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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立平:文革的根源:派係政治無法製度化(轉載的)

(2015-01-11 04:46:59) 下一個
作者似乎穿著一雙厚厚的靴子,腳背有點癢,然後帶著手套去扣。--轉載者



1、1949年中國共產黨執政後,客觀上要求派係政治製度化,以容納執政集團內部的施政分歧。實際上,從執政開始不久,在中國共產黨內部(主要是上層),在經濟社會政策上就開始出現係統性分歧。這種分歧在很大程度上以紅區和白區為主要陣營。其實,這種分歧是很正常的,對於這種分歧不要用簡單的對錯來理解,隻是當時沒有相關的製度安排來容納這種分歧。高崗事件便是這種分歧的高潮,這裏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處理高崗事件時所使用的語言,如“在黨內拉幫結派”、“另立山頭”、“分裂黨”、“奪權”等。說明這些因素都是黨內不能容忍的。而高崗事件的解決方式,也為以後類似問題的解決開了先例。
2、理念分歧與權力鬥爭是難解難分的。所謂理念分歧是高尚的,權力鬥爭是卑鄙的看法,是錯誤的。兩者合在一起才是派係政治的全部。高崗事件的意義是表明,由於無法將派係政治製度化,隻能通過殘酷的黨內鬥爭的方式來解決。想象:如果當時坐在一起想出路,大家做一個安排,正式形成以毛為首的社會主義派和以劉為首的新民主主義派,形成派別政治的規則以及製度化的競爭方式,中國的曆史可能會根本重寫(當然在當時的情況下這隻有萬分之一的可能)。
3、派係政治無法製度化的根源,是列寧主義式的政黨政黨模式。現代正當是以利益分化的理念為基礎的,每個政黨都是代表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而列寧主義政黨意識形態烏托邦為理念的,就是說,黨體現了曆史發展的規律和人類發展的方向,是真理的化身。利益可以是多元的,而真理是唯一的。因此,從這種黨的理念中,生發不出可以令黨內派係政治合法化的基礎。不同的理念和主張,統統被歸之為正確與錯誤的分野。所以,我們也就可以理解從革命黨向執政黨轉變的真正含義是什麽。

4、由此注定,黨內分歧隻能用路線鬥爭來體現,蘇共如此,中共如此,諸共都如此。不是一山難容二虎,而是一理不容二主。於是有了中共曆史上10次路線鬥爭。由於將不同的主張等同於真理與謬誤之別,同時派係無法公開化,無法也就注定了路線鬥爭的模式。注意,這裏需要路線鬥爭模式這個詞。非公開、無程序、殘酷、零和博弈等。

5、無法製度化的派係政治,一般會有常態和非常態兩種存在狀態。常態化是指,在一場生死博弈之後,一方生出,形成一個大家服從的權威,此時分歧處於潛伏狀態,權威用常規的方式平衡或擺平不同派係。非常規狀態是指,矛盾爆發,最後用殘酷的方式分出勝負。從曆史上來看,這個權威的存在是重要的。如果不存在這個權威,隻有兩種選擇。要麽通過往往是係列的激烈博弈產生權威,要麽尋找製度化的安排。前者如延安整風之前到延安整風。後者還沒有先例,因為要求的條件太高。

6、文革是非製度化派係政治的極端表現,是其非常規狀態。這時的矛盾爆發,最後隻能用殘酷的方式分出勝負。在有關文革的討論中,人們經常爭論一個問題,毛劉究竟是理念分歧還是權力鬥爭。其實,派係政治是更好解釋,在派係政治中,兩個因素是密不可分的。假如像前麵設想的,在49年後馬上對派係政治做出合理安排,形成製度化的競爭機製,斷不會走到文革這一步。反過來說,由於沒有這種安排,走到這一步也是必然的。可悲的是,人們對文革的反思仍然停留在某種主張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或者把毛理解為惡魔。非製度化的派係政治,衝破頂層邊界,與民眾結合,就是當時那個混亂的樣子。
7、非製度化派係政治中的規則與潛規則。非製度化的派係政治,並非是完全沒有規則的。對於一個具有90多年曆史的老牌政黨來說,頻繁的路線鬥爭中,形成了一係列的規則與潛規則。有的是形成文字的,有的是沒有形成文字的,一般都稱之為黨的紀律。這些規則與潛規則包括(1)非公開化。不僅僅是過程要嚴格限製在相應的圈子中,並形成了整套的保密紀律,而且更重要的是嚴格禁止向圈子之外尋求支持。因此,外部的支持一般會惡化其在內部的處境。內外勾結、裏應外合、家醜外揚等都是最被忌諱的。(2)檢查、批判與羞辱儀式。一般地說,失敗者要做出檢查,然後接受勝利者或其他人的批判。其作用,一是對失敗的認可,二是統一其他人的態度,三是對失敗者進行羞辱。如果不接受這個儀式,將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3)解決勝負以及對政治對手的處理,一般是使用內部紀律而不是國法。包括對劉少奇。據說抓捕“四人幫”前,征求陳雲意見, 陳雲說,這次可以這麽做,是特殊情況,但下不為例。中央政治局開會討論對主犯江青量刑。許多人主張判處死刑,陳雲卻力主“不能殺”,認為同“四人幫”的鬥爭終究是一次黨內鬥爭。有人提出黨內鬥爭也可以殺,陳雲依然堅持說“黨內鬥爭不能開殺戒,否則後代不好辦”。 陳雲甚至最後說,你們堅決要殺,請在會議記錄裏寫上“陳雲同誌不同意”。但要看到,在毛時代,是將政治鬥爭路線化,盡量淡化政治色彩,其目的是避免發生全局性的震動。而近些年來,隨著整個社會生活的非政治化,隻能逐步訴諸法律。

(搜狐微博2012年4月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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