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問“小學生賣淫案”真相與正義-----伸張正義,網民英雄需要支持
(2009-07-07 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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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問“小學生賣淫案”真相與正義
關於回應公眾輿論,切實履行“陽光政府”承諾的建議書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小學生賣淫案”於2009年6月9日經昆明市公安局向媒體發布通報後,公眾輿論對通報所公布的案情真相持續質疑不息。以網絡輿論為例,以“小學生賣淫”或“處女賣淫”為關鍵詞的網頁每天被兩大搜索引擎收錄、添加進入多達數百頁,中文論壇範疇內相關主題每天發帖、跟帖繼續以數千條速度增加。該案自6月2日經雲南信息報首發披露以來,已演變成為公共輿論事件,國內外關注熱度一個多月來未能消退。由於昆明市公安局在該案中的既往過錯,以及案情出現反複,已經使得網絡輿情傾向於認為:昆明警方為了獲取罰款將良家未成年女子屈打成招為妓女。
根據雲南省“陽光政府四項製度”,特此建議昆明市政府針對此案責成昆明市公安局加快案件偵辦進度並及時回應公眾輿論。
此致
敬禮!
建議人:市民董如彬(網名:邊民)
工作單位:生活新報社
地址:昆明市春城路62號
身份證:532801621227413
聯係電話:13708445540
2009年7月6日
附:網絡輿論質疑摘錄
1、據本案當事人張安芬、陳豔向媒體陳述:警方對外公布的劉仕華、張安芬涉嫌容留陳豔賣淫一案中,當事人的供述、證人的陳述是在刑訊逼供和使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行為的情形下形成的。並且昆明警方已經承認在3月16日抓捕“賣淫嫖娼”行動中形成錯案,“賣淫嫖娼案”根本不能成立。同時6月2日以後警方抓捕陳豔時,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其正在實施賣淫行為。請警方向公眾說明:認定陳豔曾經有賣淫行為的證據清單等事實。鑒於目前案件仍處於偵查階段以及保護當事人隱私,隻需說明案號、受理日期及登記表、治安處罰決定書,以及是否告知未成年人陳豔相關的權利,是否在監護人陪護下進行傳喚、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以便律師、媒體、公眾在本案進入審判程序後可供核對。請重點說明此前警方對陳豔處罰1300元罰款的事實和證據。
2、據警方通報,已商請五華區政府對未成年人陳豔進行了“妥善安置”,據說是安排了一份工作給她。現陳豔通過網民和記者對外披露:她是被非法拘禁強製勞動,始終在警方控製之下。請警方向公眾說明:此“安置”是否征得陳豔本人及其監護人同意,有無履行過監護人強製變更程序?“妥善安置”後,據陳豔披露又被警方詢問過,請警方說明她是以證人身份還是其他身份被詢問?詢問的次數、持續時間、地點及有無限製其人身自由,有無監護人在場?
3、據警方通報,3月16日警方抓捕“賣淫嫖娼”行動中,劉仕華張安芬一家除陳豔和兩個幼兒未被強製傳喚外,其他家庭成員一並被帶至派出所,直到第二天中午才被釋放。在此期間,兩個幼兒無成年家長監護看管,請問警方是否知曉這一情況?如果知曉,對兩幼兒采取了什麽安全保護措施?此次對未成年人劉芳芳、劉麗麗采取強製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是什麽?警方有否告知其傳喚的原因、依據,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二人進行詢問筆錄時,有無監護人在場?
4、據張安芬陳豔通過媒體陳述,6月2日後他們全家再次被警方限製人身自由,包括兩個幼兒在內。請昆明警方解釋:如上述說法屬實,則在該期間內警方是如何對兩個幼兒進行妥善安置的?此次采取強製措施的理由是什麽?起止時間是多長?是否告知劉芳芳劉麗麗傳喚她們的原因、依據,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該二人進行詢問筆錄時,有無監護人在場?
5、據警方通報,警方已認定劉仕華容留賣淫行為情節嚴重,所以對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請問昆明警方:刑拘劉仕華的法律依據是什麽?能否公布3月16日晚各當事人筆錄內容(因該筆錄與劉仕華涉嫌的犯罪無關聯性,並不屬於偵查階段需要保密的證據),以及案號、案件登記表、不予處罰決定書和相關法律文書?
