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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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營 - “國家發了一筆洋財”

(2010-12-05 08:58:07) 下一個

公私合營,是中國共產黨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沒收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財產之後,1950年代初期,針對民族資本家和私營個體勞動者,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和運動。

如果你購買了國資控股的某家上市公司股票,忽然得知既不分紅也不還本了,而這家企業仍在經營獲利;如果你是一位私企業主,有國有資本注入,合營了一個時期後,忽然被告知股本和紅利都不存在了——你會覺得公平嗎

企業的公私合營,作為特定含義的曆史名詞,如今已很少使用,但公私合營的經營模式依然存在。企業不應侵犯股東權益,尤其在上述情況中,即使不冠以公私合營的名義,公股對私股的侵權依然存在。

1952年發動的五反運動,摧毀了企業家們的企業心,在巨大的政治和經濟壓力下,很多人都不想繼續經營下去。1953過渡時期總路線提出後,毛澤東決心要讓資本主義絕種,小生產也絕種。隨著社會主義革命的提前發動和農業合作化高潮的到來,195511對資改造正式啟動,事 實上廢止了1954年憲法中國家依法保護資本家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它資本所有權的條款。三麵架機槍,隻準走一方的強勢,令民族資產階級別無選擇, 全行業公私合營在1956年底實現了。

根據當時的贖買政策,對私營企業進行了清產核資,但公方一言九鼎,私方毫無發言權。據統計,1956年全國公私合營企業的私股總額為24.2 元,並據此對私股支付年息5%的定息,領取定息的私股股東共114.2萬人。據薄一波回憶,此前私營企業繳納重稅及攤派公債後的盈利率約為10%。這種還 本付息的贖買方式,略似當今之封閉式保本基金,但息率不僅低於盈利率,甚至低於存款利率。有高級幹部欣喜地說:國家發了一筆洋財。

公私合營後的私方人員有職無權,其管理經驗不被重視,政治上淪為改造對象。當時資本夠2000元即劃為資本家,95%的人領取的定息月均隻 有幾元錢。很多人寧願放棄定息,以摘下尷尬的剝削帽子。1957年的鳴放中,上海企業家李康年建議:由政府發行工商企業改造贖買存單22億元,年 期分為20年,一次性收回資本家所擁有的股票或合夥議據。關於定息的性質,經濟學界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定息是剩餘價值,一種認為是剝削而不是剩餘價值。 民建、工商聯副主委章乃器認為,定息不是剝削而是不勞而獲的收入。但毛澤東堅持定息是剝削,李、章的主張成了右派言論

據說定息將發七年,但毛澤東又說:七年虎頭,五年蛇尾,到第三個五年計劃。如果還需要延長,到第四個五年計劃還可以拖下去。(《同民建和工商聯負責人 的談話》,195627日)到1966年發動文革,資產階級從改造對象變為專政對象,定息在同年9月停止支付,總共支付了十年,相當於全 部私股股本的50%。未經任何合法手續,公私合營企業全部變成了國營企業。文革結束後給原工商業者落實政策時,根據19791月《黨對民族資產階級 政策問題》規定,公私合營時股票股息發放到19669月結束,現有資產階級工商業者要求領取在此前應領未領股息是可以的1981年,又從當時在世 86萬原工商業者中,區別出勞動者70萬人,約占81%,這些人已被改造、專政了25

國家財政部1979年下發文件,確定不再清退私股股金。19832月,中央統戰部和商業部聯合發文規定:公私合營企業的資產,“國家已按年息五厘發給定息,發至1966年三季度,公私合營資產(包括核定投資房屋)已屬國家所有,不應退還本人。”此後全國發生多例私股定息或股權的訴訟,皆因上述政策文件的原因而敗訴。

 憑著黨政部門的政策文件拮抗憲法,將公私合營企業變國營企業的“文革戰果”保留下來,卻留下嚴重後遺症:私股股權轉為國有股權的法律程序並未完成,企業由公私合營轉為國營缺乏合法性。這部分國企(原公私合營企業)的轉製、拍賣、破產,也會存在法律漏洞。

隨著國家的改革開放和民營企業成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曆史經曆了一輪否定之否定。對私營經濟和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條款相繼寫入憲法,向1954年憲法回歸,《物權法》也於2007年公布實施。但就原公私合營企業的私股產權而言,對公民財產權利的保護,仍存在法理邏輯和司法實踐上的悖論。

 政策畢竟不能代替法律。就曆史上國家對公民的傷害做出賠償,在法製國家負責任的政府中多有先例。不作為,則無以取信天下,

(章立凡:現代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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