人小組,為即將到來的費城美國憲法大會製定議程和規矩,喬治.思是排名第一的人選,另外兩人是亞曆山.漢密爾(Alexander Hamilton)查爾. 科茨沃.平克(Charles Cotesworth Pinckney)

      喬治.思不光為美國憲法大會厘定了《美國聯邦憲法》架框,為弗吉尼亞州敲定了建州的政治體係,他更是一位心懷廣大的仁者,是美國最早反對奴隸製度的前衛人士。他以身作則,釋放自己家中的奴隸,為大家立下榜樣。就算是擁有奴隸的時期,喬治.思亦是以平等的態度待之。 

   在釋放所有的奴隸時,喬治.思為他們每一個大人提供了足夠的安家費用,為小孩子提供了足夠的教育費用,並經常前往探望他們,視之為自己家庭的一份子。最令人津津樂道的是喬治.思謝世後,居然留下了一筆可觀的遺產給他的前奴隸莉迪.布羅德納克(Lydia Broadnax),作為對她多年忠誠服務的謝意。

   喬治.思的曾侄子喬治..斯威(George Wythe Sweeney)為了不讓莉迪.布羅德納克斯得到他家族的財產,竟然在得知喬治.思的身後財產安排後,暗中將霜放在她的食物裏,意圖毒殺之。事情敗露後,被送上了法庭,但是弗吉尼亞州的法律不允許黑人在法庭上指證白人的罪行,導致喬治.斯威尼在法庭上無罪釋放。這更使喬治.思下定決心要改革弗吉尼亞州的不公平不人道的法律。

   喬治.思的得意弟子是托馬.傑斐遜,平常的法律課程是一年,可是托馬.傑斐遜卻足足跟著他學習了五年,奠定了這位未來美國總統法學修養的根基。托馬.傑斐遜最為出名的人生哲理〝人人生而平等〞就是來自這位啟蒙老師。

      喬治.思的另外一名入室弟子約翰.馬歇爾畢業後,在弗吉尼亞州福基爾郡(Fauquier County)成為職業律師。由於他老師的鼓勵,約翰.馬歇爾棄商從政,由1782年至1796年,兩度當選為弗吉尼亞州議會議員。  

   1788年,他是弗吉尼亞州議會中支持《美國聯邦憲法草案》的領袖人物,在他的呼籲奔走下,弗吉尼亞州議會以八十九票同意,七十九票反對的些微差異,通過了《美國聯邦憲法》的認可程序。 

      1795年,約翰.馬歇爾婉了華盛頓總統提名他為美國司法部長的邀請。1797年,又再度婉了華盛頓總統提名他為美國派駐法國全權大使的美意。但他卻接受了約翰.亞當斯總統提名他為三人談判代表團的成員,負責前往法國談判兩國關係正常化的事宜。

   另外二位代表是查爾.平克尼與埃爾布裏.(Elbridge Gerry)當這三位外交代表到了法國後還未開始工作,就碰了一鼻子的灰。由於他們拒絕賄賂執政的內閣官員,使他們的工作沒法展開,這種公然公開的索賄行為,導致了美國人強烈的反法情緒,這就是美國曆史上有名的〝XYZ事件(XYZ Affair)〞。

      179957日,約翰.亞當斯總統提名出任正擔任美國聯邦國會眾議院眾議員的約翰.馬歇爾為其內閣戰爭部部長(Secretary Of War),可是五天後,正好他的國務卿提摩西.皮克(Timothy Pickering)辭職不幹,約翰.亞當斯總統覺得內閣戰爭部部長這個職位,約翰.馬歇爾來說,是有點大才小用,因而將之改提名為美國聯邦國務卿。 

      美國聯邦國會參議院於1799513日通過了約翰.馬歇爾的任命,他於180066日宣誓就任美國聯邦第四任國務卿。接任後,約翰.馬歇爾首先親自操盤,直接與法國進行外交談判,一舉解決了與法國人纏戰多年的〝邊緣戰爭(Quasi War)。(待續)

  


2011225日 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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