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人與規律性的互動
承認人的自由意誌必須服從一種外在的存在的規律, 當這是針對服從自然科學規律時一點不成問題. 但是當服從這些"規律"涉及到自己的實際利益的時候, 困難就來了. 這些涉及到自己的實際利益的準則, 可能是道德, 倫理, 社會規範, 是宏觀上的行為準則, 當它們應用到微觀的個人時, 有一個選擇的侼論. 一方麵, 從微觀上看, 就象經濟學裏說的,“人必須為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努力才是理性的”. 另一方麵, 從宏觀上看, 道德, 倫理, 社會規範等行為準則就擺在那裏, 從微觀個人利益的選擇可能與宏觀準則衝突. 好比開車遇到紅燈, 但是周圍沒有其他汽車, 闖紅燈嗎? 取決於一個人的道德標準. 但是人為什麽需要高的道德標準呢? 對個人有什麽好處?
那麽人服從規律卻改變了規律本身是不是一個侼論? 答案恐怕是肯定的. 因為人無法徹底從根本上服從與自身利益相左的規律,這是人本身的極限性――人有自由意識做選擇,決定了的.這在基督教中叫做罪性.
並不是所有的人都同意這一點.凡是認為憑自身的努力,反省,就可以徹底服從所認識的規律,那麽他是自由的,不會犯錯.這是無神論者的看法,也是無神論宗教的出發點.但由此而來,原來的規律改變了,自己就必須不斷的調整自己去適應新的規律,這是一個動態的,永無止境的過程.這恰好反證了"人是無法徹底服從涉及自身利益的規律"這個道理.怎麽辦?放棄自由意誌是不可能的.永無止境的調整,永遠處於理性的狀態也是個痛苦的,甚至扭曲的過程.
不過上麵舉的例子比較極端.大部分與人有關的規律仍然是假設人有自由意誌為前提.不過這個例子說明了二個問題:1)一個人性的律法或者宗教信仰,必須承認人有自由意誌,有七情六欲,永無可能規範一個人到達隨時隨地遵守信條.更重要的是,要叫人知道懺悔,給他悔改的機會.2)對人的道德規範,律法都必須隨著人類社會的推進,時代的演化而不斷調整,因為這些道德規範,律法是由人自己總結製定,都帶有時代和地域的特色,與當時當地人選擇有關:好比下麵二個互相牽製的涵數:
L = F(T, P, C), L: laws, T: time, P: place, C: choice from human’s free will
C = G(T, P, L),
給定T,P,C,就有一個L值;L值一旦確定,就會影響C值,C值一改變,又回來影響L值,這樣無窮的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