6、據昆明市檢察院通報,本案中不存在警方刑訊逼供情況。請昆明警方說明:普恩富肋骨折斷的時間、過程及具體行為人。
7、警方3月16日晚抓捕劉仕華一家時,是否對暴力抗法的現場進行過勘察?有無在現場提取到凶器?6月9日公布的通報有哪些證據支持“暴力抗法”事實?請警方說明這些被抓人員在派出所的起止時間及各人所處場所。
請求昆明市人大常委會成立“昆明小學生賣淫案”特別調查委員會
建議書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昆明小學生賣淫案”於2009年6月9日經昆明市公安局向媒體發布通報後,公眾輿論對通報所公布的案情真相持續質疑不息。以網絡輿論為例,以“小學生賣淫”或“處女賣淫”為關鍵詞的網頁每天被兩大搜索引擎收錄、添加進入多達數百頁,中文論壇範疇內相關主題每天發帖、跟帖繼續以數千條速度增加。該案自6月2日經雲南信息報首發披露以來,已演變成為公共輿論事件,國內外關注熱度一個多月來未能消退。由於昆明市公安局在該案中的既往過錯,以及案情出現反複,已經使得網絡輿情傾向於認為:昆明警方為了獲取罰款將良家未成年女子屈打成招為妓女。
根據國家憲法和法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當地最高權力機關,對當地政府依法享有監督權。針對本案,特此提請昆明市人大常委成立“小學生賣淫案”特別調查委員會,行使監督權。
此致
敬禮!
建議人:公民董如彬(網名:邊民)
工作單位:生活新報社
地址:昆明市春城路62號
身份證:532801621227413
聯係電話:13708445540
2009年7月6日
附件:
網絡輿論主要質疑摘錄
1、據本案當事人張安芬、陳豔向媒體陳述:警方對外公布的劉仕華、張安芬涉嫌容留陳豔賣淫一案中,當事人的供述、證人的陳述是在刑訊逼供和使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行為的情形下形成的。並且昆明警方已經承認在3月16日抓捕“賣淫嫖娼”行動中形成錯案,“賣淫嫖娼案”根本不能成立。同時6月2日以後警方抓捕陳豔時,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其正在實施賣淫行為。請人大調查:警方認定陳豔曾經有賣淫行為的證據和事實。
2、據警方通報,已商請五華區政府對未成年人陳豔進行了“妥善安置”,據說是安排了一份工作給她。現陳豔通過網民和記者對外披露:她是被非法拘禁強製勞動,始終在警方控製之下。請人大調查:此“安置”是否征得陳豔本人及其監護人同意,有無履行過監護人強製變更程序?“妥善安置”後,據陳豔披露又被警方詢問過,她是以證人身份還是其他身份被詢問?詢問的次數、持續時間、地點及有無限製其人身自由,有無監護人在場?
3、據警方通報,3月16日警方抓捕“賣淫嫖娼”行動中,劉仕華張安芬一家除陳豔和兩個幼兒未被抓外,其他家庭成員一並被抓,直到第二天中午才被釋放。在此期間,兩個幼兒無成年家長監護看管,請人大調查:警方是否知曉這一情況?如果知曉,對兩幼兒采取了什麽安全保護措施?此次對未成年人劉芳芳、劉麗麗采取強製措施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是什麽?警方有否告知其傳喚的原因、依據,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二人進行詢問筆錄時,有無監護人在場?
4、據張安芬陳豔通過媒體陳述,6月2日後他們全家再次被警方限製人身自由,包括兩個幼兒在內。請人大調查:如上述說法屬實,則在該期間內警方是如何對兩個幼兒進行妥善安置的?此次采取強製措施的理由是什麽?起止時間是多長?是否告知劉芳芳劉麗麗傳喚她們的原因、依據,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對該二人進行詢問筆錄時,有無監護人在場?
5、據警方通報,警方已認定劉仕華容留賣淫行為情節嚴重,所以對他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請人大調查:刑拘劉仕華的法律依據是什麽?3月16日晚各當事人筆錄內容是否已經能夠證實劉仕華容留婦女賣淫?
6、據昆明市檢察院通報,本案中不存在警方刑訊逼供情況。請人大調查:普恩富肋骨折斷的時間、過程及具體行為人。
7、警方3月16日晚抓捕劉仕華一家時,是否對暴力抗法的現場進行過勘察?有無在現場提取到凶器?6月9日公布的通報有哪些證據支持“暴力抗法”事實?請人大調查這些被抓人員在派出所的起止時間及各人所處場所。
(注:已通過網上提交至昆明市人大辦公廳和昆明市政府辦公廳,有查詢編碼)