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米蘭達 對 亞利桑那州(Miranda V.Arizona)》劃時代大案中,以五票同意,四票反對的意見,為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史譜下了一句精彩的句號。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這個裁決,硬性規定了所有的執法人員在拘捕和審訊刑事嫌疑犯前,必須要宣讀《米蘭達警告》來通知其五點憲法權利:
第一是有保持沉默的權利;第二是任何的對話,可以用在法庭上作為對抗的呈堂證據;第三是有權邀請自己的律師在場協助;第四是如果沒有聘請律師的經濟力量,法庭會提供免費的律師服務;第五是如果選擇要與執法人員談話的話,嫌疑人有隨時中止談話的權利。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在美國境內已經形成了一種執法人員的應有習慣。大部分州的司法當局,都要求其執法人員在宣讀了《米蘭達警告》後,還要附加一句:『你明白我剛才向你宣讀過的權利內容嗎?』
有的州在執法人員拘捕或審訊未成年嫌疑犯時,自動地讓嫌疑人保持沉默,以免增加法律上的糾紛。
新澤西州、內華達州、俄克拉荷馬州和阿拉斯加州,全要求其執法人員在拘捕和審訊刑事嫌疑人,在宣讀了《米蘭達警告》後,還必須要附加一句:『我們不可能給你一位律師,但如果你上法庭而你又希望的話,法庭會為你找一位免費的律師。』
由於地理關係,比如德克薩斯州、新墨西哥州、亞利桑那州和加利福尼亞州,許多的刑事嫌疑人不是美國公民,所以這些州的司法當局要求其執法人員在拘捕和審訊刑事嫌疑犯前,在宣讀了《米蘭達警告》後,還要附加一句:『你如果不是美國公民的話,你有權在回答話之前,與你自己國家的領事館聯係。』
有些州比如加利福尼亞州、德克薩斯州、紐約州、伊利諾斯州、華盛頓州、佛吉尼亞州、賓夕法尼亞州、佛羅裏達州、南卡羅萊納州和北卡羅萊納州等,為了符合《維也納領事關係協定(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的標準,其司法部要求其執法人員在拘捕和審訊刑事嫌疑犯時,在宣讀了《米蘭達警告》後,還要附加上二句:『你明白了每一條的權利嗎?』『請在心裏記住這些有關的權利,你現在要與我們談話嗎?』
現在世界各地,幾乎凡是文明而法治的國家,都有類似的刑事嫌疑人權利保障條例或法律,這已經成為一種普世的文明司法價值。
由於《米蘭達警告》是美國近代民權運動發展中的必然產品,也是適逢開放自由派大法官們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占據上風的年代,因而風雲際會,成為潮流,在美國順利運行長達四十多年。
2000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威廉.倫奎斯特(Chief Justice William Rehnquist)在《迪克森裁決(Dickerson Decision)》中說:『《米蘭達警告》已經在我們司法係統裏根深蒂固地被普遍使用,已經成為我們國家司法文化的一部分。』
美國執法部們是注重《米蘭達警告》的重要性的,因為他們知道,在沒有宣讀《米蘭達警告》前提下得到的口頭證據,幾乎不會被美國法官允許為呈堂證據。
代表密西根州的美國聯邦眾議員邁克爾.羅傑斯(Congressman Michael Rogers,Michigan)曾經證實說,有現場目擊者告訴他說,美國聯邦調查局探員於2009年在阿富汗拘捕恐怖分子刑事嫌疑人時,亦按本辦事,宣讀其《米蘭達警告》。
《米蘭達警告》在美國司法界裏正靜靜地演變,朝著不使之矯枉過正的方麵發展,這可從近期的兩件事件中觀察出來。
第一件是於2010年6月1日,美國最高聯邦法院所裁決的《布格輝斯 對 湯姆金斯(Berghuis V.Thompkins)》最新案例。這是一件極具爭議性的裁決,九位美國最高聯邦法院中,有四位反對,五位讚同。
