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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道德法律傳統

(2010-03-04 08:44:33) 下一個
儒家的道德法律傳統:“意欲”罪

杭州西子湖畔,有兩個民族英雄的冤魂,一個是宋代的少保嶽飛,他得的是“莫須有”罪;另一個則是明代的少保於謙,他得的便是“意欲”罪。

於謙的“意欲”罪,是徐有貞發明的。南宮複辟之後,此人便唆使言官誣諂於謙“迎立外藩”,並將於謙投入監獄,由“有司勘之”。如此“大膽假設,小心求證”,結果卻是一無所獲。於是徐有貞說:“雖無顯跡,意有之。”司法部門為了討好石亨徐有貞之輩,“乃以‘意欲’二字成獄”。

說於謙“迎立外藩”,當然是顛倒黑白,且如史家所言,對於朱明皇朝,“謙有再造功”。倘若不是於謙力主抵禦外敵,不僅大明江山會陷於“外藩”之手,就是英宗皇帝也不得生還。因而,連剛剛複辟歸位的英宗也不得不承認“於謙曾有功”。然而,徐有貞說的是”意欲”,這就靈活得多了。“意欲”是誰也看不見的,構陷“意欲”罪的,無須提供任何依據;被構陷“意欲”罪的也很難提出任何反證,就是將腦袋劈開來給人看也無濟於事。

“意欲”罪的荒唐還在不止於此。任何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罰人之罪,隻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隻認犯罪事實而不認犯罪意念,因而,有強奸事實的,可判強奸罪;有強奸行為而未能得逞的,可判強奸未遂罪;隻有強奸意念的,就不能判意欲強奸罪。據此而論,於謙即使“意欲”“迎立外藩”,其罪名也不能成立,這不僅因為“意欲”二字很難用事實證明,而且還因為任何“意欲”,都未曾給社會給他人造成絲毫傷害。

然而,於謙卻因“意欲”罪而被置於死地,難怪“於謙死之日,陰霾彌天,行路嗟歎”。

其實,南宮複辟之後,於謙是難免一死的。石亨是南宮複辟的功臣,景泰年間,“亨從子彪貪暴,謙奏出之大同”,他對於謙早已恨之入骨;徐有貞也是南宮複辟的主謀,景泰年間,徐有貞“嚐因於謙求祭酒,景帝召謙辟左右諭之曰:‘有貞雖有才,然奸邪。’謙頓首退。有貞不知,亦恨謙。”此二人都是“意欲”治於謙於死地的罪魁。至於明英宗的“猶豫未忍”而說“於謙曾有功”,其實也隻是惺惺作態。於謙反對南遷,擁立景帝,讓他當了太上皇,他就那麽舒服?於是徐有貞一說“不殺於謙,今日之事(按:指南宮複辟)無名”,原先“猶豫未忍”的英宗也就“意乃決”,忍心要於謙的性命了。

可見,所謂“意欲”罪,並非於謙“意欲”“迎立外藩”,而是構陷“意欲”罪的“意欲”置於謙於死地。隻要有了這種“意欲”,編派什麽罪名,並沒有多大的區別。

徐有貞以後是被曹吉祥石亨除掉的,雖“逮捕置獄,窮治鍛煉無所得”,還是被發配雲南;石亨以後為英宗所忌,也以圖謀不軌罪下獄而死。此所謂“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很能讓人獲得一點心理平衡。善良的人們一直都是以這種“報應”來安慰自己的,卻很少想到更沒有從根本上去杜絕這種憑“意欲”治人之罪的事情發生。文化大革命時,一會說誰“蓄意”如何,一會說誰“企圖”怎樣,於是打入十八層地獄,不就是一種“意欲”罪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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