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所以把這兩個人排在一起,是因為我覺得他倆都是我心中的---壞蛋。
我對壞蛋的定義很簡單:殺人的不一定都是壞蛋,而首先傷害人還要置人於死地的就是壞蛋。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潘金蓮和藥家鑫如出一轍。
潘金蓮偷情雖情有可原但已經算錯。唆使西門慶毆打武大還嫌不夠,又親手毒殺丈夫。而要藥家鑫撞上張妙看她受傷,沒有憐憫, 反而抽刀殺人滅口,一刀,二刀,四刀,五刀, 八刀。。。那樣的現場有多可怕,想必是血流滿地,他身上也少不了。我想不出比這更殘忍的殺人。
潘金蓮畢竟是古代虛擬的美女,身世也值得人同情。可藥家鑫是二十一世紀的新新人類,還是音樂學院大三的學生,讀過的書受到的教育肯定不少。可見,識大理,知仁義這等事和一個人生在何時何地有多少文化學識沒多大關係, 卻和一個人的天性,良知有關。
從這點上來說,潘金蓮和藥家鑫都屬於良心徹底泯滅而且心地殘忍的壞蛋。對他們的死,我毫無感覺。我真的同情不起來。
我在網上搜了一下,還發現藥的師姐李穎說“我要是他,我也捅,沒想到受害人當時不要臉來著,要記車牌”。受害人張妙出於對對方的防範和不信任常識性地記下撞車人的車牌,這怎麽算不要臉?我真不知道受害人怎麽錯了,又怎麽不要臉了?蜜瓜說得對,現代的中國金錢教育真是失敗。
藥的律師給他辯護說藥加薪是“激情殺人”我真佩服這個名詞,再想起蜜瓜的文章裏有“司法迎合了民忿”,於是想起“民憤殺人”。嘿嘿,這兩個殺人正好天工地做算一對兒。 如果“激情殺人”可以不死,那麽“民憤殺人”就不能不合理。民憤也就是激情嘛。六四的天安門, 算不算“民憤殺兵”?大兵後來的鎮壓算不算“激情殺人”。這樣的時候, 司法也隻能撇開不談了。蜜瓜的說司法是條條框框的硬道理,不可迎合民眾。但在合情合理的時候給予禮讓或嚴懲,我相信 國人有這個鑒別能力。更何況, 法律本來就是人提出製定的,不迎合大眾的需要,就不可能成為法律。要是迎合少數人的需要,那就不是公平。
但即使談到司法,藥家鑫的死刑仍然合理。中國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條:導致人傷殘,死亡者,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附加條件就是根據情節輕重而量刑。這個情節輕重自然包括很多因素和理由,諸如受害人和犯罪人是否認識,有無過節, 誰先挑釁等等。而藥家鑫的受害人是一名與他素不相識,手無寸鐵的年輕婦女,再看看藥家鑫的“激情殺人”,各位想象得出比他更殘忍的嗎?
美國的死刑很少,但也不是沒有。最近不是把本拉登給殺了。這和美國法律有啥關係?殺死本拉登也是為了給911 的亡靈和美國人民複仇吧。可見殺人償命這玩意兒對誰都不過時。“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句啥時都給力。這個世界,因為有人殺人,所以有人被殺;因為有人被殺,就有必要殺人。這個必要,就是法律的公益。不然就會冤冤相報,有更多無辜的人死。 國人稱之為“替天行道”, 西方奉之為以“上帝的名義”。別忘了,還有二戰後的猶太人尋找殺死的那些罪大惡極的納粹分子。。。, 即使時光已經過了大半個世紀。
謝謝閱讀
By 清涼媛
6-9-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