最新上任,也是美國司法史上第一位西班牙裔女美國最高聯邦法院常務大法官索尼亞.索托馬約爾(Associate Justice Sonia Sotomayor)是四位反對者之一,她評論這個決定是『將《米蘭達警告》翻倒過來了(turns Miranda upside down)』。
這是一件在謀殺案件審訊時引發出來的憲法大戰,由美國最高聯邦法院常務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Associate Justice Anthony Kennedy)代表多數意見而撰寫的裁決書中說,刑事嫌疑人在被司法人員審訊時,有權保持沉默,也有權要求律師在旁協助,但刑事嫌疑人在行使這種憲法權利時,必須清楚地說出來,必須清楚地告訴審訊人員有關他的意圖和決定,而不可一言不發,直接保持沉默。
第二件事情是一件恐怖分子攻擊美國事件。2010年5月1日,巴吉斯坦裔美國人費薩爾.薩沙德(Faisal Shahzad)在紐約市時報廣場鬧區意圖引爆汽車炸彈,如果他的陰謀得逞,後果堪慮,必然會造成重大傷亡。
兩天後,他在肯尼迪國際機場意圖飛往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酋長國的迪拜時被美國聯邦探員拘捕歸案。
可是不知道是何原因,美國聯邦探員在拘捕費薩爾.薩沙德時,並沒有向他宣讀法律程序要求的《米蘭達警告》,從而造成了司法程序上的爭議。
美國現任聯邦司法部部長艾瑞克.赫爾德(Attorney General Eric Holder)為此,受到美國輿論界的龐大壓力。
2010年5月9 日,他被逼在ABC電視台的這一周(This Week)節目中表態說,美國國會應該修改有關《米蘭達警告》的法律,授權治安當局可以在麵對國家安全與公眾安全的特定情況下可以從權處理。
這種說法並不新鮮。在美國探員在拘捕費薩爾.薩沙德時沒有向他宣讀《米蘭達警告》事件爆發後,身為美國聯邦國會參議院國土安全委員會主席的喬.利伯曼參議員 (Senator Joe Lieberman)即對記者發表他支持這種幹法說:
『你如果用發動形同戰爭的恐怖手段來暴力襲擊你的美國同胞的話,那麽,你的美國公民權利自然應該被剝奪的。』
並不是每個美國人都會同意喬.利伯曼參議員的觀點,美國名作家和電台節目主持人格列.李.貝克(Glenn Lee Beck)就是例子。
他反駁喬.利伯曼參議員的觀點說:『費薩爾.薩沙德是一位美國公民,應該享有美國憲法賦予所有的憲法保障權利。』
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華盛頓立法辦公室副主任詹美爾.賈弗(Jameel Jaffer)發表她的失望說:
『任何修改《米蘭達警告》的立法都是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精神的,因為《米蘭達警告》就是《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的立法基礎。』
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華盛頓立法部主任勞拉.墨菲(Laura W.Murphy)批評艾瑞克.赫爾德說『看來艾瑞克.赫爾德部長是要美國人民在安全與自由之間選擇其一的了。』
美國人民權自由聯盟之這麽重視《米蘭達警告》的演變,是可以理解的,因為當年的《米蘭達警告》案件,就是這個在美國已經有著九十年曆史的民權組織的傑作。
前天,奧巴馬政府入狀美國聯邦法院,控告亞利桑那州數年來通過一連串的反移民法案為越權和非法,雖然采取的法律行動太慢太弱,但總比沒有任何反應強。
巴拉克.候賽因.奧巴馬在競選美國總統時,就對亞利桑那州的亂搞,曾大力抨擊之,並向美國西班牙裔選民保證,在他執政的頭一年之內,必會有所行動。
可是一年半過去了,才看到了這一小步的動作。在他的許諾下,曾一舉得到了美國西班牙裔選民百分之七十六選票的巴拉克.候賽因.奧巴馬總統,是否能夠實行其競選許諾? 且拭目以待,現在不是聽其言,而是觀其行的了。
2010年7月8日,高勝寒 在 美國華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